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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对质的重要性——再谈李天一案的诡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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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9 20:2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天一案的诡异之处,实在太多。
最假的地方,就在于,被害人杨女士不出庭对质。既然杨女士是受害者,又是原告,由于案情扑朔迷离,公开的版本相互矛盾,且被告中,有人坚决否认了原告的指控。在这样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必然有一方撒谎。当庭对质显然是十分必要的。现在最可悲的是,承办案件的公检法,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对被告提出的证据和线索,一概拒绝调查和验证,对原告一方提出的材料,一概认同和采信。主观上,事先里,就已经认定李天一必然犯了轮奸之罪,杨女士的指控,一定真实可信。
有的网友认为,杨女士可以不出庭,是因为这是公检部门经过大量调查,被告之间的口供相互一致,不会有错。在这里,我最不信任的,恰恰是公检二个部门。他们真的大公无私?真的是明镜高悬?如果这样,还要法庭干什么?还要律师干什么。前一段时间公布的几大死刑冤案,不就说明了问题吗?更何况,其他几个被告的律师言行十分明显,就是摆明高度配合公安和检察部门,顺应网络民意,乖乖承认有罪,以求轻判,然后把屎罐子全部扣在不肯“认罪的李天一头上。他们得逞了,李天一获刑十年。
公检二个部门极力证明李天一有罪,尚可理解。其他被告的律师聪明行事,也可以理解。但法官事先的主观认定和倾向性立场,才是最令人毛骨悚然的地方。杨女士和检察部门的指控是不是真实可信的,法庭的当庭调查是至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在这里,原告和被告是平等的。原告既然指控被告犯了如此大罪,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就是你的指控必须是真实的,不是虚假的。如果你的指控是虚假的,对不起,你反过来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要坐实被告所犯之罪,法官必须要让公检部门和原告来与被告和被告的代理人进行对质。有人又说,原告不是委派律师来承应对质了吗?但是,除非原告死亡或因重病无法出庭,正常情况下,律师的对质,远远代替不了原告的作用。只有有接触的双方当事人面对面的对质,才能让说谎话的人露出蛛丝马迹。而不让原告出庭对质,其实是对原告的偏袒,对被告一方是极不公平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大人的判决,能经得起大众的疑问和历史的检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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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0 19: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大人的判决,能经得起大众的疑问和历史的检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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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0 19: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天一也不应该出庭。就说公安刑讯逼供,头晕,不能回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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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 09:45: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化啊法治化!简单的案子变复杂!为谁服务为谁呜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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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 09:47: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单的刑事案走上了政治对绝!谁说法律没有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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