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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庄主:券商短融新规要点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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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8 19: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1年3月5日,央行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券商短融新规),对券商通过短融进行融资拟定了新的规则(如延长了券商短融的是最长期限、发行条件给予简化、禁止自融等),总体上看对券商是利好,有助于券商流动性指标的进一步优化。

  一、券商短融新规主要变化:整体利好券商

  (一)2004年以来已有两份文件约束券商短融

  目前已有两份政策文件对券商短融进行规范,分别为2004年10月18日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4年第12号公告)和2018年4月12日发布的《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第14号公告)。

  券商短融新规实际上是结合了最新情况,并对上述两份文件的内容进行了整合,因此券商短融新规之后、上述两份文件也将随即废止。

  (二)整体有所放松:延长最长发行期限、发行条件给予简化,禁止自融

  券商短融新规基本是以流动性管理为主进行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将券商短融的最长期限由91天延长至1年,这也是为了和非金融企业的短融相对应,意味着券商可以通过短融融入更长期限的稳定资金,是利好。

  2、对券商短融发行条件进行了简化整合,如明确提出近1年内流动性覆盖率持续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以及明确近2年内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同时还删掉了关于资管业务的监管要求。

  3、央行对券商短融有更多的掌控权或主动权。

  (1)参照同业存单模式,取消发行前备案,更加强调事中事后管理,即券商应当在每年首只发行短融前,向央行报告年度流动性管理方案和发行计划。

  (2)券商应在季度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央行报送短融相关信息和数据。

  (3)央行可根据货币市场流动性和金融市场运行情况,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调整券商短融的余额上限和最长期限。

  4、参照交易商协会和公司债新规,券商短融新规明确提出“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短融”。

  二、事实上近年来政策层面在拓宽券商融资渠道方面多有支持举措

  拓宽券商融资渠道对发行资本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除券商短融外,近年来政策层面对券商融资的相关约束多有放开,如2020年5月推出券商短期公司债和券商公开发行次级债。

  (一)2020年5月21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40号和深证上(2020)429号),正式在交易所推出短期公司债券,这是和银行间市场上的短融(交易商协会)直接相对应的一个债券品种。

  (二)2020年5月2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第28号公告),明确券商可以公开发行次级债,并提出支持券商公开发行减记债、应急可转债及其他创新类债券品种。

  三、券商短融的基本内涵:央行流动性管理工具之一

  (一)券商短融是指券商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期限在1年以内的还本付息债券,本质是银行间市场发行、流通与交易的货币市场工具,亦是券商非常重要的短期流动性补充工具(或称加杠杆工具),但发行前需要先取得证监会的认可。

  (二)从目前融资渠道来看,除权益融资和次级债外,券商既可以通过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回购与拆借业务进行融资,亦可以通过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融和交易所发行公司债来进行融资,还可以通过中证报价系统发行收益凭证(相当于银行体系的保本理财和结构性存款)进行融资。

  (三)券商短融、券商短期公司债和收益凭证是券商的三大流动性债务融资工具,但分别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和报价系统(场外)发行、交易。

  因此短融、回购等也是券商加杠杆的主要路径。

  (五)根据央行规定,券商短融与其他短期融资工具(含同业拆借、短期公司债等)余额之和不超过净资本的60%。

  截至2020年底,券商行业的净资本为1.82万亿,则券商短期融资工具(包括券商短融、同业拆借、短期公司债)的余额上限应为1.10万亿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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