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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小柒:跨境理财通业务手册(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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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9 08:5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之前政策层面已经明确,《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2021年9月10日发布)将在发布30天后正式生效(即10月10日),各银行从《实施细则》生效之日起,可向所在地一行两会派出机构进行业务报备,待人民银行在官网公布已完成报备的银行信息后,银行方可正式开办业务。2021年10月18日首批入选银行名单公布后,意味着10月19日起这些银行即可正式开启跨境理财通业务。

  需要说明的是,没有一家地方性银行入选首批银行名单。

  一、66家银行入选跨境理财通业务首批名单(按法人计实际上只有24家银行)

  2021年10月18日,央行广州分行、深圳中心支行以及港澳金融管理局官网分别发布了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的首批试点银行名单。具体看,央行广州分行批准20家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批准20家银行、香港金管局批准19家银行、澳门金管局批准7家银行,累计66家。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这66家银行既包括法人机构,也包括一些法人机构的分行及子公司,因此如果按法人计,66家银行可归纲为24家(具体包括全部国有6大行、7家股份行以及11家外资行)。

  (一)央行广州分行与深圳中心支行分别发布20家首批试点银行名单

  央行广州分行与深圳中心支行分别发布20家首批试点银行名单,具体包括全部国有6大行、7家股份行以及7家外资行:

  1、全国性银行13家获批:具体包括全部国有六大行与7家股份行

  (1)国有六大行的广东省分行与深圳分行均进入首批名单。其中,除邮储银行的深圳分行与广东省分行仅被获批开展南向通业务外,其余五家国有大行均被获批开展南向通/北向通业务。

  (2)股份行有七家,即招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以及中信银行等七家股份行均被获批开展南向通/北向通业务。

  2、8家外资行获批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

  8家外资行被获批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具体包括东亚银行(中国)、恒生银行(中国)、汇丰银行(中国)、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星展银行(中国)、渣打银行等6家外资行的深圳分行与广州分行,以及大新银行(中国)的深圳总行营业部、深圳前海支行和澳门国际银广州分行。

  其中,东亚银行(中国)、渣打银行(中国)以及大新银行(中国)仅被获批开展南向通业务。

  (二)港澳金融管理局分别发布19家与7家

  1、香港金管局发布19家银行名单:10家外资行和9家内地银行在港机构

  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19家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的银行名单,具体包括10家外资银行(含香港本土银行)与9家内地银行的香港分支机构:

  (1)10家外资银行(含香港本土银行)主要包括大新银行、招商永隆银行、东亚银行、花旗银行(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恒生银行、星展银行(香港)、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渣打银行(香港)以及华侨永亨银行。

  (2)9家内地银行在港机构包括工商银行(亚洲)、建设银行(亚洲)、农业银行、中国银行(香港)、交通银行(香港)等五家国有大行的香港机构,以及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国际)、民生银行、兴业银行等四家股份行的香港机构。

  2、澳门金管局发布7家银行名单:澳门本土银行1家、6家内地银行在澳机构

  澳门金融管理局发布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的7家银行名单,具体包括6家内地银行在澳门设立的机构,分别为工商银行(澳门)、建设银行澳门分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交通银行澳门分行、招商永隆银行澳门分行以及广发银行澳门分行。此外澳门本土银行仅1家入选名单,即澳门国际银行。

  (三)按法人算总共24家:国有大行6家、股份行7家以及外资行11家

  从目前公布的66家试点银行名单来看,尚无一家地方性银行入选,主要以国有大行、股份行以及外资行为主。虽然总共是66家,但入选的名单主要为这些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的总部、子公司及分行级机构,因此将同一银行的总部、子公司以及分行合并后,则发现获批银行实际上仅有24家。

  这24家银行大致可以概括为全部国有6大行,招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等7家股份行,以及东亚银行、恒生银行、汇丰银行、花旗银行、南洋商业银行、星展银行、渣打银行、大新银行、招商永隆银行、华侨永亨银行、澳门国际银行等11家外资行。

  二、哪些银行在大湾区有机构布局?

  可以看出,入选的银行主要为在大湾区有机构布局的银行。为此,需要全面梳理下在大湾区有机构布局的银行。这部分内容可以参见哪些银行在大湾区有机构布局?

