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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豪:昆山事件属“正当防卫”是法治里程碑进步:好人安全,应依法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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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 19: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昆山事件尘埃落定——正当防卫!整个社会的心,终于落地了。为什么?因为昆山案件大家都从视频中看到了细节,想到了自己。即如果自己遇到这种事、当自己的人身受到安全威胁时反击是不是可以算正当防卫?如果防卫导致对方伤或死是不是合法?所以,说白了,这是一件关乎大众安全的公共事件。

  从事件起因上看,是宝马花膀男违章进入非机动车道,他霸道地认为骑电动车的于师傅挡了他的道,结果下车对于师傅又踢又打,不解恨还回来从车上拿砍刀连续击打于师傅,最终不慎刀掉落后两人争抢,于师傅先抢到把花膀宝马车主捅伤、砍伤最终致死。很显然,这事于师傅一直是被动方,并且一直处于危险之中。

  然而,按照过去的司法认定惯例,我们的法律其实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是非常苛刻的。过去,我们的法律提倡的是尽量进行有限度的防卫从,所以像于师傅这种情况在过去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当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过去的社会环境决定的,是适应过去的社会状态的。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公众对过于苛刻的正当防卫门槛越来越不满,所以昆山事件后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应该属于正当防卫,但又普遍担心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形成了高度聚焦的舆情。

  这次司法部门很高效,没有让程序走到法院,直接在公安和检查部门就对事实进行了认定——正当防卫。这次事件的认定,无论是昆山警方还是昆山检方,写得都非常精彩,可以说终于让人舒了口气,有大快人心之感。

  昆山检方给出了于师傅属于正当防卫的四个意见:

  在这四个意见中,第四个意见尤为值得关注。因为,这意味着我们国家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有了一些新变化: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的表述很明确、新颖。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这个地位明确了,那么以后在防卫认定中,法律实践就会更加倾向于防卫一方。

  检方的意见中明确表示了防卫方防卫的态度认可: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卫者在仓促、紧张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本案是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于海明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注意上述的表述: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这个表述中“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非常有意义,因为法律应该是惩恶扬善、防止犯罪的,如果在法律实践中把正当防卫的门槛设置过高,在当前社会其社会价值导向就会出现错误,对社会法治建设是不利的。

  因此,在占豪看来,昆山事件的及时、准确地处理,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次里程碑事件,会对未来社会主义法治产生长期而深远的良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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