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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略哥:夫债妻还?从明天开始,行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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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7 14: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论你是债主,还是债权人,这个消息你必须关注了!

  今天(1月17日)上午,新华社播发了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纠纷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从1月18日开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夫债妻还”、“妻债夫还”这个看起来“天经地义”的民间逻辑,在很大程度上将行不通了!你在借钱给别人的时候,千万要小心,要搞清楚这是他个人在向你借钱,还是“夫妻俩”在向你借钱!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司法解释将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这是2017年2月以来,短短11个月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第二次司法解释,其修订的方向都是: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守法者”和“弱者”。

  比如在网上笔者看到这样一个案例:

  一个女孩自述说:她的爸爸和妈妈因为感情淡泊分居多年,爸爸在外地生活,经常更换女友,也不给他们母女生活费,基本上不联系。但她的妈妈一直不愿意离婚,希望自己的丈夫有一天“倦鸟知还”。在10多年的僵持状态中,夫妻双方各自买了房子。

  后来丈夫因为破产,无法支付房贷和其他债务,而这些房贷和债务其实跟妻子无关。最后丈夫消失了,银行和债权人找到妻子要求还款,于是母女俩的世界坍塌了,即便是省吃俭用的卑微生活也无法维持了……

  其实生活中这样的“渣男”、“渣女”还有不少,背着妻子或者丈夫赌博,欠下巨额债务。还有的夫妻感情淡泊之后,联系第三方虚构巨额债务,让丈夫或者妻子帮着还款,事实上构成了诈骗和“合法的抢劫”。

  所谓“夫债妻还”或者“妻债夫还”,主要依据是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当时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但在过去10多年的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不合理的案例。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做了第一次修订,当时增加了以下内容(粗体部分):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年1月的这次最新修订,显然在继续彰显“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不仅仅不支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还把“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中“双方未共同认可的部分”剔除出了“夫债妻还”或者“妻债夫还”的范围。

  也就是说,当你借钱给一个已婚人士的时候,一定要判断一下这笔钱他可能用于什么,即将用于什么;这笔钱是借给他个人的,还是借给他家庭的。如果他是炒房子、包二奶、给父母买房子、个人奢侈消费、赌博吸毒等,如果他还不起钱,你是无法找他的配偶要钱的。除非你让他们夫妻俩一起在借条上签字,表明共同承担债务。

  所以,借钱给其他人的风险大增,民间借贷利率(包括P2P利率)都会因为这个司法解释而上涨。

  其实银行的风险也很大。如果一个购物狂通过信用卡透支购买大量“非生活必需品”,那么当他(她)个人没有偿还能力的时候,配偶也是可以拒绝还款的。

  借钱有风险,你我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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