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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林:排放核废水“符合国际惯例”,日本究竟在忽悠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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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7 08: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本一家主流媒体10月26日报道称,日本政府强调,正根据国际标准对福岛核电站核污水排放加以处理,没有问题,符合国际惯例。日本同志社大学的教授坂元茂树指出,“已采取了以ALPS处理等该条约规定的‘必要措施’”。处理水的浓度符合国际标准,“很难说属于污染,可以解释为不产生通报义务”。

  然而,日本政府和专家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国际上及各国的确有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废气标准,却从来没有一个发生核污染事故之后可以向自然界“安全”排放事故污染物的“标准”,拿正常生产情况下经过工艺处理之后的污水、废气,来跟经过重大核污染事故产生的污染物划等号,是不道德的偷换概念,以及掩耳盗铃的欺骗行为。

  国际绿色和平组织报告称,(日本)这些核污水中含有放射性同位素氚和碳-14,其中,碳-14作为“人类集体辐射剂量的主要贡献者,有可能损害人类DNA。”国际高级核专家肖恩·伯尼指出,存储水箱中总共可能有多达63.6GBq(千兆贝克勒尔)的碳-14。“这些及污水中的其他放射性核素,在数千年内都将是危险的,并有可能造成基因损害。

  日本将核废水排入大海,引起中国、韩国等日本周边国家的反对。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近日在例行记者招待会上表示,希望日本政府秉持对本国国民、周边国家以及国际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日本能考虑一下其他国家的感受,并且在争取所有国家的同意后,再排放也不迟。否则,中国将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韩国外交通商部也向日本外务省转达了韩方的忧虑,认为日方这一行为会触犯国际法。他们已经给日本政府下了最后的通牒,提醒日本政府,如果继续不顾所有国家反对,坚持把核废水排进海洋的话,那么他们就会按相关国际法把日本政府告上国际法庭,为自己和其他国家争取相应的权益。

  韩国提到的国际法是指《伦敦倾废公约》。1972年,多个国家在伦敦制定了《伦敦倾废公约》。制定这一公约的目的,禁止任何一个国家向海洋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该《公约》把废弃物分为三类:即一类为“黑名单”、二类为“灰名单”、三类为“白名单”废弃物。日本排放的核废水属一类“黑名单”,其内容包括含汞、镉和有机氯化合物的废弃物,强放射性废弃物,原油和石油产品,塑料废弃物等,这一类是严格禁止向海洋倾倒的物质。

  中国作为《伦敦倾废条约》缔约国,有权向另一个缔约国——日本提出赔偿。因该条约规定“缔约国采取的行动不应使损害或损害的可能性直接或间接地从环境的一个部分转移到另一个部分”,否则,可按国际法原则要求赔偿。日本是在并未证实“倾倒是避免威胁的惟一办法”时擅自进行排放核废水行动的。

  实际上,核污水排放关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应充分评估方法的适当性以及中长期环境危害,并加强与有关国家及国际社会的合作。日本在制定福岛核电站污水处理方案之前,有义务基于《伦敦倾废条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规与包括中国、韩国在内的国际社会进行公开透明的沟通,使国际社会能够充分了解并接受相关风险。

  从福岛核电站发生核爆炸事故起就应及时向周边国家及国际原子能机构等部门通报事故情况,更应该就排放核污水一事与邻国协商,提供污水核辐射浓度报告。《核安全公约》规定,凡是关于核设施而引起的安全问题责任,都要由对其具有管辖权的国家来承担。也就是说,日本政府最起码应该向周边国家以及公众及时告知由核事故可能引起的所有后果。

  回过头看,发生在34年前(1986年)的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其现场仍旧是人类禁区,那里的核辐射强度仍旧很高,而福岛核事故同样是7级核事故,对人类和环境的威胁同样十分巨大。在这样的情况下,日本政府计划将核污水排入大海,不仅违反了《伦敦倾废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规,而且还拿地球环境和全人类的健康开玩笑,是中国、韩国等相关国家完全无法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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