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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捷:不能让罪恶总能“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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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 07: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能让罪恶总能“疑罪从无”
——谈为何虐童案屡禁不止

  现在中国搞法治,就是有一群人在选择性的接轨,我们支持先进的法治思想,但不能过分于一点。法律是一个完善的体系,要维护社会正义才是关键,不能为了嫌疑人的利益,对受害人利益于不顾,让罪恶总能够被法律利益集团操作的“疑罪从无”,这个过分的口子,就是他们加入私利进行渔利的筹码。

  我们要知道在社会上,罪犯与受害人,罪犯是强势群体受害人是弱势的,合理的法治,就是要保护弱者遏制强者,而不是给强者更多的余地可以钻法律空子。但实际过程当中,则是法律利益集团的利益要从强者那里得到,只有罪犯才不惜代价要脱罪给法律利益集团付钱,受害人是无力支付的,因此我们的立法,已经严重出现夹带私货的问题。而且这些法律党给罪犯脱罪,都被冠以了“程序正义”的幌子。程序正义是要保障嫌疑人的人权而不是给嫌疑人脱罪;要内心有底线而不是为了利益找法律的空子。

  这里我们先看一个例子:吉林的红黄蓝幼儿园老师针扎孩子,最初涉及到的是20多个儿童,但是到公安机关最后一检查,只有17个孩子的身上可以看到现存针扎的痕迹,有一些可能只剩下原先的斑痕了,所以做不了伤残鉴定。更关键的是这个针扎,到底打了什么药,事后因为缺乏证据,就只简单判决了一个虐待罪,其他就都“疑罪从无”了。你支持这样的疑罪从无吗?过去中国历史传统,司法对此一定要深挖到底的。

  而中国当前的立法问题,恰恰就是把本来光明的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变成绝对化,最后的结果就是罪恶可以通过“疑罪从无”来脱罪,除非不严格按照法律,来一点潜规则,很多情况就抓不住罪犯。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中国搞疑罪从无,我们可以发现就是既然你搞无罪推定,要搞程序正义,结果是到了现在,你无罪推定的《刑法》搞出来20年了,你关于怎样定罪的《证据法》连一个草案都没有,最多是一个最高法指导意见,这个脑洞露出来的也太大了,而且法律界这些利益集团,从来就不讨论这个。证据规则上的可松可紧,就是让罪犯怎样脱罪的杀手锏,当然是这些利益集团不能放弃的。

  最早我大声疾呼这个立法有问题的缘起,就是我参与铊中毒的案件。对于投毒,如果不采取审讯潜规则,人家就是不承认,你要按照当前中国证据规则,找到熟人投毒的绝对证据,只有理论上的可能。就算我能够接触到毒药,也不等于我投毒;就算有人看见我给人家食物里面放东西,一个人一对一是不够的,我还说是你干的诬陷我呢;就算有多个人看见,你当初化验了么?怎么证明我放的就是毒药不是加一点盐呢……。因此在这些死磕律师面前,所有的罪恶都可以是“疑罪从无”的。如果按照我们的证据标准,对投毒案熟人作案,几乎就是没有口供难以得到完全的证据,在零口供下不能定罪,口供怎么来?尤其是对权贵的口供怎么来?

  这里的关键问题就是选择性的接轨。西方司法是有心证的,有内心确信的!只要把足够的嫌疑给陪审团去讲,陪审团自由心证!西方的证据规则远远比中国要宽,中国的证据规则是在原来有罪推定和刑讯背景之下的规则,是用来限制三木之下何求不得的规则。如果我们把有罪推定变成了无罪推定,而证据规则不改,这样选择性的与世界接轨,带来的危害就是抓不住罪犯了。

  这样的危害更大的社会体现,就是广泛出现的虐童问题了,在“疑罪从无”之下,虐童基本找不到证据,孩子是说不清讲不明的,如果你对孩子进行启发提问,还要说孩子的话是你诱导的;如果过几天孩子说的话小孩忘记了,不能重复,那么就变成了家长造谣。你对孩子进行身体检查,没有发现生理损伤不等于没有发生性侵,因为对孩子的性侵采取的是接触说不是插入说,没有生殖器插入一样可以算犯罪既遂的。而且有癖好对儿童的,很多就是有阳痿早泄生理障碍的犯罪嫌疑人,就不会插入。虐童被“疑罪从无”难以受到惩罚,才是此类犯罪出现泛滥的原因。