  (一)全国性银行在港澳地区的机构布局情况

  1、16家银行(5家国有行和11家股份行)在香港进行了机构布局

  18家全国性银行中,有16家在香港进行了机构布局,具体包括5家国大行(除邮储银行外)与11家股份行(除恒丰银行外)。

  (1)16家全国性银行在香港均拥有分行,包括5家国有大行与11家股份行。其中,中行与中信银行均是通过其子公司在香港设立了分行,而股份行中只有恒丰银行在香港没有设立分行。

  需要说明的是,中信银行香港分行正在筹建中,这意味着中信银行不仅通过其子公司在香港设立了分行,后续中信银行自身在香港也会直接拥有1家分行。

  (2)除邮储银行外的其余5家国有大行均在香港拥有子公司,工行拥有工银国际、工银亚洲,建行拥有建银国际、建行国际、建行亚洲,农行拥有农银国际、农银财务,中行拥有中银国际、中银香港、中银香港(控股)、中银集团保险与中银人寿保险,交行拥有交银国际、交通银行(香港)与交银保险。

  (3)股份行中,只有招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与光大银行在香港拥有子公司。其中,招行有招银国际与招商永隆银行,浦发银行有浦银国际、民生银行有民银国际,光大银行有光银国际投资,以及中信银行有信银(香港)投资、中信国金、中信银行(国际)。

  (4)有10家全国性银行在香港既拥有子公司,亦拥有分支机构,具体包括5家国有大行与5家股份行。其中,5家国有大行分别为工行、建行、农行、交行,5家股份行分别为招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与光大银行。

  2、仅9家银行(5家国有行和4家股份行)在澳门进行了机构布局

  18家全国性银行中,只有9家在澳门有机构布局,具体包括5家国有大行(除邮储银行外)与4家股份行(招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与光大银行)。

  (1)在澳门有机构布局的9家全国性银行中,只有工商银行与中国银行在澳门拥有子公司(即工商银行旗下的工银澳门以及中国银行旗下的中银澳门和大丰银行),其余7家银行均为直接设立分行或通过附属机构设立分行。

  2021年8月23日,中国银行发布“关于对外投资设立中国银行(澳门)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拟出资130亿澳门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中国银行(澳门)。中国银行(澳门)成立后,意味着中国银行将成为工商银行之后,第二家在澳门地区既拥有分行亦拥有子行的境内银行。

  中国银行(澳门)获批后,意味着中国银行在澳门将拥有两家子公司和一家分行(即澳门分行),两家子公司分别为大丰银行(中国银行持股50.31%)和中国银行(澳门),成为在澳门机构布局最全的境内银行。其中,中行澳门分行为澳门地区的发钞行。大丰银行是澳门本土银行,前身是1942年由何贤等人成立的大丰银号,1984年9月中国银行正式成为大丰银行的第一大股东。

  (2)工商银行通过收购原澳门诚兴银行成立工商银行(澳门)。

  第一,2003年5月工商银行在澳门设立分行,打开了其践行跨国经营战略的全球网络布局。

  第二,2006年10月工行上市后,便开始进行海外扩张,同年12月工行收购了印尼哈林银行90%的股份;2007年8月开始启动第二笔海外收购,即和澳门赌王何鸿燊洽谈收购诚兴银行(澳门本土第二大银行)事宜;2008年1月针对澳门诚兴银行的收购协议签署完成。澳门诚兴银行成立于1972年,1989年被何鸿燊旗下的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收购。

  第三,2009年7月,澳门金融管理局批复自2009年7月11日起,工行澳门分行与澳门诚兴银行合并,更名为工商银行(澳门),并获得澳门金管局颁发的全功能银行牌照。其中,工商银行持有工商银行(澳门)89.331%的股份。

  截至2020年底,工银(澳门)已成为澳门本地最大的法人银行,总资产达到507.77亿美元、净资产为35.40亿美元、全年实现净利润2.98亿美元。

  (3)建行、农行、交行、广发银行以及光大银行等五家全国性银行直接以设立分行的形式在澳门进行机构布局,但均没有设立子公司,如建行澳门分行、农行澳门分行、交行澳门分行和广发银行澳门分行。

