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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流:西方司法独立只是皇帝的新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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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5 16: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此前,LD指出:要坚决抵制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旗帜鲜明,敢于亮剑,坚决同否定TG领导、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司法制度的错误言行作斗争,决不能落入西方错误思想和司法独立的“陷阱”,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此言一出,顿时一石激起千层浪,一些人趁机搬出“开历史倒车”的说法误导舆论,并偷换概念的表示,“没有司法独立,哪有司法公正”。

  对于某些人的奇谈怪论,铁流不屑于评价,只对中国司法机关独立审批和西方司法独立的差异,以及西方所谓司法独立仅仅是“皇帝的新衣”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

  中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与西方“司法独立”存在差异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先生指出,有司法独立,才有司法公正。然而,司法独立,应当是指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非法干预,而不是西方国家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一)划清“人民司法”与“精英司法”的界限

  中国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原则,提出“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要求。这决定了司法机关和审判人员司法的根本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依靠事实和法律,为人民服务,努力做到司法公正是对审判人员的必然要求,人民司法也理所当然的成为我国司法制度的灵魂。

  西方国家的司法是“精英司法”,是维护大资本家利益的工具。在过去数个世纪,精英教育和严格的行业准入使法律职业高度专业化,并不遗余力地发展出一套艰涩的法律术语和拒绝体系化的知识,令一切外行人望而生畏,使普通人既无脑力也无精力去掌握晦涩难懂的法学知识。在掌握法律的制定和解释的权力后,一切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立法和司法都被套上了“公平正义”的外衣。

  (二)划清“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的界限

  我国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是法院作为整体的独立,而不是作为个体的法官独立审判案件。我国独立行使司法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独自进行审判——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的专门机关,审判权是专门权力,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行使,但这并不排斥其他国家机关对审判的监督。而“法官独立审判”则是强调法官审判权不受干涉,排除政党、权力机关等一切“外部性”干扰。

  在当下,除一些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由法官独任审判,以及少数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之外,大部分案件由合议庭负责审理,相对于法官个人独断乾坤,由合议庭集思广益,拾漏补缺,显然更加民主,也更加科学合理。

  另外,以我国的现状,一旦推行“法官独立审判”,由法官个人独断乾坤,势必要取消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集体指导和监督,排除政党、权力机关等一切“外部性”干扰,当法官个人的自由决断权被无限放大,而外部监督被严格限制的情况下,这必将导致司法腐败会愈演愈烈。

  西方所谓“司法独立”的仅仅是幻想

  西方所谓“司法独立”,其实是利益集团的斗争和互相倾轧的产物,而且一直受王权和金权钳制,无论是最早完成资产阶级革命的英国,还是实行司法独立最为彻底、最为典型的美国,各种政治势力始终保持着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力。

  (一)司法权只是主权者的仆人

  在中世纪,国王拥有“王室司法权”,教会拥有“教会司法权”,贵族拥有“领主司法权”,城市的工商业行会则拥有“行会司法权”。司法权已然成为不同利益集团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司法独立更是无从谈起。

  到了近代,即便是最早发生工业革命的英国,司法独立同样仅仅存在于纸面上,查理一世征收“船税”的“汉普顿案”中,法官对王权的谄媚被体现的淋漓精致。在1640年英国爆发革命之时,法官们也泾渭分明的分为保王党和议会派——31.8%的法官成为保王党,特别是12名中央法院的法官(全国仅12人)全部成为保王党;52.1%的法官加入议会派;保持中立的法官仅仅占1.4%;立场不明的法官占比为14.7%。而且支持保王党的法官多来自于中部和西南,东南部的法官则更多支持议会派,而这一布局与整个议会两大阵营的势力范围分布基本吻合。一些法官表面上反抗王权,以维护司法独立,其背后的实质却是屈从于自己的政治立场与政治倾向,法官及司法权始终从属于政治势力。

  在“光荣革命”之后,虽然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法官独立——法官只要“品行端正”就可以保持终身制,但“品行端正”的判断条件和标准,以及判决人选的确定始终是一个问题。而且就在新法官获得法官独立之时,旧法官却被以革命的名义全部撤换,这就带来一个悖论:新法官的“独立”是以牺牲旧法官的“独立”为前提条件,这是在以革命的名义公然否认旧法官司法独立性。

  此外,“光荣革命”之后法官和司法权并未实现独立——“光荣革命”的本质,是王权与贵族以及新兴资产阶级争夺国家权力的革命,是“议会主权”取代“君主主权”的革命,法官和司法权仅仅是从过去依附于王权,转变为依附于新的主权者——议会。换言之,主权者依然是法官和司法权的“主人”,变化的仅仅是“主人”的身份。

  (二)政治、金钱、种族等因素影响审判

  在被一些人宣传实行司法独立最为彻底、最为典型的美国,其“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表象下,往往是各种势力的博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和蔡斯弹劾案从结果上看,赋予了联邦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权力和巩固了法官独立的地位,但其本质并非决策者们的“理性设计”,而是美国政治势力之间的勾心斗角与妥协退让。

  即便到现在,美国司法审判也很难逃离政治、金钱、种族、宗教等因素的影响。辩诉交易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成为笑柄。允许联邦法官“将其政治上的忠诚带入法院”——即使被任命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也不要求脱离所在政党,这使法官有着强烈的政党认同心理——有的法官虽然已衰老到不能出庭的程度,也要“坚持”到自己所在政党的总统候选人入主白宫,以防止自己政党的“利益损失”。

  辛普森案中,辛普森花费1000万美元邀请豪华律师团、刑侦专家团为自己脱罪,使有重大杀人嫌疑的辛普森被无罪释放;在一系列警察枪杀黑人案件中,白人警察即便是打光弹夹中的子弹将手无寸铁的黑人击杀,在法庭上亦能被无罪释放,而华裔警察梁彼得却因枪支走火,子弹击中墙壁后反弹击中黑人致其死亡,被裁定过失杀人罪……

  因此,西方所谓的“司法独立”,仅仅存在于形式上,或者仅仅存在于西方官方宣传和某些人的幻想中。在实践中,司法权往往受各种社会力量的影响。

  诚然,中国司法实践的现状还存在一些问题,但这并非某些人偷换概念,以鼓吹“司法独立”为名实现自己政治野心的正当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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