  这里我们要注意到西方的无罪推定是有例外的,对金融犯罪、反恐犯罪等都是有罪推定。同时无罪推定是限定在对公权力的,不是对当事人的!就如泰森强奸案对有性行为等有证据的内容没有争议,对是否强迫这关键性问题却没有直接证据各执一词的情况下,陪审团一样可以心证认定泰森有罪!中国是绝对做不到的!西方法庭当事人有很大权利,是当事人主义的审理而中国是检控主义的,当事人没有权利,不能上庭的!

  在中国更有甚者的是,当事情遇到了权贵,“疑罪从无”就变成了双重标准,在逻辑上偷换概念。“从无”和“本无”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一个周延一个不周延(注:周延是逻辑学术语,指判断本身直接或间接地对其主项(或谓项)的全部外延作了断定的,就称这个判断的主项(或谓项)是周延的,反之不周延……)。对嫌疑人疑罪从无了,不是他肯定没有,而是没有证据证明他有。这正命题正确,不等于否命题“有证据证明他没有”也正确!而否命题正确的,就不是疑罪从无而是根本无罪,是有罪推定下的无罪。所以在从无的情况下,受害人指责他,他的嫌疑依然存在,同理你是不能证明受害人的指责一定是错误的,那你怎么能够说受害人是造谣呢?!一些为嫌疑人洗地的利益集团,在说受害人是造谣的时候,为何就不“疑罪从无”了?!

  这明显是双重标准。就例如:在监控下是证据明了的,但如果有关监控损坏,你说性侵没有证据要疑罪从无,那么同样道理,没有监控你也不能确定人家说有性侵的,就是绝对的假话,尤其是这个损坏还是嫌疑人相关方造成的。同样的标准下,对这个所谓的造谣也应当疑罪从无才对。中国在这里的法律是失衡的,对受害人缺乏应有的保护。而各国的立法,对受害人、弱势群体的保护,都是放在首位的。

  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外国法律党也有夹带他们私货的舆论传播,这样的传播影响了很多人,比如:1954年,美国人拍过一个经典的电影,叫做《十二怒汉》。整个电影都只有一个场景,就是在一间屋子里面,12个男人都是陪审团的成员,他们要判定一个18岁的贫民窟的少年杀死了自己的父亲,当然投票结果必须是12:0。所有的人证物证都指向这个男孩杀了人,这本来应该是一个很容易的讨论,但是因为主人公的坚持,通过对证据的一一推理,其他11个人被逐渐说服。最终集体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男孩有罪。这部西方法律党的政治正确堪称“伟大”的电影,对很多观众而言是一种震撼,对人印象最深的就是,证人也是会说谎的,而他们说谎的动机各式各样。但事实是西方要左右法庭审判,潜规则就是想办法让倾向自己的人进入陪审团,去说服陪审团其他成员提高证据标准。更关键的是如果真的按照这个电影的标准,所有的犯罪都可以不成立,就如泰森强奸案一样,显然受害人存在为了敲诈诬告嫌疑人的可能。这样的电影那一个穷人的极端案例,背后是为千百个权贵脱罪找到法理支持,让真正的弱势受害者,没有人能够告得赢权贵。同样一部电影,我看到的是对他们司法当中黑暗潜规则的洗白,拿极端案例否定一般原则。

  这样的体系和论证,特别容易得到理工科的认可,包括一些著名的人物,比如宁南山这样的人,原因就是符合严格的逻辑体系。但真正的问题在于社会不是严格的逻辑体系的,你定一个标准,对于这个系统的误识率和拒识率是不可以同时提高的。为了不误识的结果,是体系的拒识率可以趋于无限大。谁都不想冤枉一个好人,但为了绝对不会有好人被冤枉,导致成百上千的坏人可以“疑罪从无”的为非作歹,造成的社会问题是无法承受的。这也就是西方白左小清新下,造成的西方各种社会问题的来源。所以这个体系的误识率和拒识率的位置调整到哪里,是关键性的利益分配博弈!在定罪的四妃标准上,这个误识率和拒识率就体现在《证据法》上,你把判断的逻辑规则改了,这个证据标准就要改,否则误识率和拒识率的数值就不合理了,一些罪恶都会“疑罪从无”被拒识。

