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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庄主:信用评级行业手册(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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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6 14: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对债券市场进行全面剖析之后(详见债市通行手册(2020年版)),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和债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另一行业,即信用评级行业。特别是,在高评级的信用债接连违约之后,信用评级机构因评级虚高、没有提前预警到发行人的债务偿还能力恶化或意愿下降而备受指责和关注,特别是近期关于信用评级行业的政策信息亦比较集中,基于此报告将对信用评级行业进行讨论。

  一、前言:信用评级机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市场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理论上应该很重要的信用评级机构实践中却备受指责

  信用评级的对象是发行人及其发行的证券,理论上是为了投资者服务,但实践上却常常沦为发行人的附庸工具(即通过提高评级来降低发债成本),特别是受制于多头监管、跨市场作业等因素,导致信用评级行业亦因独立性差、评级虚高、专业性和区分度不足、事前预警差、商誉和公信力不强等问题而备受市场指责和不认可,即理论上应该很重要的信用评级行业在实践中可能没有那么重要或没有起到太多作用。

  (二)金融管理部门将信用评级机构定位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角色

  信用评级机构在证券市场中被定位为“看门人”。

  1、2020年12月11日央行在其组织召开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座谈会上便将评级机构视为债券市场“看门人”的角色。

  2、2020年12月23日,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开展2021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存续期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942号),亦明确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在债券申报和存续期管理等过程中的风险排查和“看门人”责任。

  (三)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应被视为重大事件进行披露和报告

  1、2019年12月28日发布的新《证券法》将“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视为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重大事件,应进行公告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这一规定是否同样适用于企业债券、中票、短融等信用债还没有明文规定,不过即便如此未来方向应该是明确的。

  2、此外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信用评级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一样,均属于证券服务机构,未来在信息披露、违规处罚等方面会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

  (四)中纪委直指“信用评级领域腐败案:量钱评级”

  2020年12月14日,中纪委官网发布“东方金诚高管被查引出信用评级领域系列腐败案:量钱评级”一文,不仅说明我国信用评级领域广泛存在着信用评级买卖等值得关注的寻租行为,也意味着金融反腐正从传统信贷领域向中介信息服务领域拓展延伸。

  (五)信用评级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是比较明确的政策导向

  为提高行业集中度和竞争力,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2-3家评级机构,推动信用评级行业整合、提升评级机构实力和知名度正成为比较明确的政策导向。今年2月,证监会正式核准了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许可,同时注销了中诚信证券评估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许可,标志着我国本土信用评级机构首次完成跨市场整合工作。实际上从具体政策层面也可以找到很多依据:

  1、2018年9月,央行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第14号公告,提出“鼓励同一实际控制人下不同的信用评级机构法人,通过兼并、重组等市场化方式进行整合,更好地聚集人才和技术资源,促进信用评级机构做大做强”。

  2、2019年11月,央行、发改委、财政部和证监会在《信用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上指出下一步工作重点时便提及“促进评级市场资源整合,形成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发挥行业引领示范作用”。

  3、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明确指出“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培育具有全球话语权的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

  二、信用评级行业概述

  (一)基本内涵

  2019年11月26日,央行、发改委、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对信用评级行业及其内涵进行了明确定义。

  1、信用评级又称资信评级,具体是指专业的资信评级机构依据企业财务状况、管理层素质、内部治理、竞争能力、发展能力及企业所在区域的经营环境、所在行业发展状况、行业政策、管理层的个人信用以及企业既往信用记录等因素,以预先设定的信用等级符号标示出各类金融工具发行主体偿付其债务的能力和意愿、度量违约风险程度的活动或过程。

  2、信用评级一般分为企业信用评级、证券信用评级、项目信用评级、国家主权信用评级等类别,被广泛运用于债券市场等金融活动中。一般情况下,被评定机构评定信用等级越高,在资本市场中的融资成本越低;信用评级机构声誉越高,其评级结果被投资人采用的越多。正是基于此,发行人普遍具有获取权威信用评级机构高信用评级的寻租动机。

