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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缓君:父子反杀夜闯行凶者被判死缓:是你你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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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7 12:0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01

  在知乎上看到一个案子,查了相关的资料,心里感觉像是有一口气闷着,上不来,很难受。
  事情发生在11年前,整个过程大概是:

  2009年7月2号,河南有9个村民一起去县里举报村支书贪腐,然而当天晚上,村支书的儿子(许振军)就带着一伙人挨家挨户去举报者家中报复。

  其中有一户张姓人家,女主人(常卫云)很勇敢,在报复者上门时,为丈夫(张好峰)、儿子(张海宾)挡下了棍子、砖头和铁锨把,并死死地把闯入者推出了门外。

  女主人也因此受伤,被送去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张家人报警后,派出所于7月6号以“涉嫌殴打他人”对闯入者许振军进行了传唤。
  然而许振军的单位(新乡市红旗区城市管理局)声称,许振军7月2号就出“公差”了,不在单位。

  而所谓的出公差的那天,同时也是许振军带人报复举报者的同一日。

  派出所又找到村里,村委会出具证明称,许振军当天“没在家”。

  这里要注意的是,许振军的父亲是村支书。
  就这样,派出所没能找到许振军,但许振军却自己来了。

  7月19号,距离第一次上门打人才过了17天,许振军又一次闯入了张家,时间是晚上9点20分左右(报警时间)。

  随后,院子里发生了打斗。

  打斗的结果是,张好峰、张海宾父子均身中数刀(据警方提供的伤情鉴定意见),而许振军则死于乱刀之中。

  父子反杀了闯入者,能不能算“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判定的一个关键就在于,案发时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

  院子里究竟发生了什么?

  由于案子发生的时间比较久远,裁判文书网上无法查到这个案子的判决书,但《红星新闻》的记者在报道时,采访了目击证人并查阅了案子的卷宗资料。此外,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案也出具过一份《驳回申诉通知书》;2020年,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本文通过对上述各信息进行交叉对比,说说我的看法和疑问。

  02

  对于案发时的情况,张家父子、许振军的同伙,以及多位目击村民,说法存在明显出入。

  1.闯入者到底有几人?

  “在案件审理阶段,父子俩认为,面对五六名暴徒砸门、翻墙入室进行暴力袭击,他们奋起反抗,是一种出于本能的自我防卫行为。”

  按照张家父子的说法,闯入者有五、六人。

  “许振军同伴则称,当晚21时许,许振军开车同李某强、赵文杰两人,行至张好峰家附近时,许振军独自下车,步行至张好峰家门口,喊叫并用力击打张好峰家院门。”

  按照许振军同伙的说法,当天许振军只带了李某强和赵文杰两个人,并且事发时只有许振军一个人进了院子。

  村民许坤亮则称,看到有四五人用木棍捣门,也有人扒墙进去把大门弄开。

  也就是说,目击证人的说法,也是五六人。

  但最后当地法院(新乡中院)认定,只有许振军一人闯入了院子。

  “被告人张好峰、张海滨听到门外声音,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在院中等候,将灯拉灭,被害人许振军进入后,双方即发生打斗,致许振军身上创口12处、划伤7处、挫伤4处、擦伤1处,其中背部创口深达胸腔,颈部伤口达到颈椎体处,左桡动脉离断等,被告人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究竟有几名闯入者这个问题,对于判决是具有决定性影响的:

  1.如果许振军是纠集一群人强行夜闯张家发生打斗,然后张家父子在反击中失手打死许振军,那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2009年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比今天要严格很多)。

  2.如果张家父子一开始就埋伏在家里,然后在许振军进门时趁其不备给他一闷棍,再用致命武器(镰刀和西瓜刀)将其杀死,那确实无法判定为正当防卫。

  在这个案子中,法院认定的是后者。

  对于目击村民许坤亮说的,看到有多人捣门、扒墙进入张家院子的说法,法院认为其三份证词前后矛盾,叙述案发过程存在不合理之处,故没有采信。

  但值得注意的是,当时的目击村民并不止一两名。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卷宗发现:

  赵文杰、李某强当晚的动态,除了二人的陈述之外,别无旁证;但两人的大量陈述内容,经新乡中院“审理查明”后,被认定为案件事实。

  例如,新乡中院在判决书中称,当晚21时许,许振军开车同李某强、赵文杰两人,行至张好峰家附近时,许振军独自下车,步行至张好峰家门口,喊叫并用力击打张好峰家院门。

  这一描述与卷宗中多名目击者的证词不一致。

  目击者的描述中,许振军并非“独自下车”,有五六人采取跺门、翻墙的方式强行闯入张家。

  《红星新闻》的报道中还特意说了这样一句:

  这些证言留存于卷宗,未出现在任何一份生效法律文书中。河南各级法院没说采信,也没说不采信,只字未提。

  2.张家父子身上的伤是怎么来的?