  在这里对一些总抱定绝对化理想的人,要说的就是科学也是要讲概率的,不讲概率就是耍流氓!只举极端案例不讲概率就是耍流氓。在一个司法体系下,立法需要首先考虑的就是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不是某个个体的,对全社会的概念就是概率问题。体系的误识率和拒识率背后都是概率。你不能拿一个极端的超小概率事件为特例,否定大概率的事情,让大概率的罪犯都跑掉。西方的陪审团制度,背后就是12个人做判断,可能第13个人的看法就不一样了,理论上最大误差的概率是十二分之一,如果再有问题,可以24人,可以60人,但不能到100人,绝不能为了1%而放纵99%,这是一个能够被社会接受的尺度。而这个定下来以后,即使有错误也不能追求了,所以西方司法有句话叫做“陪审团”永远正确。但中国的特色,就是追求那个千分之一的概率去死磕,背后就是可以通过程序手段,以“疑罪从无”放纵法律集团的金主。

  在中国的死磕律师眼里,绝对的程序合法就是程序正义的一切,而这个理解也是夹带了私货。“法不禁止皆可为”没有问题,但“法不禁止皆可胡作非为”就不成!西方的案例法,在没有法的时候,照样可以对违反公序良俗的事情判出案例来,而且这个案例对后续的行为有法律约束力。这里黑猫白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与黑老鼠白老鼠不被抓住就是好老鼠,这两句话的差别在哪里?差别就是在于立场!正义首先是立场!立场对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都可以违反一些法律,但它们受到法律的保护;相反对压迫人民的恶法,人民会革命推翻它。这些都符合程序正义!

  这里我们要注意到的是中国的“疑罪从无”不是从有罪推定改变过来的,而是从违法必究改过来的,这就有问题了!很多违法犯罪的事实被一句疑罪从无就变得不了了之了,然后是警方指责受害人没有证据受害人造谣。西方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是讲法庭审理的,不是对警方的,警方的职责就是发现疑点找到证据去侦查破案。如果证据受害人都有,要你警察干什么?!警察的疑罪从无,就算不是有意的包庇罪犯,也是推卸责任的懒政。

  不要以为被“疑罪从无”的就是多大的权贵,其实很多小人物,一样可以的,只要他比受害人强势就可以了。找到证据是很难的,只要警察懒政,受害人没有能力去督促警察,那么很多时候就只有等待被疑罪从无的命运。而且我们看的小人物,影响却可以很大,比如幼儿园院长,在一方就掌握大量资源,还有退役转业干部,很多转业到公安局,变成了现管了。幼儿园园长对北漂家长、军转警官对民企白领,这点强势就足够了。而且一旦开始是掩盖的,后来的结果经常官官相护,就如当年的杨乃武小白菜案件,想要翻过来就太难了。

  大量的罪恶被“疑罪从无”了,带来的最大的问题就是社会公信力没有了。大家不再相信法律,不再相信政府,出现罪恶要不私力救济,要不就是心生怨恨找地方发泄。这样的情况成为普遍以后,谁都没有安全感了,现在我们的安全感就是在变差。别说什么无罪推定能够让你不被政府冤枉,但你被政府冤枉的概率和被犯罪分子侵害的概率哪个大?只要政府冤枉的概率不是远远小于被侵害概率,这个政府就要成为犯罪集团了!

  综上所述,中国所急需的,就是建立能够让受害人与嫌疑人在法制天平上平衡的《证据法》,让嫌疑人不能总以“疑罪从无”逃脱罪责。如果这个天平不能平衡,法治就变成了强势的嫌疑人侵害受害人的工具,那么法治所带来的就是不是正大光明,而是人民起来推翻恶法的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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