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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银行数字化与科技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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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7 20: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是技术进步、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但各家银行,特别是中小型银行,要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实现数字化转型是非常不容易的,需要有专业化金融科技公司以及国家数字化基础设施的支持。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银行宣布已经成立或筹备成立独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推动其机制创新并加大资源投入以支持银行的数字化转型。

  但仅仅作为各家银行绝对控制的科技子公司,并主要服务于本银行的数字化发展,恐怕难有大突破大作为,尽管不少银行也表示支持其科技子公司对外提供服务,参与市场竞争。从国家整体而言,各个金融机构分别成立科技子公司的模式恐怕也并非合理选择。

  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的基本要求

  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是技术进步、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的快速发展,推动经济和社会活动线上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快速提高,数字经济加快发展,信息社会加快形成,也推动各行各业以及政府公务加快数字化转型。其中,包括数字资产、数字货币、线上交易、智能风控等在内的数字金融成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要求作为金融核心主体的商业银行加快互联网化、生态化、数字化转型。

  银行数字化转型首先需要自身业务处理系统对外开放,从客户交易和支付结算的源头抓起,通过互联网(包括客户移动终端)将银行的业务处理系统与客户的交易处理系统无缝对接(或“嵌入”),从交易支付开始为客户提供多产品、全流程、智能化、自助式的便捷金融服务,尽可能减少客户跑银行办理业务的成本以及银行业务引流与处理的成本,增强对客户交易和资信变化情况掌握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而高效合理的提供授信服务和风险控制,增强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的能力(没有互联网、大数据等方面的支持是很难做好的),提高盈利水平。

  可以说,以客户为中心、以交易为重点、以支付为基础实现金融服务互联网化、广泛联接客户各种业务场景(包括个人衣食住行、大健康、投融资等)的多元服务(包括代销其他金融机构产品)融合发展、降费增效是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的基本路径。

  在银行集团内部,各业务板块(银行、保险、理财等)及其分支机构要实现客户身份唯一性及其交易处理一本账,理顺各项业务流程,消除前中后台的系统隔阂,强化相关机构或部门之间客户信息与交易数据的共享。要大力发展移动支付、线上支付,推动客户自主操作与各种金融业务的系统自动处理,尽可能减少银行员工的参与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差错与违规风险,相应减少需要人工参与的机构网点和人力物力的投入,提高运营效率、强化风险监控、降低运营成本。

  银行成立科技子公司难以实现大突破

  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涉及观念转变、产品创新、系统整合、流程再造、组织调整、客户与业务引流、系统和数据安全、数据分析和有效利用、风险隔离与合规经营等诸多方面,是一个系统性的战略工程,并不是一蹴而就、轻而易举就可以实现的,需要很长时期和巨大投入,很多技术(如人工智能、区块链、可视化等)本身还存在着实用性、稳定性等方面诸多的风险挑战,尚不够成熟,需要最高决策层准确把握、科学决策、坚定方向、持续推进,避免盲目跟风、朝令夕改。

  各家银行,特别是中小型银行,要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实现数字化转型是非常不容易的,需要有专业化金融科技公司以及国家数字化基础设施的支持,否则,中小银行将面临金融科技和数字化转型的巨大挑战与生存压力。

  相比大型互联网平台型民营公司,即使是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在推动数字化、生态化发展方面,也还存在着金融服务与各种交易场景连接不够密切,交易与金融一体化生态化运行不够畅通,决策和激励机制不够灵活等问题。这种状况下,即使商业银行成立独立的科技子公司,其应用场景和体制机制仍会面临很大束缚,恐怕很难实现大突破大发展(国有银行原来也曾尝试过设立独立的银行卡子公司或信息科技子公司,但都没有成功,最后又恢复成银行的内设部门),主要依托自己独立的科技子公司来推动整个银行的数字化转型,恐怕依然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金融科技公司应与金融机构基本分离

  在我国,前期互联网平台型公司依托其用户与交易数量巨大的线上优势进一步延伸到线上支付、征信管理、多元化金融服务等一体化发展,不断增强用户粘性、扩大服务范围,增强数据价值,依托科技在金融服务上实现了很多创新,但也由此形成多元化、多层次混业经营,突破金融监管,形成无序扩张和强化垄断经营,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威胁金融乃至经济社会安全,任其发展是非常危险的,并不是科技进步必然的发展方向,近年来得到越来越严格的监管整顿。

  在严格控制互联网平台型公司直接发展金融业务,包括以金融科技公司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同时,也不应鼓励各金融机构都投资成立独立的以对内服务为主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并排斥互联网平台型公司参与金融创新的潜力和积极性,否则,将形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和不平等竞争。

  需要明确的是,货币属于一般等价物,金融具有跨界整合与配置社会资源的特殊功能,金融不仅要提高效率,更要坚持合理与公平,坚守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必须得到严格的金融监管。所有金融业务都要交给持牌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理,所有的金融创新都要纳入严格的宏观审慎监管。产融需要适当分离,金融机构不能与非金融企业或公司捆绑成为一体,进而形成更大的垄断和不公平。金融需要坚持分业监管,努力维护金融公平竞争,充分保护信息数据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持牌的线上支付机构也必须回归本源,不得自动延伸到信贷、保险、基金、征信等其他金融领域。

  由此,不能将金融科技公司等同于金融机构并允许其直接经办金融业务,即使是银行设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也同样如此。金融科技公司应该是专注于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科技公司,注重为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和提质增效提供专业化、市场化的科技服务。

  更应该鼓励的是互联网平台型公司或专业的信息科技公司等与金融机构优势互补,合资合作成立独立运作的金融科技公司,推动其体制机制的创新与社会化、市场化发展。应通过多元主体投资以及市场化收购兼并,形成少数几家真正具有创新研发、实施运维和国际竞争实力的大型全球化发展的金融科技公司,为国内外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平等的金融科技服务,促进数字货币、数字金融和数字经济发展。

  加强国家数字化基础设施的支持

  推动银行乃至金融数字化发展,仅靠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还不够,还需要加强国家数字化基础设施的发展和支持。

  要建立国家法人与个人身份信息数字化统一管理平台,保证其本人或其授权下的线上便捷调取与使用;探索建立以各个法人或个人为主体全面及时归集其所有经济数据的“数据管家”,明确这些数据归法人或个人所有,未经其许可其他人不得随意使用(但应通过市场化手段推动其对外开放提高效益),改变现行的以业务经办方为主体归集和拥有各种大数据,容易形成大数据被垄断并造成法人或个人的身份信息与交易数据分散化、碎片化、重叠化,使得其相关权益和隐私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状况;加快数字人民币的全面实施,实现数字人民币用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在央行层面的大集中与有效利用,加快央行统一的征信体系建设,打破商业性机构的数据垄断,为所有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提供基础支持。

  同时,金融监管也要跟上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的要求,提高金融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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