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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立平:工厂社会与剧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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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9 19:4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模范现象说起

  在从50年代到70年代这大约30年的时间里,我们的社会中存在一种颇值得注意的现象,即“英雄模范人物”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突出地位。不错,在任何社会中,都有人们学习的“榜样”,甚至是社会的偶像。但就“英雄模范人物”在我们社会生活中所占的那样突出地位,却似乎是独一无二的。

  “模范现象”的典型特征:

  1、他们都有“突出的事迹”,这个事迹都是与当时体制的中心工作或一贯性目标相一致的,而且这种事迹都有一种常人很难达到的程度。

  2、对这些人物和他们的事迹,都要进行轰炸式的宣传,通过这种宣传,使得整个国家的人们都知道他们的存在和事迹,他们和他们的事迹成为一种示范,成为全国人民学习的榜样。

  3、这些模范人物一般都要给予很高的政治地位,有的作到国务院副总理,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哪怕是运动员,也要给一个省的体委副主任。问题是在于,在这样的社会中为什么会存在这样一种“模范人物”现象?这种现象在这样的社会生活中处于一种什么样的位置?

  对应的两种社会生活

  就运作方式而言,可以将两种不同的国家区分开。

  福柯在分析权力技术的时候,曾经将君主制的“剧场”模式与工厂模式加以区别。据此,我们也可以区分两种不同的社会生活,一是工厂式社会,二是剧场式社会。

  工厂式社会相当于韦伯所说的科层式社会。在这里,按部就班是其社会生活的主要特征。社会生活的推动,依据的是规则和程序。

  而剧场式社会则缺少这样的规则与程序。在这里,推动社会生活运转的,并不是明确的规则和程序,而是仪式性的动作。就象在舞台上有人在示范表演,别人跟着做。我们可以推断,作为社会中的普通成员,在工厂式社会他们要了解有关他们社会活动的目标、程序和规则;而在剧场式社会中,他们认真模仿别人的表演。

  改革前的中国社会,就是这样一个剧场式社会。

  两种不同的报酬系统

  一个组织(甚至社会)要推动人们做一些事情,总要运用某种激励机制,这就是报酬系统。大体来说,有两种不同的报酬分配的原则。

  一种可以称之为“对等性报酬原则”,另一种可以称之为“奖励性报酬原则”。前者强调报酬与劳绩的对等性,即你付出了多大的劳动,或劳动获得多少结果,按照这样的一种原则给予报酬。而“奖励性报酬原则”则典型地见之于体育比赛当中,比如跑一百米,第一名是金牌,第二名是银牌,第三名是铜牌,而超出前八名的,连分数都没有,尽管你跑得比第一名还累。

  在工厂式社会中,盛行的大多是“对等性报酬原则”,而在剧场式社会中所盛行的则是“奖励性报酬原则”,至少是在有关模范人物的报酬上是如此。

  模范人物的位置  模范人物就是剧场社会中的示范者。从这里人们也可以看出,这样的社会为什么特别需要模范人物。在模范人物的带动之下,整个社会生活成为一种模仿;而模范人物与群众的差距,成为社会生活竞赛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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