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参考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5818|回复: 0

皮海洲:最高罚款1000万!取消信披造假20万罚单上限并非不封顶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12-31 11:4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简称“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正案在对于信息披露造假处罚上,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为此,有舆论认为在对于信息披露造假处罚上,罚金上不封顶。

  就A股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A股市场上市公司造假情况较为严重,因此加大对信息披露造假的处罚力度是很有必要的。这次通过的刑法修改案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加大对信息披露弄虚作假行为处罚力度的精神。将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到10年,同时取消了20万元罚金的上限限制。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在对信息披露造假处罚问题上,罚金就没有上限限制了呢?显然并非如此。修正案只是将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却并没有给出一个处罚的罚金标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信息披露造假的处罚就需要按《证券法》规定的标准来执行。在这个问题上,《证券法》是给出了明确的罚金标准的。

  比如,《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信息披露造假罚款的上限还是有规定的,即最高罚款1000万元!较原来的上限提高了50倍。

  实际上,就这次通过的刑法修正案来看,就涉及到资本市场的违法犯罪来说,总体上还是体现了加大打击力度的精神,是和监管部门近年来强调的“零容忍”是保持一致的。比如,欺诈发行的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操纵市场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刑期同样达到10年。

  而且刑法修正案还有一个重大亮点,就是在欺诈发行的处罚上,较之于《证券法》来说,加大了罚款力度。比如,《证券法》规定,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而刑法修改案规定,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将下限由10%提高到了20%。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处罚,同样也是将10%的处罚下限提高到了20%。这显然是值得肯定的。

  不过,刑法修正案的修改也有落后于《证券法》的地方。比如在内幕交易的罚款问题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给出的处罚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但刑法修正案并没有对相应的条款进行修改,仍然还是原来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在这方面,刑法修正案显然是滞后了。

  此外,还有一条非常重要的违法犯罪,刑法修正案并没有进行修改,那就是《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根据目前《刑法》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相对于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而言,三年、七年的刑期实在是太低了。刑法修正案此次没有对此作出修改,这不能不说是刑法修正案的一个遗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大参考

GMT+8, 2025-6-21 15:56 , Processed in 0.438194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大参考 X3.4 © 2001-2023 dacankao.com

豫公网安备41010502003328号

  豫ICP备17029791号-1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