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照这么说,岂不是法律的地位比主权还要高?在普通法的思维模式里确实如此。在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的视角下,法律权威源于最高立法机关,司法权威来自国家主权。但在普通法那里,这个逻辑可能是颠倒过来的,这也就是普通法的法律至上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权力服从法律。【5】但问题在于,一旦法律高于主权,那么这种法律的实定效力从何而来?最终只能归结于形而上的道德规范和个人的“良知法庭”。
不过这种观念也不是英美国家与生俱来的,其精神起源可能来自17世纪英国的普通法之父爱德华·柯克爵士(Sir Edward Coke)。柯克本人就是个普通法法官,由于普通法的特质,法官除了断案,还要撰写判例集,记录案例和审判过程中形成的理念原则。法律至上的精神源自他对“邦汉姆医生案”(The Bonham Case)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