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民主”与“民粹”都强调大众民意,其主要区别在于“民主”更注重程序正义,尤其是自熊彼特(J.A.Joseph Alois Schumpeter)明确提出“程序民主理论”后,当代西方重要政治学者,如波普(SirKarl Raimund Popper)、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萨托利(GiovanniSartori)等,基本上都承袭了熊彼特的程序民主思想,即,如果一个权力不经公开公正的程序而产生,那么就是不民主不道德的。这种思想已经成为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主流,台湾社会实行的是西方政治体制,这种思想当然也被台湾多数人奉为晷皋。不过,西方国家也承认这种经“程序正义”(事实上主要表现形式是通过投票产生民意代议士)产生的代议民主有其缺陷,因此并不排斥以直接民主进行补强。而所谓“直接民主”其形式主要表现为公民投票,近年来西方国家民粹主义泛起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公民投票运用的推广。在相关国家和地区,以公民投票方式决定重大事项是法律事先规定好的一种程序,因此公民投票仍然是一种体制内的民意表现形式。事实上,在经济相对富庶发达的社会中,多数民众还是希望社会大体稳定,对于依法举行的示威游行可以容忍,但对于体制外运动尤其是大规模街头运动则持疑虑态度,在此氛围下,包括台湾在内的相关地方的民粹主义者在多数情况下还是愿意选择法律所允许的手段来表达意愿。
上文说到民粹主义可以为了“实质正义”而轻视“程序正义”,那么,什么是民粹主义者心目中的实质正义,或者说民粹主义的主要价值目标是什么?人类自摆脱蛮荒以来就不断寻求“正义”,那什么是“正义”?在不同地域不同历史阶段,“正义”的定义各不相同。人类发展到今天,自由、平等、公正、博爱等都成为较为公认的价值,如果说非把这些价值作个优先顺序排列,那么在各国各地区多数民粹主义者看来,“平等”是排在第一位的。在台湾,贫富差距的扩大是民粹主义发酵的主要根源,许多台湾民粹运动从根子上看主要都是为了寻求某种平等。在西方理论界影响巨大的著作《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中,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首先也是将“正义”界定为一种平等,当然他主要是强调机会的平等。在今天的台湾,不少人认为自己在经济和社会权益上并未得到平等的机会,这种认知在很大程度上给台湾民粹主义提供了孕育与成长的土壤。
①王振寰、钱永祥:《迈向新‘国家’?民粹威权主义的形成与民主问题》,《台湾社会研究季刊》1995年第20期。
②俞振华:《公民投票案提案审核机制与门槛之研究——以瑞士、美国、意大利、日本、法国法制与运作情形为比较研究》,台湾“中央选举委员会”2013年编印,第205页。
③参见季烨:《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修订述评》,《台海研究》2018年第3期,第62页。
④Duverger Maurice, Political Parties: Their Organization and Activity in Modern State, London: Methuen & Co. Ltd. 1959. P.217
⑤王业立:《‘我国’选举制度的政治影响》,台北:五南图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53页。
⑥王业立:《中央民代选举制度与政党政治》,载于台湾民主基金会编印:《政党政治与民主宪政》,1991年,第312-313页。
⑦杨思瑞:《黄伟哲:上任后不搞意识形态对抗》,台湾“中央社”2018年11月28日电。
⑧王业立:《比较选举制度》,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55-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