  3、信用评级行业被视为金融基础设施的有效构成部分,致力于解决发行人与市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考虑到金融行业的基础是信用,而信用评级则服务于信用的信用行业,因此如果信用评级行业出问题,势必会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基础产生冲击,这和致力于承担保险职能的保险机构出问题是同样的道理。

  4、实践中,除交易商协会、沪深交易所可直接对评级市场进行管理外,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也多少具备一定管理权,导致监管标准不一、监管空白与重复监管等问题。

  新发布的《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则明确“央行作为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部和证监会作为业务管理部门实施具体监管,交易商协会、证券业协会、国债协会、外部评级风控委员会为信用评级行业的自律组织”,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上述问题。不过《信用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2016年10月12日至11月12日便已征求过意见,时隔三年才正式发布足见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博弈的激烈程度。

  5、信用评级的对象并非仅限于债券,而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具体包括贷款、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结构化融资产品,其他债务类融资产品,可以说范围较广。

  6、对信用评级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即向所在地的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省一级派出机构(央行在各地的分行)进行设立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备案、事项变更备案、解散或破产备案,且均坚持30日内完成备案的原则。但在备案方面央行和证监会各执一词,或各备案各的。

  7、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评级机构下调了很多国家的主权评级,导致全球对评级行业均有进行改革高速的诉求。特别是考虑到评级机构主要依据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还本付息能力开展评级,因此信用评级行业一般会加剧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加大经济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

  (二)发展历程

  信用评级行业因美国铁路债券大量发行而起,1902年穆迪公司的创始人约翰·穆迪开始对当时发行的铁路债券进行评级,后来被广泛应用于各种金融产品。

  2、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始于20世纪80年代,但当时的信用类债券仅有企业债券单一品种,因此国内信用评级行业的产生最初是为了规范企业债券发展。1987年3月国务院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后,央行和国家计委(1998年3月更名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年3月联合国家经贸委和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一起改组为国家发改委)便牵头组建我国第一家信用评级机构,即吉林省资信评估公司(当然也有人将1988年2月成立的远东资信视为第一家)。随后陆续成立了九家资信评级机构,并授权它们开展企业债券评级业务。

  3、20世纪90年代前后,我国经济金融乱象开始频发,国家开始对各类公司进行清理整顿,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与评级公司等均在其中。在1988年10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的基础上,1989年9月19日央行发布了《关于撤销人民银行设立的证券公司、信誉评级公司的通知》,明确(1)人民银行分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和信誉评级公司一律撤销;(2)各地专业银行设立的信誉评级公司也一律撤销。信誉评级公司撤销后,信誉评级业务交由信誉评级委员会办理,1990年8月11日央行随即发布《关于设立信誉评级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211号)。

  4、1990-2005年期间,债券市场和对应的资信评估机构一直处于裹足不前的境地,直到2005年银行间债券市场扩容以及2007年交易商协会组建后,信用评级行业才真正迈入了发展快车道,但这一时期的信用评级行业门槛却是存在的。

  (1)1997年12月央行发布的《关于中国诚信评估有限公司等机构从事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通知》明确规定,“中诚信证券评估、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深圳市资信评估、云南资信评估、长城资信评估、上海远东资信评估、上海新世纪投资服务、辽宁省资信评估、福建省资信评级委员会”等九家机构具备企业债券资信评级资格。不过目前诸如辽宁省资信评估、福建省资信评级委员会均已被吊销执照。同时2005年央行发布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亦要求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均须获得央行资质认证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

  (2)2003年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目前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大公国际资信评估。其他评级公司须另行认可”。

  (3)2004年6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发行人应当聘请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发行的企业债券进行评级,其中至少有一家信用评级机构承担过2000年以后下达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企业债券评级业务”。

