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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评:天道昭昭:最高人民法院已介入“百香果女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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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1 22: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戎评酷爱读史。

  浩瀚史卷中,我尤记得刘邦率军攻入咸阳时那旗帜鲜明的“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那是公元前207年,距离今天已经过去了2227年。

  一

  2018年10月4日,中国.广西

  当天中午,年仅10岁的女孩晓燕在和姐姐将自家地里的百香果摘收好了之后,便独自一人扛着装满果实的编织袋,走向了对面山头的收购点...

  晓燕是个苦命的孩子。

  2009年的时候,晓燕的父亲杨时愔到外地的伐木工地打工赚钱,因为在当地的水库施救落水者,而不幸与自己的妻儿天人永隔,那一年,晓燕年仅一岁。

  父亲走了,家里的顶梁柱塌了,生活的重担被统统的压在了母亲陈礼言的肩上

  ——在悲痛与希望的交织中,那个坚强的女人,依靠着种地和打零工,倔强的支撑着这个四女一子的小小家庭。

  是的,即使生活充满了悲痛,但是希望依旧在那里。

  对于母亲陈礼言而言,将孩子父亲留下的血脉抚育成人,就是希望。

  对于那一天的晓燕来说,自己肩上扛着的这一袋“百香果”,就是希望。

  戎评猜,那一天扛着百香果的晓燕一定是面带笑容的。

  这一袋果子,可以换成家里最缺的“钱”,才年仅10岁的晓燕,也用行动证明了,自己长大了,自己也能帮着母亲和姐姐们一起分担..

  晓燕是“幸运”的。

  当“丧父噩耗”袭来时,年仅一岁不谙世事的懵懂,让她的伤痛至少可以来的模糊一些、轻微一点。

  虽然从记事开始,窘迫的生活便已经占据了全部,可是她还有一位值得自己骄傲的父亲,以及一位始终倔强坚持,不离不弃的母亲....

  当然,更重要的是在当地政府的大力扶贫政策支持下,在时间的不断伤痛修复中,这个家庭的悲痛正在一点点的淡去,对于美好生活的希望正在一天天的靠拢。

  然而,晓燕一家对未来的美好希冀,却被一个畜生给彻底扼杀!

  ——当天,在将百香果扛到了山对面的收购点之后,晓燕握着卖果的32元钱和一条腾空的蛇皮口袋,踏上了回家的路,但是等待她的,却是早已埋伏在返程路途,企图施暴的同村29岁青年杨光毅。

  被猛然扑倒的晓燕开始大声哭喊,害怕引来旁人的杨光毅,紧紧的用手掐住了晓燕的脖子直至对方晕厥!

  随后,杨光毅将晓燕装进了蛇皮口袋扛至附近的一处山岭,而在施暴的过程中,晕厥的晓燕曾中途醒来,但是,杨光毅并没有就此打算放过她。

  他用刀刺伤晓燕的双眼及颈部后,继续自己的暴行,而在施暴完毕并将晓燕身上仅有的32元搜刮之后,杨光毅再次将晓燕装入蛇皮口袋中,以滚、搬、拖等方式将晓燕带下山岭扔进了一个水坑中浸泡,随后抛尸在另一处山坡。

  当天,苦苦等不到晓燕归家的母亲,彻夜寻找晓燕。

  第二天,晓燕的母亲寻找女儿的时候,还碰到了在地里干活的杨光毅,杨光毅十分淡定的说,没看到,不知道...

  两天后,晓燕的尸体被警察找到。

  经尸检认定,晓燕死于被他人施暴过程中的的胃内容物反流进入气管、支气管和气管被锐器刺破气管外周围血管损伤出血,血液直接流入气管、支气管、造成气管、支气管填塞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二

  戎评不知道大家看到这个故事时,内心是什么感想。

  我只知道的是,不论是从情理还是法律的角度来讲,那个作恶的“畜生”,必须死!

  当然,2019年之际的法律宣判,也告慰了在天的亡灵和人世间的公义

  ——2019年7月12日,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杨光毅奸淫幼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因性侵系10岁的未成年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应从严惩处;杨光毅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其罪行极其严重,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判处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责令退赔32元给杨晓燕目前陈礼言。

  然而,一手杀害了晓燕的那个畜生,却不肯去结束自己耻辱的一生!

  他利用法律赋予给他的权利提起了上诉,他不断的强调自己存在的“自首”行为,他杀死了晓燕,他却希望活命!

  然后,令人诧异的一幕出现了。

  2020年3月25日,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杨光毅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死刑的宣判。

  二审法院认为:

  杨光毅父亲规劝陪同杨光毅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属自首,杨光毅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依法对杨光毅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限制减刑。

  简而言之,按照“二审”的宣判,施暴杀害了晓燕的那个畜生,可以活命了。

  “杨光毅的自首行为”,成为了他得以活命的法律依据。

  我们不妨来看一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情节”的法律表述: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所以,杨光毅“自动投案”了吗?

