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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哥:创业当老板的最大风险,99%的人想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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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7 16: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创业开公司,当老板,在大多数人看来,是一件非常光鲜的事情。因为敢创业的人,要么是自己出资,财产丰厚,物质基础不错,要么是获得了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个人能力和社会信用值都很高。

  如果要说有什么风险的话,无非就是失败之后,损失了金钱,或者时间成本。很多人会以为,这点风险,和一旦创业成功之后的财富增长和社会口碑相比,太小了,完全值得去搏一把。

  但是,事实上真的如此吗?

  如果你抱着这种想法,依靠着一腔热血,投入到血雨腥风的市场搏杀环境下,在前方等待着你的,很可能是始料未足的最大风险。

  01

  这种最大风险,已经降临到了过去3年,中国最年轻,又曾经最风光的一家公司创始人身上。如今的他,应该是焦头烂额,悔不当初了。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披露的信息,2018年12月4日,法院对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创始人戴威,作出了“限制消费令”。

  该公司即为共享单车ofo公司,戴威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能在星级宾馆等场合消费,不能买房、买车、旅游,子女不能入读私立学校,等。

  这里我们会有3个疑问。

  第一,ofo公司所欠供应商,多少金额?

  上海凤凰于2018年8月底公告称,ofo仍欠自行车货款6815.11万元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货款连同违约金超过7000万元。

  百世物流于2018年9月13日,诉ofo公司一案在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庭审中要求立即支付310余万元的运输服务费用,代理律师还表示ofo整体拖欠了1400多万元。

  就这些吗?远远不止。行业人士统计了,2018年8月底以来,ofo共计20次被列为被执行人,所涉及的执行法院包括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拖欠标的金额共计约5360万元。

  综合统计下来,ofo拖欠供应商金额1-2亿元,拖欠用户押金10-20亿元。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义务和处罚措施,怎么会转移到法定代表人身上?

  看起来,这好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法》,因为公司是法人,个人是个人,二者的权利、义务、财产是完全隔离的。如果要完全将有限责任公司的义务和处罚措施,都转移到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身上,那就不敢有任何人敢开设公司创业了。

  目前,虽然ofo公司债务产生,但是并不代表公司账上没钱,公司选择在有一定履约能力的条件下,不执行法院的判决。

  多家法院的做法,也是符合规定的。因为,法院并未要求法人代表,用个人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也并未施加任何行政、刑事方面的处罚,只是通过限制个人的高消费行为,来督促公司尽早清偿债务。

  法院并没有突破《公司法》的基本理念,并且也是执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最新全文(修正版)》的基本精神: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三,戴威如何做,才有可能让法院取消限制消费令,恢复个人的自由身?

  罗振宇在《时间的朋友》2018年跨年演讲中,依然认为年纪仅有27岁的戴威,只要他永不言弃,未来依然可以成功。他的看法绝对是错的。

  如果这么多家法院下达的限制消费令没有取消,戴威也许可以在私人生活领域里活得不错,毕竟他老爸的权势和财力依然很强,他个人也不差钱,但是他要在这个社会再取得一丁点的成就,发出一点微弱的声音,产生一次差旅行为,必须申请让法院取消。

  目前来看,这个限制消费令没有时间期限,如果不主动作为,则是永久限制。那么,有什么办法可以取消吗?

  唯一的办法是,申请ofo公司破产清算。

  根据《企业破产法》,破产清算的时候,债权人的债务都要按照法律的顺序排队,按比例取得清偿。这个时候某一债权人要求单独全部清偿的基础就不存在了,针对该项债权做出的限制消费令也没有了存在的法律基础。

  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法》,公司的破产,不会牵连到个人的消费和生活,个人几乎不会被追究民事责任。东山再起,也未可知。

  02

  这让我想起了另外一个案例。

  上市公司乐视网的创始人,贾跃亭,2017年7月前后逃到美国。其原因在于,经营能力无法支持庞大野心,在资本牛市时乐视网在股市融资了数百亿元,又拖欠供应商款项数百亿元,来支持空中楼阁式的发展愿景。

  从法律上讲,无论是根据中国法律还是美国法律,拖欠供应商的款项,都是公司法人行为,和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没有关系,他留在国内,受到的只可能是限制消费令、债主们年复一年上门讨债,仅此而已。个人财产不会有任何影响。

  但是2018年底,有多家债主,法律诉讼打到美国,要求加州中区法院冻结贾跃亭在加州的别墅豪宅,以及他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法拉第未来公司的股权。法院执行了价值总计15亿美元的标的的冻结。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难道美国的法律,没有隔离公司法人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吗?

  原来,贾跃亭在借款时,以个人名义和个人财产,为借款公司提供了担保义务,并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即使他认为法律可以隔离公司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人身已经转移到了异国他乡,没想到自己的担保协议,最终将他个人和借款公司,绑定在了一起。

  03

  所以,你看出来了,创业当老板的最大风险,就是将公司法人的风险,转移到了个人身上。

  也许有人会质疑,ofo的戴威、乐视网的贾跃亭,都是属于从一开始就没想过好好经营公司,有意骗取他人财产,这种法人代表,理应以个人身份来承担公司的法律义务。

  你的想法没错。

  但是我也相信,任何人创业的时候,从一开始,一定是想好好经营,取得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双赢的结果的。只是创业的过程,充满了各种暗礁,创业者除了要应对市场的风险之外,也和各色市场主体在复杂地博弈着。

  列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你作为公司法人代表,有下游客户上门采购商品或者服务,但是款项需要拖延3个月才能支付。你为了拓展市场,答应了下游客户。然后你向上游客户采购基础商品或者原材料,计划等下游款项到账之后,再支付给上游,并且签订了个人担保协议。期限到达之后,下游客户无法支付款项,甚至申请了破产保护,但是你答应上游客户的款项,却必须依法执行。这个时候真的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了。

  创业过程中的风险,数不胜数。融资环境可能会在半年之内从暖春进入寒冬;突如其来的政策风险可能让公司面临灭顶之灾;消费者的低素质行为可能让经营成本大幅上升;顺境时合作良好的供应商会在危机来临时集中挤兑;看似良好的宏观经济可能突然向下,市场消费能力急剧下降;下游合作方违反协议导致公司无法支付上游的款项……

  一些知名公司,为了规避法律诉讼和行政事务对实际控制人的干扰,隔离公司法人和实际控制人,将法人代表职位,由其他人来担任。我们查阅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本不是任正非,而是你未听闻过的赵明路。

  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不是马云,而是你未听闻过的戴珊。

  创业过程中,有些人一直在秉持初心,有些人的心态在逐渐黑化。更多的创业者,在中间状态摇摆。

  如果一不留神,公司经营失控,对风险判断不足,将公司的法律风险,转移到了个人身上,那等待创业者的,是数之不尽的麻烦,东山再起的机会也很渺茫。这时,创业者可能会在夜半无人之时,回想起自己作为打工者的上班生活,那种生活多么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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