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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光大“乌龙指” 中小投资者在“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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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9 07:3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16日上午11时06分左右,中国股市上演了惊天的一幕。在中国石化与工商银行的带领下,隶属于沪深300样本股的71只权重股齐刷刷涨停,创下了A股市场有史以来最壮观的一幕。上证指数因此暴涨130余点,最大涨幅达到5.62%。随后证明,这是光大证券的乌龙指,动用资金高达72亿元。光大证券因此创造了A股市场有史以来最大的乌龙指事件。

  而随着乌龙指消息的传开,股指又逐波下行,最终结果是终点又回到起点。当天追高买进股票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都出现了一定的投资损失或是较大的投资损失。找光大证券索赔就成了许多投资者的共同选择。

  找光大证券索赔当然是有道理的。不论光大证券的交易是否乌龙,在客观上都已构成了对股票价格的操纵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其中之一就是: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而光大证券的交易即便没有合谋,也是单独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来操纵股票价格,符合该条款规定。

  而且当天的交易记录显示,光大期货在当天增开股指期货空单7023手,以总计持有空单10194手,成为目前市场上的第一空头主力。就光大期货的交易而言,即便不是市场操纵行为也是一种内幕交易。同样还是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正因如此,17日有宋一欣、陶雨生、臧小丽、杨兆全等十二位知名证券律师齐聚京城,联名发出倡议书,设立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受害者维权律师团,呼吁全国律师为受害者提供维权帮助。

  笔者衷心希望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在乌龙指事件中遭遇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也希望乌龙指事件受害者维权律师团能切实给投资者的维权提供帮助,帮助投资者讨回赔偿。不过,透过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投资者不难发现,在整个乌龙指事件中,广大中小投资者一直都是“裸泳”,他们的利益丝毫不曾得到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索赔之路同样非常艰难。

  为什么说中小投资者在乌龙指事件中属于“裸泳”呢?首先是作为监管部门的证监会与上交所并没有在这次乌龙指事件发生的过程中给广大投资者(当然包括中小投资者)提供任何有效的保护。面对16日11时06分左右中国股市发生的惊天一幕,监管部门没有第一时间看到是不可能的(如果真的是没有第一时间看到,就是监管部门的失职),但令人震惊的是,在随后很长的时间里,监管部门都没有采取任何的措施来让投资者规避投资风险。倒是上交所,于11点44分在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截至目前为止,上交所系统运行正常。”随后一直到下午13点05分左右,上交所联系上光大证券,确认股指暴涨是光大证券系统问题,但仍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控制风险,而是放任投资风险的蔓延。实际上如果第一时间证监会能够对当天的股票交易停牌,那么很多投资者的损失就不会发生。

  其次,从制度建设上来说,证监会没有给予中小投资者任何的避险工具。同样面对乌龙指事件的发生,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做空股指期货来锁定投资风险,或通过融券做空来对冲风险。但中小投资者只能任人宰割,因为证监会在保护投资者的名义之下限制了中小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与融资融券的资格。而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还不能进行T+0操作。因此,在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面前,中小投资者毫无还手之力。

  此外,中小投资者通过司法途径来索赔难于上青天。乌龙指事件发生后虽然有十二名知名证券律师设光大乌龙指维权团为受害者维权,但其作用是非常有限的。虽然《证券法》表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出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司法解释,这也意味着这类案件很难得到法院的受理,即便受理了也缺少判案的司法依据。而在该类案件得不到法院受理的情况下,赔偿只是一话空话。

  当然也有人幻想着光大证券能够向平安证券学习,主动承担投资者的损失,减少通过司法维权带来的种种不必要麻烦。问题是二者的情况不一样,毕竟万福生科案的赔偿金额是有限度的,而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的赔偿金额可以是“无限大”。实际上当天股票市场、股指期货市场上所发生的投资者损失都可以认为是乌龙指事件造成的。如果按此来赔偿的话,光大证券只有破产一条路可走。光大证券显然不会自找死路,因此不会将平安证券那样良心发现。

  因此,透过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人们不难发现,在中国股市里中小投资者一直都是在“裸泳”。这也表明在中国股市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很有必要,同时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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