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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吉军:冒名顶替罚不当罪,小角色导演惊世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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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 21:2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章首发于汉唐荣耀,欢迎朋友圈和微信群转发,公众号及其他平台转载请申请授权,阅读后请点在看支持!如果您是听语音,语音在文末,也请点个在看!

  高考临近,历年来每次续爆出的冒名顶替案都成为社会焦点话题,使民众对于高考的公平透明产生了很深的疑虑。

  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6月29日深夜对外发布消息,通报了该省聊城市冠县、东昌府区两起冒名顶替上学问题调查处理及相关情况,共问责46人。

  不过,在山东公布调查结果后,汉唐君发现,果然如前所料,操作冒名顶替事件,不需要太高级别的权力和太庞大的财富参与。

  因为,如果政治级别够高的话,一般都可以通过特殊关系安排入学或者出国;如果资金实力足够雄厚,通常可以通过高额赞助费或者直接出国上学。

  这两类高端人群根本用不着冒着如此风险进行违规操作。

  显而易见,目前操作冒名顶替的人,不具备以上两个条件,只能铤而走险。

  这些人大多是活跃在中国县域基层的地方能人、活跃分子。

  这些人政治资源有限,资本不足,无法完成合适的对价交换,只能通过弄虚作假实现愿望。

  自古以来,中国社会就是县域治理。县域善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理想模式。县级政府自然而然地成为主导我国基层的重要行政管理单位。县域,基层干部的权力是非常具有想象空间的,甚至位置更高的人未必能够操作。

  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基层干部的表现,往往直接影响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正因如此,我们在反腐斗争中,不仅要打老虎,苍蝇蚊子也得打。因为老百姓接触不到老虎,每天都在与苍蝇蚊子打交道。

  因此,打苍蝇对于赢得民心至关重要,为政者不可不查。

  1  过程

  客观来看,冠县陈春秀被顶替案件的调查结果是清楚详实的,比较可信。

  很多关注此案的人其实都会对整个事件的操作过程感兴趣,甚至不排除有人还想效仿一二学上两招。

  调查发现,冒名顶替事件涉及到五个重要环节,分别是:冒领通知书;伪造学生档案(学籍);户籍造假;入学报到及资格审查;毕业后工作。

  在这几个环节中,都需要不同的人参与,我们来看一下,在整个事件中的参与人分别扮演什么角色。

  冒领录取通知书环节,涉案人员包括包括:当地乡长,乡长出面请托县招生办主任帮忙,邮政局副局长配合将录取通知书取出。这个环节涉及到3个关键人员。

  伪造学生档案环节,涉案人员包括:县招生办主任、所属中学校长、学校办公室主任李建民和学生处主任、当地乡长。

  户籍造假环节,涉案人员包括派出所所长、户籍民警、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入学报到及资格审查环节,涉案人员包括大学教务处处长助理、学院学生科工作人员。

  参加工作环节,涉案人员包括县人事局工作人员。

  以上诸多环节,但凡有一个人能够负责任,此案都会大白于天下。但很遗憾,所有相关环节的涉案人都对此事采取了帮助或者默许的态度。如今都成为共犯,被处分也是咎由自取。

  显然,如果国家力量缺乏对公平正义的足够支持,在社会氛围比较模糊混乱的背景下,就会导致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消极怠工,从而出现邪恶战胜正义的情形。

  2  惩罚

  通常人们对冒名顶泰案的受害人报以高度同情,法律意义上的受害人就是被顶替人。但是,冒名顶替案侵害的绝非仅仅是被顶替人的利益,相关的利益受损方除了被顶替人之外,还包括家庭、学校和社会。

  根据公布的处罚结果显示,冒名顶替案的主要当事人和提供帮助的主犯,都因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部分提供帮助的人员,因为是共犯、从犯,只是被处以党纪处分和待遇处罚。