  其中,2020年11月光大银行澳门分行获批筹建。招商银行和中信银行则通过子公司在澳门进行布局,如招商银行通过旗下全资子公司永隆银行在澳门设立分行,中信银行则通过旗下中信银行(国际)在澳门设立分行。

  3、10家银行在港澳两地均进行了机构布局

  全国性银行中,有10家银行在港澳两地均进行了机构布局,具体包括5家国有大行(除邮储银行外)与5家股份行。这5家股份行分别为招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与光大银行。

  (二)地方性银行在港澳地区的机构布局情况梳理

  目前有5家在香港有机构布局(另外1家为在老挝合资设立老中银行的富滇银行),分别为北京银行(香港代表处)、东莞银行(香港代表处)、上海银行(上银国际与上银香港)、宁波银行(永赢国际资产管理)与厦门国际银行(厦门国际投资与集友银行)。

  其中,借助于第12届北京·香港经济合作研讨洽谈会,北京银行香港代表处于2008年11月挂牌成立,虽然2011年便计划推动将其升格为香港分行,但直到目前这一计划也未实现。东莞银行也在推动其香港代表处升格为分行。

  根据统计,目前仅1家地方性银行在澳门有机构布局,即厦门国际银行(附属机构澳门国际银行)。

  (三)地方性银行(非广东地区)在大湾区内地区域的机构布局情况梳理

  目前地方性银行中,有10家银行在广东地区有机构布局。其中,4家在广州有分支机构、7家在深圳有分支机构,仅1家在广州与深圳两地均有分支机构。

  1、4家在广州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分别为厦门国际银行、江西银行、九江银行与长沙银行。7家在深圳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分别为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宁波银行、徽商银行、杭州银行、厦门国际银行。

  2、目前仅有1家地方性银行同时在广州与深圳两地设有分行,即厦门国际银行(澳门国际银行广州分行与集友银行深圳分行)。

  综上,目前地方性银行中,仅上海银行与厦门国际银行同时在香港与深圳两地有机构布局,仅行在粤港澳三地同时有机构布局。

  (四)境外银行在大湾区内地区域的机构布局情况

  1、15家境外银行在大湾区内地有机构布局

  截至2021年6月,共有15家境外银行在大湾区内地有机构布局,分别为创兴银行、集友银行、大众银行(香港)、永隆银行、上海商业银行、华南商业银行、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台湾银行、大西洋银行、韩国产业银行、马来西亚马来亚银行、美国建东银行、美国银行、加拿大丰业银行与澳门国际银行。

  2、8家境外银行在广州有机构布局

  这8家境外银行分别为创兴银行、招商永隆银行、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台湾银行、韩国产业银行、美国银行、加拿大丰业银行与澳门国际银行。

  3、9家境外银行在深圳有机构布局

  这9家境外银行分别为创兴银行、集友银行、大众银行(香港)、招商永隆银行、上海商业银行、华南商业银行、中国信托商业银行、马来亚银行以及美国建东银行等。

  除广深外,创兴银行还在汕头有机构布局,大西洋银行在横琴亦有机构布局。

  三、关于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全面剖析

  (一)相关政策信息汇总

  2021年9月10日,一行两会一局、广东省政府、港澳政府举办“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启动仪式,同时粤港澳三地亦同时发布了《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2021年10月18日,央行广州分行、深圳中心支行以及港澳金管局分别发布首批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的试点银行名单,意味着自今年5月6日发布征求意见稿以来,跨境理财通业务已经进入实操环节。

  这是继针对股市的沪深港通(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针对债市的债券通(、基金互认以及开展港澳代理见证开立内地个人银行账户试点和自由贸易(FT)账户试点之后的又一重要举措,意味着大湾区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程度进一步加深。

  (二)何为跨境理财通?以及有哪些特征?

