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是1960年代发展中国家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的成果,经过发展中国家持续多年集体抗争,1968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贸发会议)通过《建立普惠制决议》,发达国家在这项决议中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以便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进而带动其经济增长。1971年7月,当时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欧共体)率先实施普惠制,美国、日本等国相继跟进。到1980年代末,普惠制给惠国家达到28个:欧共体12国、日本、奥地利、新西兰、芬兰、挪威、瑞士、瑞典、加拿大、澳大利亚、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匈牙利、波兰、民主德国、苏联和美国,享受普惠制关税优惠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前后共计170多个,其中享受欧盟普惠制待遇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共计178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