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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清辉:亟需补上股市“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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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9 09:3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启动期(1978年-1992年),中国资本市场开始萌生;第二个阶段是发展期(1993年-1998年),这一段的标志就是全国性资本市场开始形成并大力发展;第三个阶段是规范期(1999年-2007年),以中国首部对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提出规范的《证券法》的颁布为标志,中国资本市场的法律地位得到明确确立,并随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进得到长足的规范和发展。

  《证券法》的出台,确立了证券市场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事件,对中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推动作用。

  然而在其出台前夕,虽深圳、上海市场都有各自相应的规定,但股票市场信息披露等工作比较混乱,导致投资者利益得不到有利的保障。在《证券法》正式颁布后,一方面杜绝了此类隐患,另外一方面则推动了市场规范化发展。

  现阶段下,中国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建设仍待进一步完善。亟须借鉴成熟市场的成功经验,完善中国证券法律体系。

  一是减少和消除“依文件治市”的非市场化现象,并进一步提高证券法律法规的透明度;二是促进证券立法的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在证券立法中尽可能采用国际惯例;三是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作用,提高证券法律法规的透明度。例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有法院才有权判断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

  但是因为法院对证券法律的司法解释甚少,熟悉证券市场及证券法律法规的法官人才不够多,导致司法监督的作用很难发挥,有的证券案件的判决几乎让人无法理解,这也是中国证券法律体系建设中面临的最大挑战。

  应立足基本面选股

  就眼前而言,证券法修订、注册制改革仍是最为紧迫的资本市场改革任务。就眼下来讲,在A 股资金面偏紧情况下,资金往往会向优势的个股集中,这也是次新股在市场上依旧受到追捧的主因。从历史上来看,次新股股性活跃,资金追捧热烈。但对广大投资者而言,仍应立足于公司基本面、估值、成长性等来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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