  在案件的资料中,我注意到了一句话:

  “据警方提供的伤情鉴定意见显示,张好峰和儿子张海宾身中数刀。”

  如果张家父子真的是趁许振军没有防备时将其打死,那张好峰和张海宾身上的刀伤又如何解释?

  对于受伤原因,张好峰(父亲)在供述中的说法是:对方进来后,他想找地方躲,还没躲好,脑袋上就挨了一棍,晕倒在地。

  而张海宾(儿子)的说法是:

  跺门的人闯入后,“有人拿刀向我父亲砍去,我拿木棍上前。还没来得及打,就被砍了一刀,趴在地上。”

  张海宾说,他随手从猪圈边捡起一把西瓜刀,正要朝对方砍去,又被人踹倒,“那个时候,我爸已经躺在地上不动了。他们又在大门口将我打倒。”

  一片混乱中,张海宾想到了妻子和即将出生的孩子,挣扎着跑出大门。后面有人追他,但没追到。

  由此可见,在张家父子的供述中,他们是被闯入者砍伤的。混乱中张海宾出于求生本能,挣扎着从院子里逃了出来。

  而许振军同伙的说法是:许振军一个人进入院子后,他们听到里面传来的打斗声,于是二人下车赶过去。

  李某强拿了一把刀,当有人从院里跑出时,他追上去砍了两刀,“等拐过来,刚一进门,胸口上方就不知道被谁砍了一刀”。

  按照这个说法,李某强赶到院子门口时,正好撞到了从院子里跑出来的张海宾,然后他追上去砍了两刀,同时也被对方砍了。

  即张海宾的刀伤,是在院子门口被李某强砍伤的。

  而目击者的说法则是:

  张海宾跑出来,后面四五个人在追,几人没追上,有人说“走,回去还收拾那个”,又进了张家院子。

  目击者的证词显然和张家父子的供述更加吻合,和许振军同伙的证词则是完全矛盾的。

  卷宗内容显示,多名目击者在证词中说,许振军等五六人闯入张家后不久,张海宾从院内逃出,有几个人也从院内追出来,无人看到李某强、赵文杰“赶到张家门口”。

  但这些证言同样是仅“留存于卷宗,未出现在任何一份生效法律文书中”。

  新乡中院认定的事实是:经审理查明,听到打斗声后,坐在车内等候的李某强持一把砍刀,与赵文杰也赶到张家门口,张海宾与李某强各自砍了对方一刀。

  03

  常卫云(妻子)对于法院认定的“事实”感到愤怒。

  或者说,是悲愤。

  2010年,新乡中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许振军“夜间进入”张家“过错明显”,但“张好峰父子特别残忍地将许振军致死,许振军的过错程度,尚不足以影响对张好峰父子刑事责任的评价”。

  “张好峰父子具备杀人的主观故意”,在一审中被判处死刑。

  随后,该判决被最高法院发回重审。

  2013年,河南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再次以张家父子“在许振军进入前,提前做好了准备”为由,认定张好峰父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但判决结果改为“死缓、限制减刑”。

  常卫云不服,向最高法院继续申诉。

  2018年,最高法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中称:

  本案系因张好峰检举被害人许振军之父许洪振有贪污、受贿、殴打多人等问题而引发。对于张好峰的举报,当地纪委尚未作出明确的结论。

  案发前不久,被害人带人闯入你家将你殴打致轻伤,案发当晚,被害人又再次闯入你家,对本案的引发确有明显过错。

  但张好峰、张海宾在得知许振军跺门时即手持棍棒躲藏在院内,在许振军闯入后即实施殴打,而此时许振军尚未对被告人的人身造成不法侵害,且其闯入的目的尚未明确,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所要求的时间条件;之后二被告人又分别持镰刀和尖刀对许振军进行砍击,最终导致被害人身中多刀后失血性休克死亡,具有明显的攻击、报复意图,而非防卫意图,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2019年,常卫云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最高检将该案交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

  2020年11月10日,河南省检察院在《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中称,该院复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人民法院裁判认定的事实一致。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该院决定不提请抗诉。
  以上就是对这个案子的信息梳理,我不知道你怎么看。

  在我看来,只要事实认定部分(比如有几个人闯入,张家父子的刀伤是怎么来的等等)不发生逆转,张家人不太有翻案的可能。

  那么,法院认定的事实,就一定是事实吗?

