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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叶君:对于范冰冰的处理结果,这么领会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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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4 17:5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段时间,崔永元火遍朋友圈时,我在文章中经常提到范冰冰的名字。后来风向微动,我发现,最好不要硬往写有“前方施工”的地方闯。于是,我绕开了,许久都没有再触碰这三个字。其实是两个字,范,冰。

  直到昨天,我的朋友兼粉丝马夫老师转来一条消息,标题惹眼:税务部门依法查处范冰冰“阴阳合同”等偷逃税问题。我赶紧点开,这才知道是官媒消息,北京晚报援引新华社的消息。确实可靠。又于是,我当晚就决定,重新临摹范和冰。

  那一刻,我想起米兰·昆德拉的精彩点评:他们只有在安全的时候才是勇敢的。 其实,我们都没有金钟罩和铁布衫,所以,最友好的方式就是彼此原谅。

  范冰冰这次归来,简单就是四个字:破财免灾。8亿多罚款说明范冰冰的事情不小,但只要交完罚款,可以不必坐牢。至于原因,税务部门和官媒都有解释,我们不是人大代表,法条都摆在那里,轮不上我们说三道四。

  网上有人说,8亿多啊,到时候能凑齐吗?这种担心完全多余,修路还提前立个牌子呢,谁见过角儿都登场了,鼓点还没响的?范冰冰不会进去领盒饭,这一点完全可以放心。

  有人在文章中说了这样一段话:“吃瓜群众自然也想不到,冰冰交完8亿罚款,公开道歉就能了事,免受牢狱之苦。”事实是,极少有人想不到,凡是想不到的,都是不合格的瓜众;应该说,对于目前这个处理结果,吃瓜群众和有关部门想到了一起,这叫和谐。

  6月17日,我在文章中写过这样一段话:

  “崔永元的努力也不会完全白费,因为巨额偷漏税的确不是小事,很可能有人要被处理。处理了个案,一来可以对公众交代,二来可以对娱乐圈给与警示,以起到杀鸡儆猴的效果。其他人只要不再犯,基本上可能就既往不咎。至于说谁会替整个圈子顶雷,那就看具体情况了,扛不住的就会被拿来祭旗。”

  现在来看,范冰冰就是顶雷的那一个,这个雷她是替整个娱乐圈以及和这个圈子有着密切利益关系的一众人顶的。可以想见,这些人中的很多人心里很可能在感激范冰冰,因为有人顶着,其他人就不会伤得很重。从某种角度说,这次范冰冰被罚,多少具有工伤的意义。

  范冰冰的致歉信很诚恳,每句话都说得恰到好处,法律,道德,人情,都照顾到了。至于著作权是否全归范冰冰,关系并不大,只要下面署着范冰冰的名字就可以了。

  雷顶住了,后面的人也得出力。官媒报道中说得很清楚:“国家税务总局已部署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对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纠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这说明,只要交了,就不再追究。很明显,不会有“拒不纠正”进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用身体皮肉去省钱,这不是有钱人的思路。

  致歉信中,范冰冰说自己“一直深刻反省”,其实,我也在深刻反省,我反省的是:我怎么就没判断错呢?

  范冰冰这次被罚,以及影视圈的“阴阳合同”,是崔永元爆料出来的。在上面那篇文章中,我这样写道:

  “在信息如此发达的今天,大笔的资金流动可以不让普通人知道,但是绝对瞒不过监管机构。认为崔永元的内部眼线比监管机构的技术手段还厉害,就像某人说自家的菜刀比警察的枪还厉害一样,没有人会信。”

  范冰冰成名好多年了,名下公司也有好几家,参与的影视剧和资金往来活动就更多,到底哪次偷漏税才算是初犯呢?

  让我们想象一下美味的油条和面包圈。如果是一根油条,哪是头一眼便知;如果是一个面包圈,就很难知道头在哪里,因为人家提前给捏好了,原来也是油条,但人家给做成面包圈了。这时候,到底哪是头,就很难说清楚了。

  所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由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句话,就完全顺理成章。

  大雷顶住了,小手榴弹也得有人接着。范冰冰的经纪人牟某广不幸入选。按照官媒报道:“2018年6月,在税务机关对范冰冰及其经纪人牟某广所控制的相关公司展开调查期间,牟某广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涉嫌犯罪。现牟某广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从报道和处理情况看,有关部门认定这是牟某广个人所为,范冰冰并不知情。经纪人和明星关系极为密切,且从逻辑上讲,“阴阳合同”、偷漏税这种事,和明星本人关系更大,而现在,牟某广却明显抢跑了。这让许多人不得不打个不大不小的问号。因为,场上打球的运动员没崴了脚,场下的观众却骨折了。

  范冰冰这次被罚说明,与时俱进始终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主题。很多人对比之后,总爱提刘晓庆当年因偷逃税款坐了422天班房的事,可是那毕竟是16年前的事了,改革开放后,国家发展这么迅猛,法律就能原地踏步?2009年,国家已经对《刑法》进行了修订,根据现行《刑法》第201条,对范冰冰所作的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所以,不是法律不明确,而是我们很多人没学好辩证法,没有以变化的视角看问题,不知道在有钱人收入已经翻了几倍的情况下,法律也跟着修订了。

  几年前,离职空姐李晓航因多次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逃税113万余元,被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罚金4万元。此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一些律师认为,法院对李晓航量刑偏重。问题的关键在于,李晓航是一个普通人,普通人在法律面前基本是赤裸的,检方和法庭在搜集证据和定性量刑方面没有任何阻力。

  更值得深思的是,最后的3年刑期是在李晓航上诉,北京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后,由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的判决,而在2012年9月,该院作出一审判决是,李晓航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当然,李晓航案件是走私,范冰冰的问题是偷漏税。另外,李晓航不过是个动点小脑筋谋生的普通人,而范冰冰是名人,她所从事的叫“事业”,并且是很多人的“事业”。而”事业“和谋生有着本质的区别。

  正因为看到这一点,也就有人作出自己的理解:“要干就干大买卖,小打小闹风险大,回报太少。”

  而对于范冰冰的致歉,有人也不领情,认为“道歉不是因为知道错了,而是因为被查出来了。”

  据说,在“阴阳合同”曝光和范冰冰被调查后,国内演艺圈名人们见面时的问候语都变了,现在的标准问候方式已更新为:你补税了吗?

  几个月来,很多人在各种文章和留言中,已经对范冰冰进行了”宣判“,仅仅因为庞大的税额,就认定范冰冰应该被治罪。可是现在看来,按照法律规定,范冰冰小姐不用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有那么多义愤填膺的网民在自己头脑中的虚拟法庭给范冰冰定了罪?究其原因,还是因为他们不懂法。

  有人说,范冰冰”阴阳合同“事件的意义在于净化了影视圈,给许多企图钻法律空子的人敲响了警钟。而在我看来,最重要的意义恐怕在这里:普法太重要了,你脑子里想象中的法律,和现实中执行的法律,有着相当的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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