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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坤维:白酒上市公司与经销商联合买卖股票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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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0 07:4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白酒是机构游资私募的心中的女神,不少白酒股股价没有最高只有更高,估值没有最高只有更高,究竟是何方神圣助推白酒股股价大涨,这是一个谜?但是谜总会有揭开的一天,叶飞把市值管理的罪恶遮羞布扯掉,露出机构、上市公司、大股东合伙操纵股价的丑恶嘴脸,白酒股股价上涨也终于有人揭开了冰山一角。

  突然转出一则消息:“做酒的朋友说了一个操作目瞪口呆:今年某白酒企业邀请经销商去酒厂开会。提出一个协议:每次进酒要进等价的股票。酒厂保证一年之后如果白酒销不掉按进价原价全部回收。金额是底数限制,具体我就不说了。结果这个酒的股价翻了一倍,就等于这批白酒是零成本拿到手上的。供销商一点压力都没有,酒厂还把钱挣了。这妥妥的新的营销理念啊,这批游资还特别多,而且酒还可以放好几年,慢慢卖着都行,这是教科书一般的营销模式。”并有消息说,市场传出某知名酒企经销商买酒被强制买股票一事被有关部门调查,一旦被调查,意味着部分锁仓资金就会落荒而逃,在持股集中度很高下,交易拥堵就会导致股价跌停。

  叶飞揭露的是上市公司伪市值管理的的黑幕,但短短一则消息,个人认为内涵丰富,虽然没有明显的强调市值管理,但实际上也是属于市值管理范畴,还涉嫌股价操纵,上市公司与经销商约定买进股票,并进行锁仓,明显涉嫌约定操纵,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约定操纵方式,其次是上市公司与大量经销商约定买进股票并进行锁仓,甚至随着经销商不断从酒厂进酒,也就不断追高买进股票,就具有了持股优势和资金优势,涉嫌违法证券法规定的“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操纵方式;三是一方面推高白酒销售价格增厚业绩,另一方面是借助业绩升高,推升股价,实际上涉嫌了双重股价操纵,也可以认定是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股价。

  虽然上市公司没有明确指向市值管理,但是从行为上来看,有推高股价的主观意愿,也符合市值管理,但是上市公司采取的不是与二级市场沟通提高上市公司经营水平,而是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推高股价,就是伪市值管理,伪市值管理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也败坏了公募基金,叶飞举报以后成为资本市场最热门的话题,强调对“伪市值管理”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势之后,证监会李超明确表示,要从严从重从快打击以市值管理之名行市场操纵之实等恶性的违法违规行为,让做坏事之人付出沉重代价。白酒上市公司与经销商之间的买股勾兑,也引发监管核查,对这种行为也需要“从严从重从快打击”。

  对于上市公司与经销商之间的股票买卖,不仅仅需要快速核查,更应该从重处罚,只要查实股价操纵,可根据证券法顶格处罚,那就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十倍罚款。如果重要股东出现减持行为,应该移交司法处置。

  其次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和财务造假,上市公司主营收入来自于主营产品的销售,这是需要货真价实的销售,而不是巧立名目来一个假销售,这等于是虚构了营业收入,白酒公司与经销商约定“每次进酒要进等价的股票。酒厂保证一年之后如果白酒销不掉按进价原价全部回收。",实际上白酒名义上销售出去了,可是万一经销商没有成功再度销售给消费者,囤积在经销商手中,一年之后,销售出去的白酒又回到了上市公司的仓库,等于的扮靓了短期业绩,这不是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吗?

  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显然白酒上市公司不符合证券法规定,需要证监会进一步查实,如果有信息披露违规,应该重罚,那就是顶格处罚,信息披露义务人给予警告,一千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上五百万元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一千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百万元的罚款。

  任何形式的股价操作都是市场毒瘤,都会损害二级市场投资者利益,不管涉及到谁,都应该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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