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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明康德[603259]:大股东上海瀛翊近29亿元违规减持一句道歉就成功拿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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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5 08:5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从新证券法在20年3月正式实施以来,违规减持不断发生,可是截至目前,笔者记忆当中没有一件违规减持按照证券法做出处罚,才带来市场一些人侥幸心态,终于酿成违规减持大案,震惊资本市场,股民心态有点炸了。

  药明康德是一家超级大牛股,也是机构抱团股,药明康德发布公告,股东上海瀛翊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并致歉,公告显示,减持前,上海瀛翊持有公司20,538,252股A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8381%,持股比例并不高,不属于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但是上海瀛翊在公司A股上市时已经作出有关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应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导致了本次违反承诺减持行为。

  可是因为工作人员不知道有减持承诺,未提前通知公司,也没有提前15个交易日通过公司披露减持计划履行公告等相关程序,就开始减持股份,而且数量庞大, 2021年5月14日至6月7日,上海瀛翊通过上交所系统减持公司16,107,986股,2021年6月8日减持公司1,141,700股,该等股份合计17,249,68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6962%,减持价格区间为143.49元/股至176.88元/股,减持总金额为28.94亿元。

  上海瀛翊分几次减持28.94亿元,不会是一般工作人员就可以决定的行为,至于谁有权利决定28.94亿元股份,外界难以知晓,媒体观点,有市场分析称,不排除上海瀛翊看药明康德股价已在历史高位,担心公布了减持计划导致股价大幅下跌,使自己资产缩水,尽管是一种市场猜测性分析,但是从理性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角度看,也不无道理。不管是谁决定减持股份都不重要,也不管因何原因导致违规减持,重要的是违规减持触犯了证券法相关条款,证券法三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既然是违规减持,那么就应该按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这个处罚还是很严重的,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上海瀛翊如果被没收28.94亿元,并处以28.94亿元等额以下罚款,这对于上海瀛翊而言,可能是一个难以承受之重,上海瀛翊心中也未必就会服气。可是如果每一次违规减持都只是交易所层面给一个警告,又怎么能够保障减持合规合法?这也是一个问题。

  新证券法实施以来,违规减持案例很多,一直没有按照证券法进行处罚,凭什么就要按照证券法处罚上海瀛翊,像TCL李东生违规减持,李东生委托的交易服务人员因证券代码输入错误导致误操作,卖出TCL科技股票500万股,成交金额3590.98万元,李东生发表致歉声明,接受因误操作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到目前为止,我是没有看到按照证券法进行处罚。

  但是面对不断出现的违规减持,如果不按照证券法进行处罚,违规减持可能会越来越多,这是对证券法的嘲讽,也会伤害投资者的利益,万事开头难,监管机构究竟应该拿谁第一个开刀,就是难题,最佳方式是对第一个违规减持按照证券法顶格处罚,市场参与者就会敬畏法律,不敢违规减持,问题是第一例违规减持没有按照证券法处罚,那么市场就有理由质疑缘何要根据证券法处罚第二个违规减持,以此类推,不管处罚谁都会产生质疑,因此第三个第四个直到第N个也难以按照证券法处罚,最终证券法失去了效力,市场也就违规减持不断。

  上海瀛翊28.94亿元违规减持震惊了市场,上海瀛翊就本次违反承诺的减持行为给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造成的影响,致以诚恳的歉意。媒体发问,一句道歉,就完事了。这30亿元轻而易举地就带走了?这是一个振聋发聩的问题,需要证监会做出回答。证监会又该如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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