  1、四大基本内涵

  细则在联合公告(2020年6月29日发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跨境理财通的基本内涵,即“跨境理财通”业务指大湾区投资者通过当地银行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

  (1)“跨境理财通”业务仅针对个人投资者(之前的QFII/RQFII、QDII等仅针对机构投资者),致力于推动个人投资者的跨境投资便利化,其监管精神主要体现在“专属账户、封闭管理、风险可控”三个方面。例如,香港金管局发布的细则便明确“投资者必须以个人名义投资,不接受以联名形式或公司客户作投资,亦不可授权第三方操作其户口”。

  (2)“跨境理财通”业务按照购买主体身份和资金走向进一步分为北向通(即港澳投资者投内地合格投资产品)和南向通(即内地投资者投港澳合格投资产品),这和股市中的北向通和南向通内涵是一致的。其中,北向通是指港澳地区投资者通过大湾区内地银行开立投资专户,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南向通是指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银行开立投资专户,购买港澳地区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

  (3)“跨境理财通”业务的资金汇划必须以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汇款专户与投资专户之间的跨境汇款必须利用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进行,不会涉及到外币(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

  (4)跨境理财通只是着力于销售端与投资端,并不涉及发行端。其中销售端与投资端聚焦于湾区内的银行与投资者,但湾区外的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公募基金产品则可以通过湾区内的机构进行代销来实现跨境布局。

  2、明确“业务发生地管理”管辖及共同遵守相关细则等原则

  具体是指“北向通”由境内监管金融管理部门(一行两会一局)采取措施保证投资范围的合规,“南向通”则由港澳金融监管机构采取措施确保业务投资范围符合要求。特别是,开展“跨境理财通”的业务需要共同遵守内地金融管理部门及港澳金融监管机构出台的“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3、资金闭环管理:投资专户与汇款专户一一对应

  所谓资金闭环管理,具体是指投资者在购买投资产品时均需在投资产品购买地开立投资专户、在资金汇出地开立汇款专户,即在投资专户与汇款专户之间建立资金闭环汇划关系(投资专户与汇款专户为同一开户人、一一对应),资金从汇款专户出去进入到投资专户,再由投资专户返回到汇款专户。“投资账户”与“汇款账户”必须是同名账户,具体看,

  (1)对划入投资专户的资金实行封闭管理,确保该资金仅限于汇款和购买符合跨境理财通要求的投资产品。

  (2)确保汇款户是投资户资金来源的唯一账户和资金原路汇回的唯一账户。

  (3)港澳投资者只能选择1家港澳合作银行及与其签署合作协议的内地代销银行办理“北向通”业务。

  (4)内地投资者只能选择1家内地合作银行及与其签署合作协议的港澳销售银行办理“南向通”业务。

  以北向通为例,港澳投资者购买北向通投资产品时,资金从投资专户中冻结并扣款;投资产品到期或赎回结算后,资金按原路返回“北向通”投资专户。

  再以南向通为例,每名合资格南向通投资者,在任何时候只能新开立一个汇款专户或指定其在同一内地伙伴银行持有的户口作为汇款专户,且只能开立一个香港银行投资专户。

  4、实行1500亿总额度与单个投资者100万额度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

  目前细则暂定“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为1500亿元人民币(双向,即北向通和南向通各1500亿元),同时对单个投资者实行100万元的投资额度管理(同样是双向)。其中,总额度主要由央行通过宏观审慎系数动态调节。

  这里的100万元人民币个人投资额度在金额上已经突破了现有的5万美元购汇限定(根据现行规定,个人每年用于旅游、留学或工作等经常项目的购汇额度为5万美元,但是对资本项目外流限制较为严格),实际上2021年2月19日国家外管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叶海生便提出“研究论证允许境内个人在年度5万美元便利化额度内开展境外证券、保险等投资的可行性”。

  同时这里的额度管理主要指净额。即,

  (1)“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和“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均不超过1500亿元。其中,

  第一,南向通总额度使用量=南向通由内地流出香港和澳门资金的累计总额–南向通由香港和澳门流入内地资金的累计总额。

  第二,北向通总额度使用量=北向通由香港和澳门流入内地的资金累计总额–北向通由内地流出香港和澳门资金的累计总额。

  (2)“北向通”个人资金净汇入额和“南向通”个人资金净汇出额均不得超过100万元。

  其中,内地代销银行接受港澳投资者汇入、汇出“北向通”资金不纳入个人人民币II类银行账户与非绑定账户日累计量、年累计量限额管理。即港澳投资者汇出投资资金不纳入个人境内同名账户每人每日汇款限额管理。

