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20年1月13日,美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外国人在美国进行特定投资的规定》及《关于外国人在美国进行有关不动产特定交易的规定》扩大了美国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扩大了对外商投资者更为广泛的审查权利,并详细规定了相关交易的声明和申报程序,对在美国开展投资业务的外国投资者产生了重要影响,意味着非美国投资者在赴美投资时,应首先评估该交易是否可能属于CFIUS审查的范围,以避免因交易安排被认定为对美国国家安全存在重大威胁而带来的交易被迫终止的风险。
上述两个规定实际是《2018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的实施细则(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 of 2018,简称“FIRR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