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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夫卡:秩序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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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7 05:5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章莹颖案庭审第一阶段告终,定经过定罪阶段9次庭审,12人陪审团在6月24日仅用不到两小时做出裁决,克里斯滕森绑架致死罪及2项对FBI虚假陈述罪名成立!

  根据美国联邦法律,绑架致死罪量刑仅有终身监禁、死刑两种可能性,最终量刑还要等到两周以后。

  这几天恰逢高考发榜,子女若是分数够考上985名校,家长无不喜笑颜开。十年前,章莹颖的家人想必就是这样高兴的吧。福建人家的女儿讲究娇养,江西人娶媳妇往往倾家荡产,福建人嫁女儿也是如此,为的是让女儿不吃人家茶饭,不受气。

  章莹颖读书争气,本科上的中大,硕士是北大,到美国之前还曾在中科院客座学习过。这样一个姑娘,如果不是遭遇此种惨案,以后的人生想必也会顺风顺水,就像很多工作优秀的高知女性一样,过完令人羡慕的一生。
  庭审结束以后,章家父母接受媒体采访时,泣不成声,他们想带回女儿,但罪犯凶残的毁尸灭迹,尸骨无存是大概率的,恐怕这个心愿很难完成。

  2017年6月9日下午两点,章莹颖上了犯罪嫌疑人的车。

  当天晚上9点,章所在学校的老师报警。

  6月10日中午12点,警方正式立案。

  在有监控视频的情况下,警方在6月12日才找到犯罪嫌疑人,但当时只是询问。6月14日才确定带走受害者的车辆属于犯罪嫌疑人。

  请注意:直到6月14日伊利诺伊州中央地区法庭才获得了可能与章莹颖失踪有关的车辆信息以及对该车辆的追踪信息。

  看到这里,很多经常看美国罪案剧的人可能就一脸问号:如此简单明了的案情,都被监控拍摄到的涉案车辆,没有任何高科技,高水准的策划,怎么英明神武的美国警察如此草包拖沓,以至于给了罪犯足够的时间行凶杀人,毁尸灭迹?

  在章失踪报案的几小时内,当地警方仅派了一名警察前来询问,显然并没当一回事。到章失踪24小时以后,随着华人团体的施压和国内外媒体的关注,章莹颖失联才逐渐被警方和学校重视,并逐步升级为国际事件。

  即便如此,警方也好,FBI也好,还是给了罪犯太多的时间来销毁罪证了。

  我们接着看下面的时间线:

  6月15日,警方和FBI对犯罪嫌疑人的住宅进行了搜查。后来根据在法庭上FBI提供的证据,当天鉴证人员已经在住宅内发现血迹、DNA等线索,但当时现场的证据已经让FBI确认,章女士已经遇害了,后续的一切都是为了找到嫌疑人更多罪证和被害人的尸体。

  庭审的时候,伊利诺伊大学毕业生霍根(Emily Hogan)的证词显示,6月9日早些时候,她曾经被假扮成便衣警察的克里斯滕森搭讪,但最终拒绝了他,并在他开车离开后迅速向警方报告了他的可疑行径。霍根还在脸书上记录了她的遭遇,希望能提醒其他人。可是,这一切根本没有引起警方的重视。

  国内网友说,假如这种事情发生在中国,估计当天犯罪嫌疑人就能被抓了,最多不超过24小时,即使章已遇害,起码罪犯根本没有时间毁尸灭迹。嫌疑人那么多破绽,只要早早进入住宅搜查,好好的找审讯高手来谈谈,一切就会很快真相大白,章的家人也就不必遭受两年的煎熬,怀着一丝希望,反复被揉碎,这种折磨,其实是数倍放大了被害人家属的痛苦。

  如果我们在这里骂美国警察傻逼或者不作为,其实还是冤枉了警察和FBI,最终在庭审上,陪审团对着充分的证据链,在不到2小时里一致裁定有罪。这说明检方的工作做得非常到位。

  我看过太多的美国律政剧,会讲故事的律师们帮各种各样的罪犯,用各种姿势脱罪。在美国这套法律体系里,程序是重于一切的,如果在调查中,警察像我前面说的那样,用一些手段来取得罪证,很有可能,就会让律师找到漏洞来替嫌疑人脱罪。

  当然,在中国,如果有一个影响力如此重大的恶性案件,百分百的死刑跑不了,审理也更简单高效,根本不会折腾受害者家属这么久。

  所以章莹颖案背后其实是一个问题,中美之间法律体系的区别,为何在英美,程序看起来永远要高于正义本身?

