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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慎坤:废止劳教制度法治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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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0 08:3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该决定自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已实施了58年的劳教制度终于寿终正寝,也预示着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一个历史性突破。但废止劳教后的配套制度如何衔接、代替,仍然语焉不详。是换个名目继续下去,还是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新的出路?外界不得而知,舆论也是讳莫如深,刻意回避这个事涉公民权利的热门话题。

  劳教制度50年代从苏联引进,发展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制措施。其渊源可以追溯到1950年代中期的“肃反”运动,正式建立则是由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来确定。

  依照法律,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作为行政处罚,劳教毋须法庭审讯定罪,因而公权力有太大的随意性,甚至成了限制言论自由和包庇公权力的工具,严重损害公民基本人权。1996年颁行的《行政处罚法》也未将劳教归入“行政处罚”,这意味着劳动教养在整个国家虽然运行了数十年之久,实际上没有任何法律地位。

  近年来,舆论针对劳教制度的批评质疑声音从未停息。2013年以来,中央高层多次在公开场合释放出“废止劳教”的信号。1月7日,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宣布,中央已经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停止使用劳教制度。3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表示,有关劳教制度的改革方案,年内有望出台。而11月15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但在现行体制下,劳教制度会不会以别的名目改头换面重新出现?早前媒体曾报道,南京、兰州、郑州、济南四城市已开始进行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试点。这些地区的“劳动教养”制度正在被“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所取代。各地出现的法制教育中心,包括所谓学习班或黑监狱,依然在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打压、拘禁、殴打异议人士和维权访民等等。

  根据官方媒体报道,12月28日之前做出的劳教决定仍然有效,具有合法性,此前被收押劳教的人员必须服从,这项规定旨在从形式上维护制度的权威性。12月28日之后,劳教制度即刻废止,被羁押人员解除劳教,剩余期限不再执行。换言之,无论原判是六个月还是四年,劳教期限都将被“清零”。

  按此规定,各地劳教所将随之关闭,中国不再有名义上或实质上的劳教所。但对于因吸毒、打架斗殴、寻行滋事等人群来说,在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制度缺失的背景下,具有实质违法性的人群在此次解除劳教后是否继续接受社区矫正,目前尚不明确。

  而被劳教人员中止羁押回归社会后,如何进行就业辅导、心理干预等重新融入社会的配套措施,同样不得而知。五十多年来,官方已经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劳教管理体制,从机构设置到干警编制,都成为维稳体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劳教废止之后,这些机构和人员如何安置,拟议中的劳教所向戒毒所转型如何落实,目前都缺乏明确的方案。

  劳教制度在过去半个多世纪造成了大量的血泪故事,尤其是今年披露的辽宁沈阳马三家女子劳教所最令人发指。劳动教养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并以此为威慑,影响到公民表达权、信访权、财产权的行使,可以说是严重践踏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恶法。近年来陆续被曝光的“因言获罪”劳动教养案件,也是严重践踏公民权利的最好说明。

  去年以来舆论高度关注的“上访妈妈”唐慧诉湖南永州市劳教委赔偿案,今年七月经湖南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永州市劳教委赔偿唐慧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64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但唐慧要求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唐慧,本是一位普通公民,却因天降横祸成为“受害人家属”,因为上访投诉申冤又一步步将这位母亲倒逼成了受害人。2006年10月,唐慧年仅11岁的女儿失踪,唐慧随即报案,警方理应及时介入主导调查。但荒唐的是,如此恶性案件,居然是受害人母亲乔装打扮获取线索和情报后,再请两名亲戚扮成嫖客才救出了可怜的女儿。这对当地牛逼哄哄的政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是何其的反讽!

  令世人更加愤怒的是,这位母亲以死相逼,才有了后来的立案。而在整个司法流程的多个关键环节,都是被一些法外维权手段“倒逼”才得以推进。政法机关从未主动站出来惩恶扬善,这又是何其的可悲!唐慧曾相信当地警方和政法机关,并为促进当地依法履职耗尽了心力,然而当地政法机关完全无视她的正当诉求,把她逼上了艰难又辛酸的上访之路。

  唐慧在上访过程中,确有拦车、跪地堵门、在永州中院立案大厅滞留15天等行为。但设身处地想一想,假如我们都是唐慧,能不能比她表现得更理性和“守法”?即便一个母亲因为女儿遭强奸并被逼卖淫,在上访过程中有扰乱办公秩序的行为,是否必须对其劳动教养?对上访人员进行劳动教养的合法性何在?

  废止劳教制度的消息一经传出,无论是网上还是网下,皆是一片欢呼和叫好。为了这一天,许多中国公民付出了血与泪的代价。劳教成为历史,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公民持续抗争的胜利,也是中国法治回归的开始。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但愿每一个中国公民从此以后告别恐惧,免受一切恶法的侵袭,让中国渐渐融入世界文明社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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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0 16:27:5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但愿每一个中国公民从此以后告别恐惧,免受一切恶法的侵袭,让中国渐渐融入世界文明社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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