  5、2006年远东资信承担了福禧投资控股发行10亿元一年期短融的评级业务,但福禧在随后的社保案调查中暴露出大量隐瞒债务问题(违规拆借32亿元上海社保基金用于购买沪杭高速上海段30年的收费经营权),远东资信因此受到市场质疑。此后资信评估行业开始了大洗牌,并真正进入行业规范阶段。期间,2006年5月央行发布的《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2006年11月央行发布的《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和2007年8月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50号令)基本奠定了资信评估行业的政策监管框架。

  也正是这一时期,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开始向头部评级机构集中,并主动加中与国际评级机构的合作(如2005年10月联合资信评估与惠誉开展合作、2006年穆迪认购中诚信49%股权、2007年惠誉评级持有联合资信49%的股份)。

  6、为改变向发行人收费模式带来的评级独立性问题,2010年交易商协会成立中债资信评估,这也是国内首家采用投资人付费业务模式、以再评级和双评级为主的资信评估机构。此外我国目前还拥有北京中北联信用评估、中证指数、四川大普信用评级、上海资信等四家投资者付费模式的资信评估机构。

  7、2015年以来,国内信用债违约案例不断发生,债券市场的隐形刚性兑付正在被打破,而10余年风平浪静的资信评估行业开始备受诟病,这一行业也开始和其它行业一样,迎来严厉的监管,但开放程度更高。

  (1)2017年5月12日,财政部发布了《中美经济合作百日计划早期收获》,明确将在2017年7月16日前允许在华外资全资金融服务公司提供信用评级服务,并开始申请征信许可程序。2017年7月1日,央行推动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2)2019年1月28日,央行营业管理部发布公告,对美国标普全球公司(S&P Global Inc.)在北京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标普信用评级(中国)予以备案。

  (3)2019年9月4日,央行与证监会发布14号公告,明确对于已经在银行间或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将设立绿色通道实现评级业务资质互认。

  8、自2016年起国家发改委开始开展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不过自2018年起国家发改委开始将这一工作委托给交易商协会。同时自2017年三季度开始,交易商协会开始按季度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运行及合规情况通报”,而自2019年一季度开始,交易商协会亦开始和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运行及合规情况通报”。

  (三)信用评级符号内涵

  1、国际维度

  (1)目前国际上公认最具权威性的专业信用评级机构主要有穆迪投资者服务(Moody’s Investors Service)、美国标准普尔(Standard &Poor’s)和惠誉国际信用评级(Fitch Ratings),且三家机构均产生于20世纪初期。

  现阶段国际三大评级机构中,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惠誉博华信用评级已分别于2019年1月28日和2020年5月14被允许在境内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穆迪则可能是因为之前把中国主权评级由稳定转为负面而暂时无法直接进入中国债券市场)。此前三大评级机构主要通过合资机构已经进入中国(穆迪和惠誉在中国的合资机构分别为中诚信国际和联合资信)。

  (2)目前三大评级公司均分为长期评级和短期评级两部分,其中长期评级亦可进一步分为投资级和投机级两类。评级为投资级的券种一般信用风险较低、投资价值高,评级为投机级的券种一般信用风险较高、甚至被归为垃圾债券或高收益债券。

  2、国内维度

  央行于2006年5月11日发布的银发(2006)95号文,对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从事金融产品信用评级、借款企业信用评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等方面给予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相应的评级分类、评级符号及内涵。

  (1)银行间市场的中长期债券和短期债券评级分类有所差异,前者包括3类9个级别、后者则分为4类6个级别。其中对于中长期债券而言,AAA级和AA级的价值要高一些,其余级别的债券多多少少会有一些问题;而对于短期债券而言,仅A-1级和A-2级债券的价值要高一些。