  这几天我写了一个《香港的病在根上(全)》,给我留言的人很多,有人说香港是法治社会,我是哗众取宠搞污蔑。

  所以我一直想说清楚,法到底是什么?为什么英美的普通法和我们的大陆法区别这么大?

  我不管教科书上是怎么说的, 以美国的老爹,英国法律建立的过程来说,就是一场王权、地方势力和神权斗争的历史,谁占了上风,谁就能得到立法的权力。英国搞宗教改革,爱杀老婆的亨利八世权力欲很强,用种种手段把神权从教士手中夺回到自己手中,这样王权就强大了,必然就会增加对其他阶层的压榨,于是英国大革命,查理一世被送上了断头台。到善后工作进行,国王、贵族和资产阶级排排坐,分果果,搞了个君主立宪。这也是英美法系的来源。

  在君主立宪的斗争里,几方势力各有各的优势,谁也奈何不了谁,所以,大家要求,一定要注重程序。为什么呢?因为谁都不希望对方在里面搞暗箱操作,把自己的好处给多吃多占了。

  到后来,资产阶级占了领导性的上风,美国人搞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看起来好像很公平正义,其实不过是表明,权力的果子人人有份。随着社会发展,人权成了一种武器,最后被法律利益集团给掌握了,所以在欧美的法律体系里,程序越发复杂了,最后能否彰显正义不重要,重要的是程序,拿出来走一圈,连最蠢的12人裁判团都能听得清楚,这就说明没毛病了。

  法律特权阶层用复杂的程序来攫取自己的利益,不信你们看看,活跃在美国政界的,到底有多少是学法律、当律师出身的?有几个是纯粹搞行政出身的?

  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其实的根本原则是用看似公平,严谨的复杂程序,替代了结果本身,而法律的结果,本来是要维持大家公认的正义的。

  所以我们能看到辛普森当着全世界杀妻,竟然还能无罪,只不过是某些警察在收集证据的时候,程序有瑕疵。

  这件案子给公众能带来怎样的认知呢?肯定是有钱真好,只要有钱,连特么杀人都可以没事。善良一点的人开始恐惧,买入枪支来自保。

  事实上,美国警察也没有保护民众的义务,这个并非我在此大发厥词诬陷美利坚。而是1981年,经过最高法院裁定的:警方的责任是保护广义社会,而不是保护某一个具体的公民。
  2005年,在一起警方放任被保护妇女三个女儿被杀的案件里,最高法院还是做出了以下裁定:警察没有宪法义务保护公民免受伤害,哪怕是已经获得法院颁发保护令的妇女,警方也没有义务去保护她。

  看上去似乎有点荒唐,但这就是真实的美国,警察只能去维护程序,公民的公平正义和人生安全,只能靠自己来保护。所以宪法给的自由,也是给罪犯的,他们有杀害某人的自由,但没有侵害高贵的程序的自由,公民有保护自己的自由,穷点的,我劝你买枪,富人,可以请保镖。

  所以不要动不动就迷信美剧里给你展示的警察形象,连环杀手在美国有很好的生存土壤,即便是被抓了,从程序上,真被执行死刑的,难之由难。如果按照中国人的思维,全社会广泛关注某恶性连环杀手,最终他还能好好活着,还有全国各地的粉丝来仰慕,还能写书赚钱,这特么的不是鼓励犯罪吗?

  但是在美国的法律体系里,他们要保护的是程序,这个程序是大佬们博弈的结果,程序被破坏就等于是要重新架构权力,这个后果很严重。受侵害的人只能通过复杂的司法体系来在程序里寻找武器予以抗争,这就是滋生天价法律开支的土壤,而这正是法律利益集团想要的。

  说白了,一切都是生意!打着法治社会的幌子来用法律牟利,不惜侵害个体最基本的权力,真的是非常的卑鄙,而偏偏还有很多脑残还认为好极了,这是文明!

  而在中国,从商鞅变法,秦始皇大一统以后,法律都是非常清晰的在执行一件事:维持秩序。大一统国家里,皇权至高无上,皇帝就是天子,没有什么神神道道和地方豪强可以讨价还价的。后来秦二世而亡,汉帝国建立,几经演变,为了调和一下统治阶级和老百姓的关系,儒家思想被引入到法律体系里。董仲舒所说的天人感应,把天提到了很高的位置,其实最后统治者都清楚,所谓天命不过民心,如果你搞得太出格了,就有人要出来革命,建立新秩序。

  几千年来,从王朝时代到现代社会,民心一直成为中国法律体系最关注的一点。一旦某事,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不管按照法律条文来说,有多少可宽恕,可放宽的条款,一律会从重从严处理。

