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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人点评:车辆限行本质上属于一种掠夺公民财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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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5 08: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深圳市也学习证监会搞了一次“半夜鸡叫”,不同的是这次“半夜鸡叫”的对象是对车辆实行“限牌限行”。

  为此,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顾大松本月初致信广东省法制办,建议依法审查深圳限牌文件的合法性。2015年1月22日,广东省法制办还真煞有介事地证实“正依法启动程序处理相关文件,审核深圳限牌限行的合法性”。

  不管广东省法制办的证实最后会不会成为“煞有介事”,但是,无论从顾大松教授的“审查诉求”还是从广东省法制办的回应来看,无疑是“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大喜讯。喜在无论是我国的公民还是政府都开始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懂得审视自己的角色了。

  但是,如果仅仅对深圳市的“限牌限行”进行合法性的审查是远远不够的。从法律的层面上而言,此次顾大松副教授提出的三点质疑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程序的合法性问题(未经公开听证);二是法律效力问题(实质上是违法《立法法》规定,属于以言(政府的一纸文件)代法);三是违反有关法理问题(行政法的必要性原则,属于法理层面而非法律层面)。

  从顾副教授提出的三个问题看,前两个方面的违法性是比较容易得出结论的,也比较容易处理。即使广东省法制办同意“依法启动程序处理”,最后也只要再走两道程序就可以将深圳市这次“半夜鸡叫”的不合法行为变成合法行为,第一道程序就是按照《立法法》的要求,由深圳市人大代表会(或者人大常委)重新启动一次立法程序,颁布一个地方性法规就解决了,因为根据《立法法》,深圳作为计划单列市,其人大会(或人大常委)是有权制定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的。第二道程序就是待深圳市针对“车牌限牌限行”问题颁布地方性法规以后,再启动“公开听证”的程序,符合程序要求就可以了。

  所以说,顾副教授的较真最多只能延缓深圳市“限牌限行”的延期实施,但是不能阻止深圳市对车辆“限牌限行”的最后实施。这也是顾副教授这次行动的最大缺陷与遗憾之所在。

  笔者从另外一个角度认为,讨论“限牌限行”合法性问题,仅仅从程序上针对深圳市政府的行为提出质疑是远远不够的。

  从地理范围而言,我们应该对全国已经实行“限牌限行”的城市提出质疑;从法律层面而言,我们不应该仅仅着眼于从程序上提出质疑,而应该对车辆所有人的实体权利(车辆行驶权)进行限制是否合法与合理的问题提出更广泛的质疑。

  所谓的“限行”是对车辆所有人应该享有的“车辆行驶权”的一种限制,这种限制本质上对车辆所有人的部分权利进行了剥夺。

  从所有权的角度而言,车辆所有权尽管与其他物品所有权的权能并无二致,同样具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这四个方面的权能,但是,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在选择购买车辆时主要是为了满足使用,尤其是家庭乘用车由于不能进行营运(不能直接产生经济上的收益),所以购买车辆时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车辆的使用功能。所以,车辆作为一种特殊的大宗消费品,在所有权的实现上与其他商品还是具有明显的差异。可以说,家庭乘用车主要通过使用来实现所有权,同时也是通过使用来实现商品的价值,而使用车辆的唯一方式就是行驶。因此,如果政府通过法律的形式来限制车辆的行驶,本质上就是剥夺了车辆所有人的部分所有权。

  上述分析只是从抽象的权利角度阐述了“限行”的本质。如果从财产权的角度进行分心,则“限行”属于剥夺车辆所有人的部分财产权的行为,本质上与抢劫没有太大的区别。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一辆车的强制报废期限为二十年,那么车辆所有人可以使用这辆车的时间为7300天,如果实行单双号限制使用的话,那么车辆使用人实际使用的时间只有3650天,也就是说这辆车在强制报废的期限内只能发挥一半的使用效能。而在车辆购买的时候,购车人则是按照该车100%的使用效能来支付购车款与上缴税收的,因此,购车人所支付的价款与上缴的税收的一半被变相的掠夺了。也就是说在生活在实行“限行”城市中某个人如果决定购买一辆车,比较于其他不实行“限行”城市购买同样品牌车辆的人来说,他就等于同时选择了将购车款及税费的50%无偿捐献给了汽车制造商、汽车销售以及政府。从法律上讲,这不但显失公平,而且是一种严重的歧视行为。

  法律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叫“法律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说,对于法律对颁布之前的行为不具有约束力。如果将这个原则适用于“限行”的话,那么,在有关“限行”的法律颁布前购买的车辆应该不受“限行”法律的约束,因为此前购车人在购买车辆时根本不可能预见今后车辆的“行驶权”会受到限制,如果购买人知道车辆“行驶权”会受到限制的话,那么他就会选择不购买车辆。所以“限行”措施不应该适用于“限行”法律颁布之前已经购买的车辆,否则就不但违反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而且如果溯及的话,显然对此前已经做出购买车辆的人会购车选择权行驶的不公平对待。

  由此可见,即使深圳市今后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规定“限行”,也是不合法的行为,同时,现在已经出台了“限行”法规的城市也应该予以撤销该类规定。“同车同权”与“同工同酬”一个道理,否则就等同于对不能享受同等权利的人构成一种事实上的“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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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5 13: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曾几何时,抽烟是时尚还是身份的标志,不过后来随着人类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禁烟,尤其是“文明”程度高,法制完善的地方。禁烟, 是不是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与剥夺?  当然是! 但是人类与动物的区别之一就是人类是在不断进步与完善自己, 当禁烟符合社会及大多数人的利益的时候, 少数人的这部分的“公民权利”就是要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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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5 15: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eath_Knight 于 2015-1-25 15:13 编辑

我说总有瞎子看不了电视,必须限制电视的时候,你会说瞎子是少数,不能为少数牺牲多数,当我说总有人开不起汽车,必须限制汽车的时候,你又该怎么说?损不足而补有余是要逆天行事么?不如从有车主哪里征点资源发展公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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