  (2)借款企业和担保机构的主体信用等级均分为3个类别和9个级别,且只有A类机构的信用质量较好。

  三、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一)存在的问题

  1、隐形担保和刚性兑付导致信用评级的可比性不高

  (1)央行2017年5月发布的第5号工作论文(题目为“外企业信用评级的差异及其决定因素”)指出,尽管国内外评级机构采用的评级符号一一对应,但却代表着不同的信用风险内涵,国内评级平均比国际评级高出6-7个等级(同一企业),同时国外评级机构通常将杠杆率视为权重更大的负面因子,而国内则将资产规模赋予更大权重,且将杠杆率视为正面因子。

  (2)这背后的原因应归属于刚性兑付预期的存在,特别是隐形担保、相互担保等问题较为突出。如我国企业债券最初发行时被要求必须有担保,这一规定在债券市场中基本被视为潜规则,导致债市违约的概率通常比较小、成本比较高,因此这一问题并不仅仅是评级机构自身的事情,而需要将其置于整个大环境下,从这个角度看,评级机构至少不需要负全责,有时候甚至只是一个陪衬而已。

  (3)当然为规避通过担保等方式将债券风险转移至银行身上,银监会也一直在努力。具体来看,大致信息如下:

  第一,2007年10月12日银监会发布《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禁止银行为企业债券发行担保;

  第二,2011年2月17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银监发(2011)10号)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审慎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不应直接作为商业银行的授信依据”;

  第三,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表示“严禁信贷资金进入股市,并禁止银行为企业债券提供担保”。

  2、发行人付费模式导致评级机构主观性较强、独立性差、专业性不突出

  (1)从近年监管部门对信评机构的现场检查和监管机构的警示函等公开文件来看,国内资信评估机构主要存在质量控制不严、作业流程管理及合规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有所欠缺、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现金流预测不审慎、级别调整理由不充分、评级报告质量监督和审核不到位以及评级模型计量过程缺乏明确规则和前后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2)上述问题的原因可归结为“发行人付费”这一模式,即评级机构与被评主体存在较强的依附关系,同业竞争、发行人和承销商施加压力等都会影响到评级结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例如,在评级下调的红线时,发行人一般都会提起复议,主承销商也会来争取原先的评级结果来干扰评级机构等等。

  3、监管部门多将评级结果作为债券发行、投资的准入“门槛”

  目前监管部门多将评级结果作为债券发行、投资的准入“门槛”,使得发行机构以及承销机构不得不想方设法提升债券评级,并催生各种利益诉求。

  (1)根据监管要求,面向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应达到AA级或以上。保险资金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其发行人应达到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这些评级门槛在基金投资等其它领域同样体现得比较明显。

  (2)2006年5月14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最低应达到BBB级的评级标准。

  (3)2013年3月22日人社部和三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3号)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信托产品,应取得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

  (4)2015年1月15日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15号令)明确规定,只有信用评级达到AAA级的债券才能向公众投资者,或仅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5)2017年4月中证登发布《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2017修订版)》,提高了信用债券的回购入库标准,从满足债项和主体评级均为AA级(含)以上调整为满足债项评级为AAA级、主体评级为AA级(含)以上。

  (6)2017年7月1日沪深交易所实施的《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债券信用评级在AAA级以下(不含AAA级)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不包括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出现亏损,或债券发生违约、违法违规等情况时,只有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才能投资。

  4、行业监管没有形成统一标准、评级结果过于集中以及较为依赖主体

  (1)由于国内债券市场仍然处于比较明显的割据状态,监管机构涉及央行、发改委、交易商协商、证监会等多个部门,导致评级行业也缺乏统一监管,相关监管要求也不完全一致,造成评级作业特别是跨市场评级作业的难。

  (2)目前国内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过于集中,95%以上的债券评级在AA以上、90%以上的债券评级在AA+以上,且从趋势上看AA+和AA以上评级的债券占比均呈上升趋势。这样的评级结果多是为了应对前面的投资准入门槛,参考价值不高。事实上高评级失真的问题由来已久。例如,2014年在国内发生的首例债券违约事件中,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由于业绩大变脸而备受关注,鹏元资信因没有时出具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等原因而收到警示函。近年来国内企业债券违约数量明显增加,但这些违约的债券评级多数为2A以上,甚至不乏一些AAA级企业,而评级机构也只在违约后才紧急下调其评级,预警能力普遍较差。

