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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叶君:重要的不是赵志红被执行死刑,而是最高法未认定其为“呼格案”真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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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31 16: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中国,一个普通的死刑执行通常不会引起太多关注,因为,这样的事情每年要发生好多次。但是,7月30日上午,一个叫赵志红的罪犯被执行死刑,却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赵志红本人没有什么特殊性,之所以成为关注焦点,是因为他的案件“背景”太特殊,众所周知的“呼格案”就曾被传与他有联系。

  新华社消息称,3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赵志红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1996年9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等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17起,共杀死6人,强行奸淫幼女2人、妇女10人,还多次抢劫、盗窃,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赵志红还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赵志红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赵志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的刑事裁定。

  从犯罪事实看,赵志红可谓罪恶累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是,让他成为舆论关注焦点的原因,并非是他在恶人中冒尖,而是他始终承认自己是“呼格案”的犯罪人。

  “呼格案”曾经轰动全国,皆因呼格吉勒图个人命运和后来案情逆转。脑袋不是韭菜,割了不能再长,可是,这样的悲剧就发生在了这个年仅18岁的青年身上。

  1996年4月9日,一名女子在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被强奸杀害。呼格吉勒图发现后主动报案,不料被公安机关认为有作案嫌疑实施拘捕,随后被检方起诉。5月23日,呼格吉勒图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案情逆转发生在2006年12月5日,赵志红在看守所内递出一份写在卫生纸上的“偿命申请书”,称自己曾于1996年4月在呼市一毛家属院公厕内奸杀一名女子,并愿意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2014年11月20日,“呼格案”进入再审程序。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

  至此,错判的“呼格案”终于得到纠正,但是,呼格吉勒图已经冤死于地下8年了。著名法学家江平为呼格吉勒图的新墓题写了碑文,慨叹:“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

  那么,发生在呼市一毛家属院公厕奸杀案的真凶是赵志红吗?一段时间里,很多人这样相信,也有一些报道让人这样认为:赵志红出面承认了,真凶找到了。

  但是,在7月30日新闻报道中罗列的赵志红几个案件中,并不包括呼格吉勒图为之送命的那起公厕奸杀案。对于赵志红主动承认的这起犯罪,最高法刑五庭负责人在回答媒体提问时这样解释,指向赵志红作案的证据只有其供述,而其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且重大的矛盾或差异,不能根据这样的供述认定赵志红实施本起犯罪事实。

  这位负责人说,赵志红对部分重要情节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不一致,比如对作案时间,有1996年3月至7月、在20时至22时之间多种供述;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奸淫被害人时射精,与杨某某的阴道分泌物中未检见精斑、现场勘验检查和尸体鉴定均未发现精斑相矛盾;供述被害人穿得不多、未系皮带等衣着情况与杨某某穿得多、系皮带的实际情况明显不符;供述作案时揪下被害人耳环,与杨某某双耳未见损伤的情况不吻合,等等。

  除了表示赵志红并没有被认定为“呼格案”所涉犯罪的真凶外,这位负责人还认为,总的看,舆论的报道和评论是客观、中肯的,但也有不实的内容,有的是主观臆测,有的是道听途说,有的是以讹传讹。希望社会公众对赵志红案的舆论信息,理性对待,明辨是非,不偏听偏信不实报道。

  这就是说,赵志红被判处并执行死刑,是因为他犯下的杀人罪、强奸罪,与导致呼格吉勒图殒命的那起公厕杀人案无关。

  既然赵志红不是这起案件的真凶,那么,是不是说呼格吉勒图又成了真凶?是否意味着“呼格案”再审改判无罪是错误的?最高法的解释是,呼格案”再审改判无罪,是因为认定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并不是因为赵志红自认真凶。“呼格案”再审改判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其意义不在于是否挖出了真凶,而在于让疑罪从无等保障人权的法律原则和相关的司法程序得到了高度的重视和普遍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坚决防止出现类似悲剧。

  从法律角度说,有两个原则最为关键,一是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二是必须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在赵志红身上,这两个原则得到了体现,最高法认为,这是办理赵志红案的两点重要启示。但是,如果回看“呼格案‘,我们又能看到,恰恰是在这两个原则上出了严重问题,才导致了冤案的发生。

  在最初被拘捕时,呼格吉勒图反复声明自己只是报案人,并不是犯罪人,但是,情况却在向着最坏的方向发展。在这个18岁青年身上,法律的光环从一开始就是暗淡的,疑罪不是从无,而是从有;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也严重扭曲,呼格吉勒图被起诉、审判了,法庭之上当然会有“证据”,但是这些“证据”是怎么来的呢?

  江平先生的碑文曰:“呼格报案。被疑为凶手。后不堪严刑而屈招。被判死刑,六月十日。毙。呼格负罪名而草葬于野。父母忍辱十年。哀状不可言。”

  因为赵志红,“呼格案”的冤屈洗清了,但是,赵志红又没有成为1996年4月呼市一毛家属院公厕奸杀案的真凶。我们该如何理解?只能说,在呼格吉勒图在地下喊冤8年后,这个恶贯满盈的罪人成为“呼格案”的“贵人”。试想,如果没有赵志红,“呼格案”何时才能得到纠正呢?

  可是,这就是赵志红注定要在“呼格案”中扮演的角色吗?这样的轨迹像不像一颗流星,只一闪现便又离开,而最终没有被捕获呢?如果是在星空中,这样的景象堪称绝美,但是,在法律面前,在法庭之上,面对付出生命代价的冤案,这样上演的一幕就显得非常另类了。

  7月30日,在赵志红被执行死刑的当天,人民日报发表题为《不予确认,比错认真凶更重要》(此句太有内涵,值得反复琢磨)的短评,称:“赵志红案的审判复核程序已经划上句号。尽管呼格案的真凶尚未水落石出,但是我们从中感受到的仍然是法治的力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才能在每一起案件中触摸到公平正义、感受到法治力量。”

  任何国家都有法制,而法治却绝非存在于所有的法制中。当年,能够救呼格吉勒图一命的不是前者,而是后者;可惜,法治无疑在这起个案中遭到了致命的一击。现在,呼格吉勒图冤案已经纠正,赵志红也已伏法,然而,人们需要从中汲取的教训很多,当然,感慨比教训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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