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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学平:没有独立律师,人人都将生活在恐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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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4 18: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几天,法律圈有两大热点话题。一个是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劳荣枝涉嫌抢劫、绑架、杀人案,另一个是著名刑辩律师周泽拟被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案。看似风牛马不相及的两件事,背后却牵连着同一个问题:国家法律确立的律师辩护制度能否得到有效落实?

  劳荣枝的辩护人是有关部门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在此之前,劳荣枝的家属委托过多名律师,但这些律师要么根本不知道劳荣枝羁押在何处,要么其辩护人身份得不到官方认可。有关部门给出的理由是,劳荣枝不同意家属委托律师,自愿选择官方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可是从庭审情况来看,劳荣枝积极为自己辩护,根本不想主动求死。在这种情况下,劳荣枝拒绝家属聘请的律师,是否出自自己的真实意愿很难不令人生疑。

  有人说,像劳荣枝这样身负七条人命的“杀人女魔头”死有余辜,律师为其辩护不过是在“吃人血馒头”。如果将律师辩护直接等同于“为坏人脱罪”,那么就很难解释国家法律为何要设立律师辩护制度。如果按照这些人的逻辑,警方抓捕劳荣枝的时候就应当立即乱枪打死。何必还要辛辛苦苦的收集证据,何必还要走法院公开审理的程序,何必还要给劳荣枝“示弱卖惨”的“表演”机会呢?法治追求的从来都不是简单的以暴制暴,杀之而后快。法治追求的是以理服人,追求的是通过程序正义的方式去伸张实体正义。也就是说,劳荣枝案开庭审理的意义,主要在于听取劳荣枝和她律师的辩解。这就要求:劳荣枝能够独立的委托律师,律师能够独立的为劳荣枝辩护。

  如果说劳荣枝案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程序正义,那么周泽拟被行政处罚案涉及到的可就是最底线的实体正义了。众所周知,周泽律师这些年代理了大量企业家和政府官员的蒙冤案件,为促进司法公正作出了重要贡献。此次因为在代理吕先三案件过程中,公布了警方刑讯逼供的录像,从而被指控“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几乎不需要专业法律知识,仅从一般人的常识出发,就可以判断有关指控明显不能成立。

  周泽律师在网络上公开发布刑讯逼供视频根本不属于“不正当方式”。违法犯罪信息不受法律保护,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作为辩护律师,在网络上为自己的当事人喊冤更是职责所在。猪被杀的时候都会嚎叫,人被抓了难道还不许喊冤?至于“影响依法办理案件”更是无稽之谈。“依法”不应沦为某些办案单位的空洞口头禅,刑讯逼供咋还成了“依法办理案件”了?

  从结果看,吕先三案二审进行了大幅改判,刑期从一审的十二年变更为三年。这足以说明该案的一审指控和一审判决存在严重错误。周泽律师确实影响了有关部门的办案,但这种影响是在帮助办案机关纠正错误,是一种正面积极的影响。律师存在的价值不正在于影响有关部门办理案件吗?如果办案部门都是我行我素、拒绝被影响,恐怕律师就真的成为点缀和摆设了。刑讯逼供、办理错案的人员是否被追责还未可知,揭露刑讯逼供、帮助纠正错案的人却拟被行政处罚,这样的操作实难让人心服。

  据我的观察,那些愿意冒着风险在网络上为自己的当事人呼吁呐喊的律师,基本上都是非常敬业负责的律师。若要论赚钱,张家慧案的那些律师肯定是最轻松的。有些人明知风险,却仍然选择了那道窄的门和那条小的路。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除了利益,还有更高的追求。如今的形势下,“形式辩”和“套路辩”大肆流行,认真负责、敢辩真辩的律师越来越少。如果周泽律师被停业处罚,对整个刑辩律师群体都将是一种负面的冲击。很难想象,国家设立了辩护制度,却不鼓励律师尽职尽责的去为当事人辩护。

  有一种说法颇有市场:“律师的战场在法庭,不应该庭外炒作案件,更不允许用舆论干预司法”。持这种说法的人可能不知道一个道理,离开了舆论,法治根本没有任何力量。既不能预防和遏制犯罪,也不能匡扶世道和人心。拒绝舆论干预司法,约束的是司法而非舆论。不是让舆论闭嘴,而是让司法在舆论喧嚣中保持冷静、独立和审慎。如果在法庭上发声就能有效,谁还愿意牺牲休息时间在网上发声?我敢断定:如果完全禁绝律师在庭外发声,冤假错案和司法不公一定会大幅攀升。一句话,舆论之水干涸,法治之花也必将枯萎。

  其实,律师可以庭外发声乃是不证自明的社会常识。我曾经在某域外国家观摩过一场刑事庭审,律师走出法庭后立即被成群的记者包围,律师面对长枪短炮侃侃而谈。如果不是加拿大律师同行的努力发声,我们又怎么知道孟晚舟案存在那么多的程序违法呢?律师庭外发声当然也不是完全没有限度。比如必须基于事实和法律,比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比如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等。但舍此之外,以“炒作案件”、“不正当影响案件办理”等名义限制律师发声恐怕有违法治精神。

  前几天看到一则旧闻,令人颇生感慨。1978年《宪法》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1979年《刑诉法》进一步明确,律师乃第一位的辩护人。彼时文革刚刚结束不久,国家百废待立,决策者把律师制度和辩护制度置于国家治理的重要位置。如今几十年过去了,国家面貌有了根本改观,法治水平也有了大幅提升。可很多人对律师制度和辩护制度的认知,仍然停留在从前,未曾同步前进。金哲宏案平反了,可伍雷却被吊照了;吕先三案改判了,可周泽也可能被停业。如果每纠正一个冤假错案都要牺牲一个律师,这代价是否也太大了些?

  其实,有关部门根本无需质疑律师的立场。因为律师必须依靠现行的法律,必须在既定制度框架内开展工作。虽然在具体个案中,刑辩律师经常站在公检机关的对立面,但就整体法律秩序而言,律师是国家法治建设必不可少的一支积极力量。律师是法律和秩序的捍卫者,也是一个手无寸铁的平民百姓。利用公权优势对律师的正常执业行为进行处罚或制裁,对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并无益处。

  身处现代社会,每个人都应该能够识别并勇于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便不谈法治理想或者社会使命这类相对空泛的话题,仅仅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我们也应当关注周泽律师的遭遇。刑法是最后的法律,刑辩律师为每个人而存在。在国家机器面前,我们每个人都是弱势群体,为一个人辩护就是为所有人辩护。关注周泽,就是关注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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