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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翰烽:对食品药品造假者能否实行“一次死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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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4 08:3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在关乎人的生命健康方面,我们都不能给予重罚,那么我们还有什么底线与希望?

  当下有两起引人瞩目的事件,一个毒奶粉的田文华,一个假疫苗的高某芳,前者判了个无期徒刑,如今又三次减刑,接下来估计还会有减刑。后者是以生产、销售劣药罪起诉的,最高也就能判个无期徒刑。

  如此看来,想要她们为假药假食品付出生命代价,都还是那么难。

  这么多年来,我们一直为放心食品、药品而焦虑,俨然进入一个互害社会。有农民种田、种菜,都会分成两个区域,一个区域是卖给他人吃的,自己不吃;一个区域是给自家人吃的。他们自以为这样的做法很安全,殊不知,他只要还去买人家卖的东西,就会遭遇同样的手段。

  如此下去,我们每一个人都在不安全中度过,谁也不能幸免,除非你所有的渠道都来自于特供,但这样的渠道又有多少,又能保证不被沾染吗?因此,对于食品、药品的造假,只能从重惩罚,不能有丝毫迁就。

  一是凡属于食品、药品造假行为,一律入刑。即追究刑事责任,不论情节轻重、后果大小。

  二是在经济处罚方面,要罚得心痛,罚到倾家荡产。不能给其丝毫的翻身机会,一定要加重其违法成本。

  三是对食品、药品造假者,实行“一次死亡”法。即不论情节轻重,一律实行关停处理,不能给其任何整改机会,并且终身禁止从事同类行业。

  我们现在的突出问题在于,有的时候太轻柔,往往以罚代管、以罚代刑,还以所谓的经济发展或产业为幌子,实际上这是什么经济发展或产业,不过就是害人生命健康的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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