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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二胖:三分钟看懂并购和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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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8 09: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年前欠债,年后还,年前答应大家写一篇跨境税务筹划的文章,这也是我前些年操刀收购的案例。

  内容很干,还有点枯燥,我尽量用简单精炼的语言,但看懂了就觉得很好玩。

  其实,无论是并购还是税务筹划都是隔着一层窗户纸,关键的地方有人带着你,不然,自己琢磨的话,永远在外面转悠。

  看着深奥,实际上跟打游戏差不多,玩一遍就清楚路数了。本文的核心是税务筹划那部分。

  1. 流程

  首先头脑中要有一个清晰的并购流程,不是为了收购而收购,而要有明确的目的,整个过程包括计划、实施和整合,不累述了,看图吧。
  明确收购是战略性收购还是经营性收购,战略性收购可能当下不赚钱,着眼于市场前景和预期,挣钱可能是10年后,前十年都在亏钱,你能不能承受得住。

  大约10年前,我们在美国买了两家企业,当时的时机很好,美国金融危机后,资产价格非常便宜,资金出海也方便,不像今天,资金出境就很困难了。

  当时这两起都是战略性收购,一家盈利一家亏损,结果收购3年后,资产价格翻倍了,亏损的那家企业5年后也大幅盈利了。

  2. 其次,是交易实质,换句话说,你是买企业还是买资产?

  因为这是两种不同的性质:

  买企业是股权收购,买资产是资产收购

  股权收购实际上就是整体收购,所有的产权、负债和责任一并转让。如果之前是亏损企业,收购后可以享受原来的累计亏损,冲减利润,减少所得税。

  资产收购则只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产权、技术、经营许可、销售网等,这个就比较简单了。

  3. 然后是尽职调查,由财务、税务、法律和人力资源四个部分组成。

  财务尽调包括:v资产状况、v损益情况、v资本机构、v过去三年的财务信息、v未来的财务预测、v成长驱动力与前景、v商业可预见

  税务尽调包括:v税收状况汇总表、v目标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政策、v享受的税收优惠、v可能的税收返还机会、v目标公司税收稽查情况、欠缴税款情况、v目标公司的税收资产情况、v税收角度的未来企业结构

  法律尽调包括:v目标公司基本情况(比如法律文件、重大合同、劳资关系、法律纠纷、诉讼记录、潜在债务等内容。v目标公司的法律结构和法律风险、v法律政策和法律监管情况(比如国家安全、反垄断、环境保护、劳工保护等)

  人力尽调包括:v组织结构、v主要的管理层、v 人力资源政策、v雇员福利(薪酬、退休金等)、v 工会协议、v 劳资关系

  4. 交易结构和税务筹划,放在一起整体考虑,考虑避税的同时,还要考虑交易的便利和企业退出的便利。

  企业退出就是在你买企业的时候就要考虑之后如何卖企业的事,这样才不会走弯路。并购不是做百年老店,买了就要管理经营一辈子的想法千万要不得,买的时候就一定要考虑卖才是正解。

  税务筹划主要三个考虑因素:①减少目标国的公司所得税和预提税;② 减少中间国的公司所得税和预提税;③ 减少投资母国(中国)对海外利润课征的企业所得税。

  换句话说重点就是十个字:减税;股息返还;投资退出

  下面是我当时做的三套方案,也是全篇的核心内容,对圈内人来说,一点就透,对圈外人来说可能不太好理解,我尽量说清楚。

  基本架构:
  股息返还:
  投资退出:
  最终实际税负演示:
  最后一比较,显而易见,方案一的税负最低,但是退出时不方便,没有壳公司,操作的空间少。

  壳公司起了一个风险防范的防火墙作用,同时考虑到税收和资金筹划的用途。

  方案二和三一样,只是方案三多了一层壳公司,选择哪个都可以。

  我个人偏向方案三,多一层壳公司,基本上没有设立成本,后续出售或是注入到上市公司的时候选择的方式也就多一些。

  如果并购对象是欧洲的公司,我建议在卢森堡设立壳公司,像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巴拿马这些号称避税天堂的地方,因为没有双边税收协议,其实最后的实际税负成本并不低。

