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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丰慧:应该把保护债权人利益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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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4 16: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江西萍乡农商银行发布一则催逾期未还助学贷款的通知,其中公布了141名大学毕业生的姓名、住址等信息,拖欠金额最低3.47元,最多11890.96元。有些人认为这侵犯了个人隐私,银行工作人员称实在联系不上,否则不会用这种方法。

  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债权人,逾期贷款不还采取一些措施是必要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通过适度公布违约债务人的公开信息也不过分。不过,最好提前在法律框架下在借款合同中有约定条款。比如,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就应该在条款中明确采取的催收措施,告知借款者。

  银行等金融机构最合适的做法是把违约者诉诸法律,让法院来公开违约者的个人信息,甚至限制违约者乘坐高铁飞机等高消费能力。这样就达到了目的。债权人需要明白的是你直接公布债务人信息是违法的,但是法院公布同样的内容就是合法的。

  在本案中,银行可能考虑的是借款金额较小,利用法院法律手段催收交易所成本过高,时间拖的过长等原因。

  当然,侵犯个人隐私也是违法行为。由非法律部门公开借款者逾期不还款信息,会涉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银行等金融机构,网站等都应该注意。目前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很多。特别是网络迅速发展后,可以这样说,个人隐私基本都被裸露在外。个人有隐私保护意识也不行,因为裸露的部分太多了。

  这里面再三强调的是,网络等个人信息不是不让挖掘使用,而是使用以后必须给个人信息保密。如果把个人信息贩卖出去,谋取不正当利益,必须坚决打击。

  就银行等金融机构关于公布个人信息侵权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应该进行双向执法:一是勒令银行停止侵权或负责规定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必须督促违约者限期归还银行贷款。不能仅仅执法前者,而不执法后者。对债权人保护必须体现在这里。不能仅仅执法债权人泄露个人信息,而放过债务人履约债务。这将是对债权人的极大伤害,培养的不是社会诚信,而是老赖一茬又一茬。

  一个现象必须注意。防止债权人权益被各种舆论等裹挟。法律应该最大化保护债权人利益,这样这个社会的诚信体制才能正常运行。

  目前牵扯网贷、小额个人贷款,貌似债权人输理一样。当然不可否认,高利贷和暴力催收确实不可取。不过,借款人应该量力而行,根据自己的能力借贷,按期归还本息。包括隐私、暴力催收的一个大前提是借款人违约不还贷款。如果没有违约就不会发生以后的一系列情况。

  今天的社会最需要的是对债权人的保护。保护债权人就是保护和培养良好的社会信用成新体系。今天中国社会诚信信用体系建设已经迫在眉睫。特别是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经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基础,必须抓住这个机会,全力推进,使得中国一个完善的诚信体系出现在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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