  总体来看,冒名顶替案的处罚结果明显偏轻,明显掺杂了一定的人情味和地方协调因素。

  对于这样一类受到全国关注的重大舆情案件,相关部门在处罚时不仅要考虑相关的法律条文,还要充分考虑权衡此类案件对受害人家庭、大学以及社会的恶劣影响。

  如果考虑到对各方的利益损害和对社会造成的长期危害,对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的不良影响,此类人员的处罚应该罪加三等。

  如今,有关方面为了平息舆论质疑的声音,匆忙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罚措施,这是一种急于灭火的心态。实际上,调查结果可以公布,处罚结果却需要谨慎评估。

  本案对山东省的负面影响,不容低估。在处置相关人员时,不该受当地社会关系和人情请托的影响。

  3  补偿

  有人问应该赔偿被顶替人多少钱才合适。

  实际上,被顶替人被偷走的不仅是上大学的机会,更重要的是被偷走了一生的命运。被顶替人损失的不是钱财,而是一生的可能性和想象空间。

  一生的命运值多少钱?这个问题实在过于沉重,又有谁能回答呢?

  普遍而言,被顶替人的高考成绩都不错。以他们的智商和能力,应该拥有比起一般人要更成功的人生。

  从幼儿园到高考,从3岁到18岁,总计十五年的寒窗苦读,一朝被替,所有的汗水和心血付之东流。

  这是何等的悲哀?这是何等沉重的悲剧?

  比起冒名顶替上大学这种悲惨的命运,我相信当事人宁可遭遇其他灾难也不愿蒙受此种冤屈。

  对于一个高中毕业生来说,又有什么事情比十五年的读书成绩更重要呢?

  如果设身处地,换位思考,谁能够不同情当事人呢?

  2009年爆出的罗彩霞案判决结果显示,在法官的努力调解下,原告罗彩霞撤回对王佳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峥嵘给付原告赔偿金4.5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滨州医学院毕业生唐娟发现自己被别人冒用身份,并且用跟她同名、同姓、身份证号码的身份在烟台职业学院毕业了。本案最终达成和解:被告注销学籍及大学毕业证等,保证唐娟顺利办理大学毕业证;被告赔偿唐娟各项损失60000元。

  类似的案件判决都显示了共同的特点,首先是民不告官不究的潜规则!事实上,这种案件绝对涉嫌违法犯罪,法庭岂能息事宁人和解撤案呢?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司法机关不去主动查办,难道都要坐等老百姓敲鼓鸣冤吗?

  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还显示了另一个特点,那就是对犯罪嫌疑人、侵权人的处罚太轻,对受害方、被顶替人的补偿太少。

  难道一个人的命运被改变被窃取被摧毁,只值几万元?这种数额,甚至低于大学毕业后的年收入。

  显而易见,类似案件的刑事惩罚太轻,民事赔偿太少。对犯罪嫌疑人的惩处力度远远不够,对受害人的权益根本没有合理的赔偿。

  也许有人会问,汉唐君认为应该如何判决呢?

  此类行为,通常定义为高考舞弊罪,除此之外,涉案人员的犯罪情节还包括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行贿受贿罪等罪行,完全应该数罪并罚,并处罚金。不过在实际宣判中,显然量刑偏轻,无非是认为社会危害性不大罢了。其实是错误认知!

  冒名顶替案对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危害,绝不能低估!对公权力形象造成的杀伤,更不能轻视。

  换个角度来看,冒名顶替案的刑事责任,不妨考虑参考盗窃罪的最高量刑标准进行处罚,也就是: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们一谈盗窃罪,就是财物。对一个战士来说,军功章珍贵不珍贵?对一个学生来说,录取通知书与军功章有什么区别?