  (3)通常情况下信用债的评级应主要以债项评级为主,特别是证券化类债务性资产(如资产支持证券等)。但实践中债项评级一直居次要地位,而主体评级则更为重要。一般而言,对于标准化以及证券化类债务融资工具,主要以债项评级为主,而对于非标资产,则应以主体评级为主,也即标准化看资产、非标准化看主体,但是这种逻辑在实践中几乎是一句空话。

  5、信用评级机构的备案路径仍未统一

  目前信评机构备案路径不统一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当然这和债券市场的隔裂存在一定关系,具体来看,

  (1)2019年11月26日,央行、发改委、财政部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的《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9)5号)明确信用评级机构应向所在地的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省一级派出机构(央行在各地的分行)进行设立备案、分支机构设立备案、事项变更备案以及解散或破产备案。

  实际上2016年9月20日央行发布的《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16)253号)已经明确“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工作”。而根据2020年9月4日央行官网披露的信息,目前在央行备案的信评机构有57家。

  (2)但是根据新发布的《证券法》,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实施备案管理。而2020年9月18日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应当向证监会备案”。

  目前证券业协会网站上共公布12家信评机构备案名单,分别为安融信用评级、北京中北联信用评估、大公国际资信评估、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联合信用评级、联合资信评估、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上海资信、远东资信评估、浙江大普信用评级、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中证鹏元资信评估(原深圳市资信评估)、中证指数。

  (二)尝试解决的路径

  1、通过《信用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统一信用评级行业监管架构

  信用评级行业的非统一监管问题与债券市场的割裂有密切关系。2019年11月26日,央行、发改委、财政部与证监会联合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9)5号),算是正式建立了信用评级行业的统一监管体系,当然真正统一的道路还有很长。

  (1)5号文正式明确了央行是信用评级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信用评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具体包括研究起草信用评级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定信用评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信用评级机构的准入原则和基本规范;研究制定信用评级业对外开放政策;促进信用评级业健康发展等。

  (2)5号文明确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作为信用评级业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信用评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并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应规则。

  (3)5号文明确信用评级机构从事评级业务,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即对同一类对象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跟踪评级,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意味着后续同类发行人的同类债券在不同市场中的评级等级应保持一致性。

  2、建立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

  2012年4月,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成立暨第一次会议召开,时任央行行长周小川担任部际协调机制召集人,国家发改委、证监会等主管信用债市场业务的部门领导均参加了此次会议,据悉当时成立部际协调机制的目的便在于推动信用债统一监管、统一准入、统一信息披露标准、统一资信评级要求、统一投资者适当性和保护制度。

  为响应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第四次会议的七项共识精神,2018年6月25日证监会、央行和交易商协会三大监管机构首次联合对证券评级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且主要针对现有评级机构存在的“评级虚高、评级泡沫,未能有效揭示信用风险”等突出问题。同时自2015年以来,证监会、交易商协会等每年还例行对证券评级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3、强化对评级机构的监管与惩罚

  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的基础上,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亦有所强化。具体来看,

  (1)2015年9月开始,证监会组织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四地证监局,并联合沪深交易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等对取得证券资信评级业务许可的全部7家证券评级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后发现,发现其中6家有问题。

  (2)交易商协会通过公开的“点名批评”的方式给评级机构施压,并公布市场化评价结果排名;国家发改委也综合运用信用管理手段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约束和管理。例如,2018年2月交易商协会发布《2017第四季度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运行及合规情况通报》,通报了中诚信国际、联合资信、大公资信、上海新世纪和东方金诚等五家机构主要在评级质量控制、作业流程管理、信用评级委员会机制建设、利益冲突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同年3月,证监会网站集中披露了对中诚信、联合资信、鹏元资信和上海新世纪等6家评级机构出具的警示函、责令改正决定书。

