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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主任:一定要严格落实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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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31 09:3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成年人的世界里,没太多非黑即白。

  就好比,要么斯大林,要么哈耶克,这样的争端,往往只能发生在学校里或者网络上。

  而我们终究活在现实中。活在现实中,又不肯去研究一下实际情况,是要出问题的。

  伴着窗外的夜色,喝下一口凉白开。这样的天气,凉白开让主任我脊背发凉。

  坐在键盘前,和读者朋友们聊聊广东高院的那个裁定吧。

  但凡网瘾稍微大一点,就能发现目前我国的网络舆论环境,是大学生天天反对996,上班族频频自称打工人,仿佛我国的群众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实际上呢,早晨上班,开车的话,早高峰的时间段是8-9点,晚高峰会出现在6点左右。

  骑自行车或者电动车通勤,早高峰会早一点。也就是说,我们国家大部分劳动者在现实中的劳动时长,和网络上展示的严重脱节。

  这主要是因为网络环境中,大部分关心劳动时间的人是学生,或者是身体早已毕业,但是心还在学校的青年人。

  学生有一个好,就是自信。

  自信到什么程度呢?自信到认为自己将来会是劳动时长高达12哥小时的群体之一。

  目前来说,这个群体的收入,较社会平均收入,高出不少。

  精神带入高收入群体,不是没就业的学生,就是以为自己和学生一样拥有继续提高空间的青年上班族。

  但实际上,如果所有的公司都是华为,所有的行业,收入都能有信息或者金融一样高,主任我是要拍手称快的。

  很明显,大部分私营企业,压根没有什么待遇可言。

  线下的情况,更多是,按时上下班的青年群体的收入,根本不足以负担他们在市中心的核心地带买房。

  而不得不买到稍微远一点的地方去。或者买一个房龄略长的二手房。

  在这里,主任我要再次强调一个事情,那就是一定要去调查研究,一定要有独立思考的能力。

  不能看到网上骂广东的判决,自己就跟着一起骂。

  案子是去年的案子,2019年,华为的前员工起诉华为。双方围绕着劳资关系,打了一个官司。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高,事关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条剖缕析,合法便认,不合法便驳,这是依法治国。

  公司有利,就把劳动者一棍子打死,这是苛政猛于虎。

  状告公司的员工,他有这么几个诉求。

  他认为,第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他要补偿。

  第二,他要求得到加班工资,包括休息日加班的工资,和平时加班的工资,以及带薪年假的工资和年终奖。

  广东省高院给出的裁定,是认可了员工的合法诉求。

  高院裁定,年终奖和休息日加班的工资,公司必须给他。

  毕竟按照劳动法,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该给倒休,如果不能,那就应该给双倍工资。

  对于年终奖,高院也很照顾这个员工。

  将举证责任界定给了华为,要求华为证明某员工不符合考核标准。

  华为方面,没有拿出任何的考勤标准,考勤记录来证明员工不符合标准。

  仁至义尽说不上,起码,还比较仁慈。

  年终奖都予以承认。

  但是,法院没有支持的诉求,主要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平时的加班工资,以及带薪年假工资。

  华为的合同里,旷工是比较严重的行为,放到任何一个单位,旷工都不能说是理所因当。

  员工三天没来,也没有请假,以此为根据解除劳动合同,没什么不合适,假如身边有个同事,不请假就三天不回来,完事马照跑舞照跳,这是对公司所有其他劳动者的不公。

  平时的加班工资怎么给,这个事情,于法没有争议。

  工作时间之外,要加班,首先得看是谁要加班。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公司需要付钱。

  但是,员工自愿加班的话,公司没有义务出钱。员工主动要求加班,在我国法律范围内,是需要用人单位批准的。

  毕竟如果员工自愿加班也要付钱的话,员工大可以白天磨洋工,下班了干活。

  至于最后的带薪年假,法院判决也有明文可依,我国实行带薪年假制度,但是,如果职工本人提出不休带薪年假,用人单位也就没必要强迫。

  奋斗者协议书签了,自愿放弃带薪年假,这时候又跑回来要补偿,是不是有点点过分。

  公司有利,我们的高法,没有一棍子打死劳动者。

  依法治国,就必须全面依法,真的依法,依法治国不是叶公好龙,天天喊依法治国,法院真的依法判决的时候,又觉得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但是,话说回来,华为公司给劳动者的待遇,在业内已经较高。

  这不是什么新闻,众所周知,华为就是待遇好。

  那我们的网民,究竟在讲什么呢?

  显然,并不是所有网民都在华为工作。大部分公司是什么样子,我们心知肚明。

  广东这次的判例,严格落实了劳动法。依据双方呈现的证据和诉求,依法判决。

  对被美国制裁这么久的华为,都开始了严格执法,那么,对其他市场主体严格落实劳动法,还会远么?

  毕竟,劳动者是民族的主体。劳动者的应得利益,就是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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