  所谓冒名顶替上大学,首先就是盗取对方的入学资格即录取通知书。那么将这种行为类比为盗窃罪,从逻辑上也是说得过去,

  犯罪嫌疑人盗窃的是对方的身份、高考成绩、入学通知书,盗窃的是对方的一生幸福,将盗窃数额定义为特别巨大完全合情合理。那么,就应该判决有期徒刑15年。

  当然,如果将高考舞弊等同于古代的科举舞弊,那么涉案人员被处以极刑也是说得过去的。

  显然,核心问题就是对此类问题的定义和定性。

  毫不客气的说,已有的几起法庭判决案例,可以说是在纵容犯罪。因为犯罪成本太低了!

  除了刑事犯罪问题,在民事赔偿部分。前几年的判决的案例,明显太轻。有的案例是通过计算犯罪嫌疑人在大学毕业后工作几年的工资收入,然后赔偿给受害人。这种赔偿方式,简直滑稽至极!

  有人偷了我家的母鸡,赔偿我难道要按照母鸡这几年下了多少蛋来计算吗?

  上大学的资格和机会难道等同于老母鸡下蛋吗?受害人原本可以依靠属于自己的大学学历,在一生中持续寻找到合适的工作,赚取收入。

  如今把大学学历当成了下蛋的母鸡,只是获得了几年的赔偿,又如何能弥补受害人在学习机会和学历方面的损失呢?

  目前的判决案例,对受害人的补偿远远不够,对犯罪嫌疑人的惩罚不够,这是司法部门应该考虑的问题!

  汉唐君认为,完全可以考虑将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全部收缴,并赔偿给受害人!因为不如此赔偿,不足以弥补受害人被摧毁的人生。

  只有这样赔偿,才能体现出社会的正义和人生的公平。

  4  纵容

  山东方面通告说,目前正对反映的“242人冒名顶替取得学历”问题开展调查。

  目前初步查明,上述冒名顶替问题发生于1999年至2006年之间,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被冒名顶替者完全不知情被冒名顶替;二是被冒名顶替者主动放弃入学资格被冒名顶替;三是被冒名顶替者知情并与顶替者之间存在交易行为等情形。

  目前,全社会对于第一类冒名顶替行为普遍非常愤慨,并要求严惩。第二类和第三类行为,通常由于当事双方的默契,很难被发现。但是,第二类和第三类,同样对社会造成了重大伤害。准确定义的话,顶替者和被顶替者已经涉嫌共同犯罪!

  我们都知道,代替考试是犯罪行为,那么将自己的考试成绩出卖给其他人,与代替犯罪有什么区别呢?所以定义为共同犯罪毫无问题!

  对于司法部门而言,不能因为当事双方达成交易或者默契就视若无睹。对于此类共同犯罪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对于全社会而言,也应该对于此类犯罪行为进行关注。

  毫不夸张的说,目前的已有案例已经显示了法律层面对于冒名顶替此类犯罪行为的纵容,无异于鼓励继续犯罪。

  司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对犯罪分子的宽容,同时也是对善良的人的侵害。如果犯罪成本过低,谁还选择善良守法呢?

  世人都喜欢对遥远的不相干的事情进行评头论足,反而对于发生在身边的此类事件装作不知道并保持沉默。

  请问各位在义愤填膺的讨伐冠县焦点事件的时候,谴责当地有关部门的时候,有没有勇气对发生在身边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举?恐怕大多数人都选择沉默吧。

  中国是人情社会、关系社会,宗族礼法和人情在社会规则中依然起着不亚于法律的调和作用。在执法层面总会出现情与法的冲突。

  此类情况如何去协调,如何去权衡,是每个人都应该考虑的问题。

  众所周知,冒名顶替案年年都有,绝不仅仅是山东一个地方的问题。

  目前山东开始了清查工作,其他省份何时主动对此类行为进行审查呢?

  教育主管部门何时下令各地对此类行为进行大面积清查呢?

  如果继续无视人民群众的呼声,习惯性捂盖子,但求天下太平,只想息事宁人,那就是尸位素餐,也是从上而下的傲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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