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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石川:河南再设“黑监狱”欲挑战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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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5 11: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省多地成立“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疑似省里统一安排】今天上午针对河南多地成立“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被指变相劳教一事,南阳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称是“省里统一安排”。随后河南省委宣传部则表示“没有回应”。驻马店市相关负责人表示会尽快做出书面说明。(法制晚报2月13日)

  是哪个省领导的个人意见,还是官方集体研究的结果?河南公然挑战全国人大已经废止了的劳动教养制度的企图是啥?这条来自法晚官方微博的背景是,互联网上充斥着来自31名自河、浙江、北京、广西等12省律师对“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质疑”声。南阳、驻马店、邓州等地建立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一事近日被媒体曝光,31名律师向河南省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追问训诫中心查处情况。

  据说这一“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的职能主要是针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因此被质疑是“新型劳教所”。值得关注的是,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饱受外界指责的劳教制度终退出历史舞台。劳教机构被指主要关押上访民众等。严重的是,河南出现的“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在中国其他地方也存在,只是名称不同。有律师观察,上述这类中心的“职能”主要是针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

  其间,新京报也援引网友“原阳县阎王店”去年底在天涯论坛的帖文称,去年11月19日,新乡原阳县居民李胜朵曾被关入该县训诫中心。李胜朵进训诫中心前“未看到任何拘留批捕的手续”,“在训诫所内与外界隔绝,被限制人身自由和没收通讯工具,不允许探视”。在训诫所的5天里,李胜朵“不定时接受来自社会各个不同领域里的人的思想教育和训诫”,有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求其“签订保证书,否则无期训诫”。

  报道中提到,近日,有河南南阳市民发微博称,其近70岁的母亲赴外地上访后,被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拘禁”于“南阳市卧龙区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这条配有“卧龙区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图片的微博随即引发网友关注,不少网友质疑其为“新型劳教所”。而查询河南多地政府官方网站发现,该省多地均建有这种“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职能多为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

  据说,对此新华社也表现的异常愤怒,随即作起参与申请信息公开律师的“代言人”,追问河南方面,各地设立训诫中心的提议是谁在什么时候提出?审批程序是怎样的?分别设立了哪些训诫中心?该省各地训诫中心进行训诫的审批和执行部门有哪些?2009年出台的《关于规范依法处置赴京非正常上访工作的有关规定》由谁提出、其制定过程是怎样的?已经设立的各训诫中心的管理办法和管理文件是什么(包括监管主体,监管方法等)?各训诫中心的财政拨款、场地、人员配置的详细情况是怎样的?设立训诫中心的资金来源是哪里?

  此外,针对这次所谓“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被媒体曝光,随后出现河南省有关部门表态的,“训诫中心”不符合法律规定,将在全省范围内排查清理之后,该社再问河南方面,“非正常上访”的含义是什么?目前已经被训诫公民的数量、原因、训诫期限分别是怎样的?已经被训诫的公民在训诫期间的权利义务状况和待遇状况是怎样的?目前已经被训诫公民的救济途径有哪些?已经被训诫公民的国家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目前取消了哪些训诫中心?对哪些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人进行了怎样的查处?再出现类似机构,河南该如何处理?

  在此之前,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亦报道,参与申请信息公开的31名律师来自河南、浙江、北京、广西等12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这些律师看到有关河南“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的报道后,通过微博、微信等渠道联合起来,起草申请,2月19号已经向河南省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律师刘伟表示:“我们看到有这样的新闻之后,跟很多律师在一起讨论,大家觉得这个事情非常有意义,因为牵扯基本的人权保护,所以就发起了这样一个联名。”

  报道称,广东律师王全平也是申请“训诫中心”信息公开的律师之一。据他所知,类似于河南“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这样的机构,其他一些地方也存在,只是叫法不同,有的称之为学习班、法制学习中心等。其对此表示,因为劳教已经取消,这些人怎么处理是当地政府感到比较头痛的,所以就以这种方式,所谓的教育,但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早在去年就已有律师呼吁取消这类机构。河南“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的报道给了律师们呼吁此事的契机。王全平说,联名申请的主要目的是防范这种做法死灰复燃。

  民众自然不是傻子,群起质疑河南上述作法,防范所谓“黑监狱”的死灰复燃的12省律师也不是傻子。去年11月十八大三中全会,早已《决定》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只是在时间过仅仅过去四个月后,河南省就开始挂羊头卖狗肉,在多地却都挂起“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的牌子。这种拆了“劳教所”,再建“训诫中心”的换汤不换药,被民众称之为“新型劳教所”,其是一点也为过,它在限制了上访民众人身自由的同时,还扮演了对宪法和法律完全置之不顾的地方行政行为。法律人士指出,训诫,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是一种较轻的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1964年1月18日在《关于训诫的批复》中指出:人民法院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应予以裁判的,应当用口头的方式进行训诫。而河南这些“训诫中心”对于信访人的“训诫”显然没有经过法律程序。

  这位法律人士还称,固然国务院的《信访条例》有对“训诫”的相关规定,但首先,那是针对违反规定的信访人;其次,“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从行文和最高法的批复不难得出结论,这只是在现场进行的一种口头训诫,完全不能扩大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理由。还有就是,国务院的《信访条例》只是一部行政法规,并无权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宪法》第37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对此亦有明确的规定。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都没有权力来限制人身自由,河南就有?然而,就是在法律针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做了如此严格规定的情况下,河南多地政府部门仅凭“土政策”就公然违法。相比于已经被废除的“劳动教养”,“训诫”似乎显得更文明、非暴力,但本质上却是一丘之貉。毫无疑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建立起来的“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干的就是“黑监狱”的勾当。对这种公然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行为,更高一级的相关部门不能无视。虽然河南省相关部门在13日晚间回应称:“训诫中心”不合法,将立即清理。但是,如果劳教依赖和强力维稳思维不清理掉,如果地方政府部门仍然可以以“训诫”之名,行“拘禁”之实,非但是政府权力的肆意扩张,更是对法律的无视,宪法对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保护,铁定将成一纸空文。 (文/梁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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