  (3)2018年8月17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加强市场自律管理、规范信用评级市场秩序》,决定给予大公国际资信评估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债务融资。

  (4)2019年3月20日,北京证监局依法对大公国际资信评估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行政监管措施,期限一年,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证券评级业务,更换不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出具监管警示函;上海证监局依法对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出具监管警示函,对中诚信证券评估出具监管警示函。

  4、成立首家再评级、发行人付费模式的资信评估机构

  由于向发行人收费模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信评估机构的专业性,为改变向发行人收费的模式,2010年交易商协会推动成立了中债资信评估,这是国内首家采用投资人付费业务模式、以再评级和双评级为主的资信评估机构。截止目前我国已拥有中债资信评估、北京中北联信用评估、中证指数、四川大普信用评级、上海资信等五家投资者付费模式的资信评估机构。

  5、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2018年12月7日,上交所和深交所相继发布关于修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资信评级机构开展跟踪评级调查时,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积极提供评级调查所需的资料、信息和相关情况。

  (2)5号文明确资信评估机构可以进行主动评级即未经委托,主要通过公开渠道收集评级对象相关资料,并以此为依据对相关经济主体或者债务融资工具开展的信用评级。

  四、关注两大评级体系:中债市场隐含评级和YY评级

  (一)背靠中债登的中债金融估值中心

  中债市场隐含评级主要是指中债金融估值中心综合市场信号、发行主体信息等要素动态变化而给出的市场投资者对债券的信用评级,即从投资者和市场角度、结合一级发行利率和二级交易利率来对债项进行评级,且呈现动态实时变化,有效规避了传统资信评估机构调整频率较小、调整动作滞后的问题。但是这种评级也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需要流动性足够好,否则市场释放的信号将很难作为一致信号。

  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成立于2017年5月25日(注册资本10亿元、2017年7月落户上海),是中债登的全资子公司,具备对各类债项进行评级和估值的先决条件。截至目前,中债价格指标体系已发展成由中债收益率曲线、中债估值、中债指数、中债VaR值、中债市场隐含评级、中债统计、中债SPPI和债务管理工具等产品框架,并覆盖国内所有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90%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权威性较高。

  (二)可能有财政部背景的YY评级

  YY评级机构(取其董事长姚昱的首字母),中文名称为瑞霆狗(深圳)(即rating dog)信息技术,成立于2017年9月8日。表面上看其是第三方独立评级机构,但从其背后的股东构成来看(中证信用增进、瑞霆狗(深圳)信息管理合伙企业、瑞霆狗(深圳)企业管理合伙各持股1/3),因此实际上其背景很可能是财政部,实际上这很可能是为什么YY评级能够引起市场关注的最大原因,而非市场所传闻的评级公允(即不将规模为评级的第一要素)。

  具体来看,YY将债项评级分为1-10级共10个级别,评级越高意味着风险越大,通常情况下以5为标志,YY评级低于5级的债项风险较低。目前YY评级机构对11097只债券进行评级,其中产业债和城投债各6843看我和4254只。从评级分布来看,呈现一定的正态分布特征,其中产业债以4为中心、城投债以6为中心,也即产业债的优质债券比例要明显高于城投债。

  五、附件

  (一)附件1:相关政策文件汇总表

  (二)附件2:发改委对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历年评价排名汇总表

  国家发改委自2016年便开始委托交易商协会对6家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价排名,而评价指标体系具体包括主管部门评价(权重为25%)、案例评价(权重为20%)、市场机构评价(权重为20%)、社会信用评价(权重为10%)、发行人评价(权重为10%)、技术评估和登记托管机构评价(权重为10%)以及专家评价(权重为5%)等几个维度。

  (三)附件3:我国18家主要资信评级机构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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