  而且,今年7月份,在意大利威尼斯举办的二十国集团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第三次会议就国际税收框架达成协议,G20支持全球最低企业税率,理论上终结“避税天堂”的存在,普遍估计税率设置为15%,当然了,从理论到实际还有一段路要走。

  5. 监管审批程序

  监管审批分为国内审批和境外审批。

  一般程序如下:

  (1)需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2)需获得商务部批准;

  (3)需获得发改委审核和批准;

  (4)就外汇资金来源向外管局申请办理外汇资金来源核准,在收购实施时、汇出外汇事项时向外管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所需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外汇汇出核准;

  (5)正式签署《买卖协议》后,就本次交易需向国资委依法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6)同时进行国外的监管审查。

  咱们再详细说一说,国内监管和境外监管

  一般就是这几个衙门口,有的是报备,有的需要审批,但是该走的程序一个也不能少。

  国务院:境内法人在境外投资涉及的大额用汇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以上)由发改委核准后报国务院核准。

  国资委:中央企业境外收购活动,在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前应获得国资委同意。

  发改委:对境内各类法人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前需向发改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

  商务部:对国内企业到境外开办企业(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进行核准(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前需向商务部递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外管局:拟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向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向外管局提交外汇资金来源的证明,并取得外管局审查意见。该审查意见为商务部审批的报送文件之一。经批准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

  证监会:对于境内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收购行为,根据新的重大资产重组办法,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需要获得证监会的审核批准。

  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商务部要求我国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对中央企业在当地的收购项目提出意见,该意见为商务部审批的报送文件之一。

  (2)境外监管审批

  以美国为例,大部分都是走程序,最厉害的的就是CFIUS,即便双方都已经签署了合同,CFIUS依然可以一票否决。

  反垄断审查:美国反托拉斯法由以下6 部法律和法规组成。

  联邦证券法:由《美国联邦证券法》(1933)、《美国联邦证券交易法》(1934)和 《威廉姆斯法》(1968)三部法规组成。监管股权收购行为,规范收购过程和披露要求。

  各州法律法规:具体到美国各州对于并购所涉及的税收、就业、环保等的规定又不相同。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 (CFIUS):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由15 个部门组成,来美并购的外企可自愿向CFIUS 申报,但如果CFIUS 的任一成员对此并购案提出异议,就必须进行为期90 天的审查,所并购企业任何时候都可能遭遇审查。先由CFIUS 各成员机构审查30天,如果一致通过即放行,但只要一个成员有异议,就要进行45 天的补充调查,然后由 CFIUS报总统,由总统在15 天内裁决是否放行。

  安全审查:2007 年通过了《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2007》,法案关注更为广泛的美国国家安全,扩大了审查范围。只要交易涉及与美国国家安全有关的核心基础设施、核心技术及能源等核心资产,就会面临严格审查。外资所在国是否在反恐问题上与美国积极合作、外资公司是否在地区范围内对美国形成军事威胁等也被纳入审查内容。此外,《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2007》赋予美国总统一票否决的特权,可以中止或禁止任何被认定为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外国收购、并购行为的权力。

  国防审查:规定总统要向国会提交“联邦外国投资委员会”对外资收购行为的调查结果,包括收购对美国国家安全、美国在全球技术领导权的潜在影响。外资受到限制的领域包括:①完全出于国家安全考虑而明确禁止外资介入:国内航空运输、核能生产和利用、国内水路运输;②严格限制外国直接投资介入:电信、广播等部门;③对外国投资实行对等原则:油气管道、铁路、矿产采掘等行业;④对水力发电、某些地区的水产业和航运业实施特殊限制。

  大概的流程和重点我也说的差不多了,有什么想法评论区留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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