  作为旁观者,我们只能提出自己的疑问,但谁都不好下结论(毕竟案子年代久远,公开信息非常有限,而媒体的报道也可能故意忽略了对张家父子不利的消息)。

  这个案子其实还有一个疑点,那就是对于许振军那两个同伙的处理结果。

  他们两个既是证人,又是嫌疑人。

  在李某强的证词中,他声称自己拿着刀来到张家院子门口,看到有人(张海宾)冲出来就追上去砍了对方两刀。

  在新乡中院认定的事实中,也采信张海宾与李某强互砍了对方。

  那么,许振军的这两个同伙,难道不需要接受法律的惩处吗?

  事实上,当地公安最初以涉嫌故意伤害,对赵文杰、李某强采取了强制措施;但不久后案由变成了“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然而在提起公诉后,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又主动撤诉了。
  原因是河南高院在第一次终审中认定,赵文杰和李某强只是赶到张好峰家门口,并没有侵入住宅,所以也就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了。

  那么,谁来为张海宾身上的刀伤承担责任?
(受伤后的张海宾)

  在梳理这个案子的过程中,我的心里就像是闷着一口气。

  上不来,很难受。

  除此之外,还有一份悲凉。

  换位思考,如果你是张家人,面对同样的情形,你该怎么办?

  因为举报了村支书,结果对方的儿子当天晚上带着一群“社会人士”夜闯你家,报复你和你的家人,还把你老婆打伤住院了。

  你们报警了。

  但警察找不到打人者。

  半个月后,打人者又来了。

  这个时候你该怎么办?

  很多人能想到的第一反应是报警。

  但张家人当时也报警了啊。

  不仅是张家的女儿,包括正在住院的常卫云,当天晚上打了27个报警电话。

  但是警察来不及赶到,而对方已经闯进来了。

  你怎么办?

  在河南省检察院出具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中有这样一段话:

  “许振军再次闯入家中的行为明显不当,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张家人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但这种闯入住宅的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上存在疑问。许振军此时赤手空拳,一人进入院内,闯入目的尚未明确具体化,不能确定其再次预谋纠集他人实施有准备的严重暴力侵害。”

  所谓的“闯入目的尚未明确具体化”,用更直白的话翻译过来就是:“闯入家门者未必会行凶”,所以你还不能正当防卫。

  但是,我一直有一个非常素朴的想法——家是我们的最后一道防线。

  家应该是我们最安全的地方。

  如果有人大半夜闯进来,而且还是不久前刚伤害过你的人,法律是否能够赋予我们更多保护自己的权利?

  美国的《城堡法》《不退让法》就规定,公民在自己家里没有退缩的义务,可以为维护自己的生命、财产暴力进行抵抗。

  这里我并不是说,我们应该照搬美国的法律,毕竟两国的国情不一样,美国是个持枪的社会。

  但我觉得可以借鉴和参考,把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文(或司法解释)做进一步细化。

  比如,面对夜间的闯入者,如果在闯入前明确警告过对方,但对方依然闯入的,能不能(将闯入后的行为)一律将其视之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而不是以“闯入家门者未必会行凶”这样的逻辑去苛求老百姓。

  事实上,在“张家父子反杀闯入者”这个案子里,许振军确实是带刀了。

  即便是许振军的同伙也承认,李某强拿的那把刀,是许振军的刀。

  所以,即便许振军进门的时候真的没拿刀,但他也完全有可能在发生口角后再提着刀来砍人,毕竟他是有前科的。

  那么,是你的话,你怎么办?

  只能等闯入者砍出第一刀之后再反击吗?

  那万一我直接被暴徒砍死了怎么办?

  我砍不过对方怎么办?

  “闯入家门者未必会行凶”这样的逻辑,究竟是在保护守法公民,还是保护死人(谁死了法律保护谁)?

  法律不应该苛求守法公民能够基于上帝视角去预见行凶者的行为,然后永远做出理性的、正确的判断。

  希望每一个守法公民,都能真真切切地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不能,那就应该去修改和完善法律。

  最后,以罗翔老师经典的“粪坑案”,作为这篇文章的结尾。
  参考资料:

  《驳回申诉通知书》(2018)最高法刑申454号

  《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豫检二部刑申复通(2018)2号

  《“反杀”夤夜闯宅行凶者后的4126天》,红星新闻

  《父子反杀村支书儿子被判死缓,检方:非正当防卫,闯入家门未必行凶》,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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