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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丰慧:证监会最严罚单仍有“严”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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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8 01: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万福生科欺诈发行和信披违规的行政调查已经结束,万福生科、平安证券以及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均将受到处罚。平安证券被暂停保荐资格三个月,并被罚7665万元,相当于两倍的保荐收入。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对保荐机构开出的最严厉罚单。

  最严厉“罚单”主要体现在,对于除监管部门以外所涉及万福生科欺诈发行和信披违规的几乎所有机构和人员都受到处理惩罚。相关机构被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相关人员包括当事保荐人、会计师、律师被撤销资格,终身市场禁入。最为严厉的是,将万福生科以及董事长兼总经理龚永福、财务总监覃学军的欺诈发行及虚假记载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说“首次暂停保荐机构资格”,这算不上“最严厉”,而是早就应该这样做而没有做,现在开始做而已。“离职高管亦被处罚”更算不上最严厉,对违规违纪者一追到底而不论其走到哪里,是一个基本常识性规定,如果其也算作“最严厉”,反衬过去我国证券监管、执行法规是多么的松懈和不严肃。

  这次处罚处理中最大的亮点是,平安证券表示将出资3亿元人民币设立万福专项基金补偿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因万福生科虚假陈述而造成的损失。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由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再向相关责任方追偿的情况,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尚属首次。

  这个先河开的非常好。使得投资者损失得到了补偿,避免了投资者为追索损失“背上竹竿撵船”、通过法律途径耗费时间人力成本的现象。现有法规虽赋予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手段获得赔偿的权利,但现实中此类民事诉讼往往存在耗时长、成本高、举证程序繁琐等因素,最终获得赔偿的投资者比例不高。平安证券决定搁置复杂的责任认定和划分等问题,先行补偿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的损失,然后自己再去对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的其他责任方进行追偿是非常明智的,是对投资者一种亡羊补牢犹未晚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同时,这体现了对保荐机构强保荐责任约束的本质,也对今后此类事件起到了一个示范和标杆作用。这种国际惯例引进的越多越好。

  在肯定证监会开“最严罚单”,痛下决心治市的同时,笔者认为,就万福生科欺诈发行和信披违规最严处理本身来看,仍然还有“再严”的空间。

  监管部门以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责任似乎不见追究。创业板发行监管部门的职责之一是,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创业板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监管创业板证券发行活动;监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与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的相关的保荐业务。万福生科欺诈发行中创业板发行监管部门是如何审核和监管的?难道一点责任都没有?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是在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初审的基础上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试问,这些委员会的委员们是如何审核的?难道也一点责任都没有?万福生科欺诈发行和信披违规事件中监管部门不能只处理“其他人”,而自己却“一推六二五”、洗的干干净净。

  平安证券被暂停保荐资格三个月有点在耍“逗你玩”的意思。发生这样恶劣的事件,停止保荐资格三个月一晃就过去了,根本起不到任何惩罚作用。最少应该停止一年(一个财年)以上,如果在国外是面临彻底取缔保荐资格处罚的问题。

  万福生科欺诈发行和信披违规事件如此严重,竟然触及不到终止上市规定。欺诈发行、信披违规,利润九成是“水货”,万福生科、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都被移交公安机构追究刑事责任,竟然还不到退市条件?只能说明“终止上市的条件规定”存在严重问题或者在机械化执行。当然,也发现一些“猫腻”:万福生科造假案发酵已久,此前深交所曾依据创业板规则对万福生科进行了两次公开谴责;按照规则,三次公开谴责该公司即会被终止上市。“造假案发酵已久”,深交所“两次公开谴责”就戛然而止。为何“第三次谴责”如此之难呢?因为“第三次谴责”就即会被终止上市。内部究竟藏着什么呢?

  总之,证监会对万福生科欺诈发行和信披违规开的最严罚单还有“更严”空间。

  新闻链接: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3-05/11/c_124695454.htm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3-05/11/c_124695447.htm
  http://www.cs.com.cn/xwzx/11/200906/t20090606_2043959_1.htm
  http://finance.qq.com/a/20090331/002240.htm
  http://stock.eastmoney.com/news/1457,20091224628558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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