  第一,南向通个人额度使用量=南向通由内地流出香港和澳门资金的累计总额–南向通由香港和澳门流入内地资金的累计总额。

  第二,北向通个人额度使用量=北向通流入内地资金的累计总额–北向通由内地流出资金的累计总额。

  5、实现全流程线上运作(含代理见证开户、线上风险测评与购买等)

  为最大限度地提高“跨境理财通”业务办理效率,“跨境理财通”支持线上签约、代理见证开户、线上风险测评、远程购买产品,基本实现了全流程远程办理。此外细则还提出鼓励银行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

  6、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

  “跨境理财通”作为资本项下人民币跨境使用的又一探索实践,即细则在资金跨境汇划环节明确两点:

  (1)涉及的资金均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

  (2)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

  这实际上丰富了人民币境外使用场景,有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纵深发展。

  7、关于内地与港澳投资者账户开立问题

  (1)对于港澳投资者,可以选择在内地开立一个Ⅰ类账户或通过代理见证的方式开立的一个Ⅱ类账户作为“北向通”的投资户,该账户只能与一个其在境外(港澳地区)的账户进行绑定。

  (2)对于内地投资者,只能选择其内地的一个Ⅰ类账户作为汇款户。其中,在投资户的开立方面,内地投资者有3种选择:

  第一,仅在香港开立一个投资户;

  第二,仅在澳门开立一个投资户;

  第三,在港澳各开立一个投资户,不过两个投资户共享100万投资额度。

  (三)哪些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跨境理财通”?

  1、“跨境理财通”仅针对个人投资者,并将投资者进一步分为北向通中的港澳投资者和南向通中的内地投资者。其中,北向通中的港澳投资者需满足港澳金管局的相关要求(资质由港澳合作银行进行核实),南向通中的内地投资者则基本参照了合格投资者的拟定思路。

  2、三地细则均明确参与“跨境理财通”业务的投资者应不属于弱势社群客户。根据2019年9月25日香港金管局发布的《关于投资、保险及强制性公积金产品的投资者保障措施》评估为“对投资风险和潜在损失具较低的理解及接受能力的客户”即为弱势社群客户。其中评估的主要标准为客户是否有投资经验。

  (四)“跨境理财通”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哪些?

  1、北向通可投资产品:“低”风险至“中”风险及相对简单的理财产品

  (1)内地理财公司发行的“一级”至“三级”风险(由发行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的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公募理财产品。

  (2)评定为“R1”至“R3”风险等级(由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2、南向通投资产品:“低”风险至“中”风险及“非复杂”产品

  主要指经港澳银行评定为“低”至“中”风险及“非复杂”的理财产品,主要包括基金、债券及人民币、港币和外币存款(不包括结构性存款)等。

  这里的复杂性主要指(1)是否衍生产品;(2)是否有二级市场可公开变现;(3)是否向投资者提供足够及具透明度的数据;(4)是否存在损失大于投资金额的风险;(5)是否有任何特点或条款可从根本上改变投资的性质或风险或支付形式或是否有任何特点或条款包含多个可变因素或复杂的计算公式以厘定有关回报;(6)是否有任何特点或条款,致令投资失去其流动性及/或难以估值。

  (五)哪些银行有资格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

  “跨境理财通”业务主要涉及销售银行(为投资者开立投资户)和合作银行(为投资者开立汇款户)两类,其中港澳销售银行与港澳合作银行由港澳金管局明确,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由内地金融管理部门明确。此外,内地银行与港澳地区银行还应签署跨境理财通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及义务。

  不过,从目前已经公布的首批试点银行名单来看,规定还是比较严的,没有一家地方性银行入选,但未来仍有可能。

  1、内地可参与“跨境理财通”业务的银行

  (1)在大湾区内地9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注册法人银行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一,已建立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具备从事“跨境理财通”业务及其风险管理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

  第二,建立“跨境理财通”投资者权益保护及投诉纠纷解决相关机制。

  第三,具有资金跨境流动额度控制和确保资金闭环汇划的技术条件,内地代销银行还需具备确保资金封闭管理的技术条件,能确保所代销“北向通”投资产品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要求。

  第四,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或者相关违法违规及内部管理问题已整改到位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