  比如说10年闹的很凶的药家鑫案,后来很多法学专家在那里说,这是用舆论绑架了法制,但我觉得这些专家是用欧美的脑子来考虑中国的国情。
  如果药案里,药家鑫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死缓后改了无期,最后服刑若干年出来,这回造成怎样的恶劣后果?这是在间接鼓励交通肇事者谋杀被害人,以中国之大,人口之多,只要有很少基数的人有了这种认识,立刻就能影响到很多交通肇事受害者的生死。并不存在舆论干扰法制,从根本上,我们的法律就是为了民意和社会秩序而存在的。在这一点上,跟英美的那一套完全就是两个方向。

  另一起被大家热议的于欢案则恰恰相反,于欢因为母亲受辱,所以用刀刺伤四名过来催债的黑社会,致使其中一人死亡。由于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于欢案由一审的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
  一度在逼乎里有人热议,甚至拿出来药家鑫案与之对比,认为药家鑫死得冤枉。其实我们看于欢案社会议论的焦点在于,普通人在面对黑恶势力侵害的时候,是不是应该反抗。在于欢案件里,于欢二审被轻判,是在支持公民反抗黑恶势力对自己的侵害。

  这几天在热议的是大连男子猥亵殴打妇女案,在汹涌的舆情介入以前,这种事情大概率会被警方忽视掉,算是个别的治安案件,但上升到全国人民关注,凶手很快就被抓住了,而他面对的一定是从重从严的处理。

  社会舆论认定有王某这样恶劣人类的存在,对现有的良好社会秩序是一种破坏,所以这种典型被揪出来,一定要从严惩处,如果只是因为没有发生恶劣后果,就被轻纵了,社会的安全感是无法被安抚的。

  如果14亿人口的中国,像现在法律界公知希望的那样,按照欧美国家的方式进行改革,那又会是怎样的一个可怕的后果?我只知道,重流程的制度下,最能上下其手,大发其财的就是律师们,这样吃屎GDP要增加不少,而普通老百姓就要沦为程序以外的孤魂野鬼。

  实际上,作为一个整体,规则应该是永远大于个体自由,否则那就是自由基太多,要发生癌变。十几年前,深圳的治安也是有名的差,但现在到处都是摄像头,令到一些搞抢劫的,基本没有了生存空间,我作为一个被抢过几次手机的普通人,还是愿意放弃所谓的隐私,来保证自己生存的安全。

  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新春讲国学:人性本善》,人所谓的向善是从基因里迸发出来的群体性,中国人几千年的生活习惯里,社会意志一定是大于个人意愿,这不是桎梏或者是别的,而是一个社会要保持良好的秩序,必须要遵守的规则。当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现代社会上的人能够拥有更多的自我个性,但不管你怎样爱彰显个性,首要条件依旧是不能影响到社会秩序。

  这几年里,很流行互联网+,创业者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了,有很多人拿项目来咨询我,很多人只想到了自我个性和牟利手段,没想到他自己做的事情有没有破坏先有的秩序,我能怎么说呢?劝告完了以后,只能祝他好运。有很多人有诸多不满,但这样是没有办法的,比如你身体的自由基太多,聚集在一起,就成了癌细胞,我想正常人都不会客客气气的等着癌细胞发展壮大吧,切除一条路,那么你凭啥以为你的这种自由放纵,就能得到社会无限度的容忍呢?

  人穷的时候,没那个心思经常检查身体,人富裕了,必然会经常性的搞搞体检,我们国家现在已经开始富裕起来,自由基们开始没那么自由了,不要以为这是坏事,这恰恰是在保护你,收敛一点,可以防止癌变,成为正常组织不好吗?
  在英美体系里,象征着法律的正义女神长期保留蒙目的形象。他们认为:她是裁判之神,被动的、守株待兔的、后发制人的,只是用天平衡量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哪一方的证据充分就胜诉;哪一方的证据不足就败诉,用宝剑加以处罚。她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眼睛应该蒙上,不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而有主观上的倾向性,也不会因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就如她身后的法谚所表明的,她为实现正义应该是无所畏惧的。

  但是,蒙上眼睛的来判断是非,是否就像伊索寓言里的盲人摸象?你真的能掌握的了手中的天平和宝剑吗?难道受侵害的人就真的能举出足够的证据吗?如果法律只能裁断,那么法律怎样保护到大众永远不需要被裁断?如果法律没有强烈的是非观,那么如何能判断正义?

  法律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的秩序,正义在秩序之中,而不是想象之中,蒙着眼睛就能决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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