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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庄主:如何理解“金融委拟近期推出11条金融改革措施”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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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8 10:3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刚刚,人行官网和官微发布一则信息“金融委办公室发布11条金融改革措施”,明确金融委成员单位将按照“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的原则,于近期推出11条金融改革措施,具体包括出台《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出台《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和补充资本工作方案》、出台《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行业绩效评价指引》、出台《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四部规章、出台《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出台《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发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发布《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推动信用评级行业进一步对内对外开放、引导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出台《加强金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意见》。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金融改革举措多数在2020年ZF工作报告中有体现。除最后两条举措外,本文对其余八条举措进行简要评述。

  一、关于出台《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的简评

  (一)实际上2020年4月9日,银保监会已经发布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日期截止至2020年5月9日,因此目前征求意见的阶段已经完成,现在仅差正式稿发布。

  (二)如果往前追溯,则会发现2019年4月发布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便已经明确提出了建立分类监管考核机制。2020年ZF工作报告再次突出对小微企业的重视,明确提出“鼓励银行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首贷、无还本续贷……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40%……一定要让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明显提高,一定要让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

  (三)此次将要发布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主要从信贷投放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四个等级。其中,对于评价结果为三级、四级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将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加强监管督导。

  二、关于出台《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和补充资本工作方案》的简评

  (一)实际上2019年以来的多次JRW会议已经明确强调加大中小银行资本补充的政策支持力度。而2020年2月27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人行和银保监会对此均有所表态。例如,人行表示下一阶段要根据银行贷款增长的需要,加大对中小银行补资本方面的政策支持,提升银行整体信贷投放能力。银保监会也表示今后要加强对中小银行的支持,包括资本补充方面开绿色通道。2020年ZF工作报告则明确提出“推动中小银行补充资本和完善治理,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

  (二)目前已有26家银行发行了永续债(中行和农行分别发行两次),合计规模达到7875亿元。其中2020年以来共13家银行发行永续债,合计发行规模达到2529亿元。

  (三)26家银行主要涉及12家城商行,分别为台州银行、威海市商业银行、徽商银行、杭州银行、泸州银行、桂林银行、江苏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北部湾银行、东莞银行、湖州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农商行仅有涉深圳农商行1家。

  (四)下一阶段,发行永续债的中小银行大军还将扩容,政策层面的支持力度会比较大。包括央行近期加大了CBS的操作力度以及今天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均是为了支持永续债的发行。

  三、关于出台《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行业绩效评价指引》的简评

  (一)疫情发生以来,财政部与央行、银保监会等部门配合,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普遍降费,取消反担保要求,加快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

  (二)2020年ZF工作报告也明确提出“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因此《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行业绩效评价指引》的主要内容、目的应是和《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一致,即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

  四、关于创业板和新三板等两部资本市场改革文件的简评

  这一部分内容也可以参见“我为什么强烈看好这一轮资本市场改革?(20200307)”。

  (一)金融委明确近期将要出台《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四部规章和《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这实际上是本轮资本市场改革的内容之一,在疫情之下,相关改革举措的推出时间显然被大幅提前。其中创业板改革的重点是注册制,新三板改革的重点则是转板挂牌上市和引入战略投资者。

  (二)2020年4月27日,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方案获得通过。同时证监会连发5份创业板注册改革政策文件,深交所也发布8份配套政策文件。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则进一步提出“改革创业板并试点注册制”。

  (三)相较于创业板,新三板改革的步伐也在加快。

  1、2019年10月25日,证监会全面启动新三板改革。

  2、2019年12月2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允许挂牌公司向新三板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实行保荐和承销制度)、放开挂牌公司定向发行35人限制(推出自办发行方式)。

  3、2020年1月3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指引(征求意见稿)》。

  4、2020年3月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新三板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及满足转入板块上市条件)可以不经过IPO审核环节直接申请转板到科创板或创业板上市,这绝对是大利好。

  五、关于出台《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的简评

  这一部分内容可以参见“深入理解标准化票据的战略意义(20200217)”。

  (一)实际上2020年2月14日,央行便已发布了《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而标准化票据自2019年8月开始试点,最初是为了解决中小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问题,随后扩大至中小企业的供应链融资(第四期标准化票据已扩展至企业端)。因此标准化票据推出的目的是为了支持中小金融机构流动性、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和供应链金融发展,这些均是国家重大战略。

  (二)事实上标准化票据是供应链金融中的重要一环,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优化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流动性融资困境,这和当前面临的环境相似。

  (三)标准化票据的推出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增加了大类资产配置中的一个投资品种,还在于标准化票据存托机构这一资质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极其重要,它使得商业银行不再仅扮演投资者或授信人身份,商业银行也可以借助标准化票据这一工具在出票人和投资者之间搭建完整的链条,开展投融资一体化的投行业务。

  六、关于发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的简评

  目前大资管各行业的基本政策文件正式稿或征求意见稿多已出台,标与非标的认定也需要真正明确下来。

  (一)2019年10月12日,《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在资管新规的基础上对非标债权进行了界定。

  (二)资管新规提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条件,即(1)等分化、可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GWL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在106号文的基础上,《认定规则》对上面5个条件进一步给予了具体解释:

  (三)认定规则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主要包括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由存款(包括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

  具体包括国债、央票、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票交所的相关产品,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等。

  事实上这一口径基本和证监会相一致,

  (四)应该说,认定规则的口径较为严格,之前存在争议或侥幸心理的资产多已被列入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且口径上较为严格,如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的)、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债权融资计划(北金所)、收益凭证(中证报价系统)、债权投资计划和资产支持计划(上海保交所)以及其他为单一企业提供债权融资的各类金融产品等等均被列入非标。

  七、关于发布《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的简评

  此次出台《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是为了鼓励有真实人民币资金需求的发行人发债,推动熊猫债市场的发展和人民币国际化。

  (一)2005年,国际金融公司(IFC)和亚洲开发银行(ADB)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人民币债券11.3亿元和10亿元,正式宣告了“熊猫债”的诞生。截至2020年5月27日,国内共155只熊猫债券,债券余额达到2606.66亿元,除在2018年有明显放量外,2019年以来整体表现平淡。

  (二)实际上《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之前关于熊猫债已经有一些相关政策文件给予监管。2018年3月,上交所与深交所分别发布了《关于开展“一带一路”债券试点的通知》;2018年9月,央行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简称16号文);2019年1月,交易商协会出台《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试行)》。

  (三)16号文将“熊猫债”的发行人分为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非金融企业法人四类,并针对此四类分别设定了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和信息披露等全流程规则,为各类发行人提供了可操作的规范;《业务指引》则进一步明确了境外非金融企业发行熊猫债所需满足的注册发行条件。

  八、关于“推动信用评级行业进一步对内对外开放”的简评

  (一)这一举措是对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具体落实,即进一步放开我国的信用评级行业,允许符合条件的国际评级机构和民营评级机构在我国开展债券信用评级业务,并鼓励境内评级机构积极拓展国际业务。

  (二)实际上这个过程已经在进行。

  1、2019年1月28日,首家外商独资信用评级机构——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正式进入中国市场。

  2、2019年7月20日,金融委发布金融业对外开放11条措施,进一步明确“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3、2020年5月14日,央行对美国惠誉评级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独资公司——惠誉博华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予以备案。同日,交易商协会发布接受惠誉博华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部分债券品种评级业务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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