  根据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宣判卷宗,即,“杨光毅父亲规劝陪同杨光毅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诉犯罪事实”的表述,我们确实可以认定这个杨光毅确实属于“自首”。

  不仅如此,似乎是为了凸显杨光毅自首的作用,案件卷宗后还紧接用了这样一句话:杨光毅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至关重要?

  在戎评看来,这句话的意思大概应该是暗示,如果没有杨光毅的自首,这起案件的破案难度会很难,或者说成为无法破的悬案。

  但是,事实真的如此吗?

  如果回顾整起案件的话,我们可以发现,凶手杨光毅的犯案过程虽然具有一定的“预谋性”,例如“事先埋伏”的情节。

  但是归根结底,不论是从预谋、施暴、伤害,抛尸的任一环节来说,其都无法脱离作案粗糙、临时应对的“自杀式犯罪”本质!

  当然,事实也证明了一切。

  就在晓燕失踪后的仅仅一天不到的时间里,灵山县的刑警便火速的介入了这起“失踪案”,在随后的村民走访中,更是采集到了诸如“隐约听见了狗叫和小孩凄厉的惨叫,声音持续了大约一分钟”、“那晚全村每户人家都派人去找晓燕了,唯独杨光毅家没去”这样的一系列关键信息...

  除此以外,作为犯案凶手的杨光毅,还被警察带去了公安局质询,虽然最后杨光毅又被放回来了。

  但是,种种现象已经显示,当地的执法部门已经认定了“晓燕案”是一起本地作案的刑事案件,并已经找到了“高度怀疑”的对象,一切真相的水落石出,已经进入了倒计时!

  对于这一切,杨光毅当然也是心知肚明,极度恐惧的。

  于是在10月6日凌晨的时候,(自称)刚刚知晓了一切的杨光毅父亲,带着他去了派出所自首....

  试问,这样的“自首”,对于案件的侦破谈得上至关重要吗?

  好吧,就算这种“归案后对其杀害同村女孩杨光毅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也算的上是自首的话!就算这种连同村的村民都开始怀疑的“杀人凶手”自首,也算得上至关重要,而可以借助法律而免死活命的话。

  那么我们也来谈“法”!

  如果戎评没记错的话,《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情节”的量刑处罚中还有这样一句: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键词:“可以”。

  换一句话说,就是在“从轻处罚”这个问题上,“可以”与“不可以”,是要依据某种“标准”来衡定的。

  ——戎评尤记得,同样是父母陪同投案自首,同样是杀人,“上海杀妻藏尸案”的二审,依旧被维持了“死刑”的原判。

  当时,在舆论层面中对于这种“自首还要死刑”的判决结果,一个拥有司法背景的网络热评,其实就已经告诉了我们“晓燕案”中,对于杨光毅是否应该被从轻处罚“衡量标准”:

  自首从轻是考虑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而不是考虑他自首的示范效用。

  所以,“晓燕案”中的杨光毅,算“恶”吗?

  在戎评看来,纵观全案,杨光毅此人无论是对晓燕临时起意的埋伏挟持、还是施暴过程中的残忍伤害、还是施暴完毕之后绝对意欲置人死地的用心、乃至杀人藏尸之后面对晓燕母亲询问的死不悔改,这个杨光毅,何曾有过一丝忏悔自首之心?

  他的自首驱动力,纯粹只有晓燕母亲报案后执法部门高度重视后的恐惧暴露!

  他如果哪怕有一丁点儿的悔悟的话,也该在一审宣判死刑之后,选择闭上自己的臭嘴!

  但是他没有,他在剥夺了晓燕的生命之后,他在再一次的破碎了晓燕一家的希望之后,却希望自己能够“活”下来!

  因此,杨光毅应该活吗?

  文章最后,戎评有话说

  最近,B站的一则名为《后浪》的演讲视频很火。

  戎评也去看了看,配乐很激昂、画面很精致、内容也很积极向上,虽然,这则视频最终还是被很多网友戏称为了“前浪之子”,但是视频内容中对于祖国下一代的殷切希望,依旧让我产生了微微的触动....

  孩子,是一个民族的未来。

  晓燕只有10岁,晓燕也已经止步于10岁,我们这个民族的未来,难道仅仅应该止步于10岁吗?

  晓燕或许不是后浪,但她一定是我们这个民族未来的一份子。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杨光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

  对此,戎只一言:天道昭昭,人可欺,心不可欺;因果历然,天地无欺。

  好了,心情不好,今天就讲到这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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