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日,美国罗森律师事务所(The Rosen Law Firm)起诉中国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称其发出虚假和误导性的信息,违反美国联邦证券法,“要求尚德为欺诈赔偿损失”。
在美国,中国公司(所有外国公司)意欲申请美国上市,必须和当地公司一样在证券交易委员会(The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注册登记,国会授予SEC行使权力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财务欺诈和提供误导性的信息、以及其它违反各项证券交易法的行为,否则将面临民事诉讼。
具体而言,根据1933年证券法的第11条,当注册登记生效后,如果注册登记表有谎报和遗漏的重大事实,将被追究“注册陈述缺陷责任”(Liability for Defective Registration Statements),投资者可以起诉在登记表上签名的所有人。这些人大多是公司的CEO(首席执行长)、CAO(首席会计师)、CFO(首席财务总监),以及相关的主要承销商、审计师和税务律师等。
然而前不久,根据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设立的证券集团诉讼数据中心(Security Class Action Clearinghouse,SCAC)的数据显示,自2011年不到半年的时间里,中国企业在美上市遭遇了密集的诉讼潮,总共有22家企业;而2010年一年也已多达13家。这些诉讼案主要依据了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其中不乏因遗漏公司的重大信息,或误导投资人所引发的欺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