  (2)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向所在地副省级以上一行两会分支机构报备材料,而央行广州分行和深圳中心支行将会通过其官方网站及时公布经报备的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名单。

  这里的内地代销银行是指代理销售“北向通”投资产品的大湾区内地银行。而内地合作银行则主要指与港澳销售银行合作开展“南向通”业务、为内地投资者开立“南向通”汇款账户并进行资金划转的大湾区内地银行。

  2、港澳地区可参与“跨境理财通”业务的银行

  (1)经营零售银行或私人银行业务,且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注册为可进行第一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的注册机构;

  2021年6月12日香港金管局明确了私人银行客户的门槛,即至少100万美元在该机构的可投资资产或至少有300万美元在任何机构的可投资资产。

  (2)无须向香港金管局申请资格审批,但须在开展有关业务至少一个月前向香港金管局通报和提交自我评估。

  3、内地(港澳)银行可同时与多家港澳(内地)银行合作

  虽然投资专户与汇款专户一一对应,但是参与“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内地银行与港澳银行并不一定要一一对应。具体看,

  (1)内地合作银行可同时与多家港澳合作银行合作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香港银行亦可以同时与超过一家内地伙伴银行合作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

  (2)南向通投资者可在香港和澳门地区最多各选择一家银行分别新开立一个投资专户,北向通投资则只能在大湾区内地选择一家银行开立一个投资专户。

  4、代销银行不得主动开展跨境邀请、招揽客户等实质销售行为

  细则明确销售层面内地银行与港澳银行仍保持独立,即内地代销银行不得前往港澳开展关于“跨境理财通”的实质性销售行为,港澳销售银行亦不得前往内地开展关于“跨境理财通”的实质性销售行为。具体看,

  (1)内地代销银行可应客户要求通过电话、线上等渠道对相关产品进行提供咨询、解释服务,但不得主动跨境邀请、招揽客户和提供投资建议或前往港澳开展关于“跨境理财通”的实质性销售行为。

  (2)内地合作银行应提示港澳销售银行,可应客户要求通过电话、线上等渠道对相关产品进行提供咨询、解释服务,但不得主动跨境邀请、招揽客户和提供投资建议或前往内地开展关于“跨境理财通”的实质性销售行为。

  5、申请银行报备安排

  (1)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可在10月10日后,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或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进行报备。其中,

  第一,“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报备工作将遵循“单一窗口”工作机制,即由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或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统一对接银行,接收银行报备材料、反馈意见和公布报备名单。

  第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确认广东银保监局和广东证监局相关意见,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牵头确认深圳银保监局和深圳证监局相关意见。

  第三,大型国有银行(如工、农、中、建、交、邮储)的广东省分行应向广州人行进行报备,其深圳市分行应向深圳人行进行报备。

  第四,全国性股份行、城商行以及外资银行(如招商银行、北京银行、渣打银行等)的深圳分行应向深圳人行进行报备,除深圳以外的大湾区内地其他8城市的分支机构应向广州人行进行报备。

  (2)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按照《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已列明的要求提交报备所需提交的材料(主要聚焦于制度建设、系统测试评估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收到报备材料后,人民银行将会同银保监、证监部门共同审核。如果报备材料需要补充或修改的,由接收报备材料的广州人行或深圳人行向银行反馈。如果报备材料完整,不再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将由广州人行、深圳人行通过其官方网站分别公布已报备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名单。

  (六)其它要点梳理

  1、不得募集他人资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2、不得宣传投资产品预期收益率、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

  3、投资户内资金及所购买的投资产品不得用作质押、保证等担保用途。

  4、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产品。

  5、当“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达到上限时,内地代销银行仅可办理“北向通”资金跨境汇出,不得办理“北向通”资金跨境汇入业务。当“南向通”资金跨境净流出达到上限时,内地合作银行仅可办理“南向通”资金跨境汇入,不得办理“南向通”资金跨境汇出业务。

  6、跨境理财通对个人投资者而言是一种直接投资,因为以前内地投资者跨境投资的品种主要包括QDII基金、港股通基金、中港互认基金等,即仅限于通过基金公司实现的间接投资。

  7、由于“跨境理财通”业务均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资金划转,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因此该业务不涉及占用个人的外汇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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