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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晖:正义已然迟到,追责不能轻描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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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6 08:4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呼格吉勒图案再审结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撤销本案于1996年作出的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另据媒体报道,内蒙古公安厅已于本月初成立调查组,开始依法调查呼格吉勒图案当年所有参与办案的警员。

  与新闻发布会同时,呼格吉勒图父母来到坟地“看望”儿子,他们只能用烧纸这种最传统的民间祭奠方式将冤案平反的消息传达给九泉之下的呼格吉勒图。虽说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但对于两位风烛残年的老人来说,这份正义来得也太迟了。

  相比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呼案启动追责程序显然更令人关注。如果说呼案平反只是实现“迟到正义”的第一步,那么追究冤案责任则是更重要的一步,前者只关乎个案趋向公平正义,后者则具有“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的普遍警示意义。

  启动追责程序的效率值得肯定,“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的表态也令人期待,但最终结果如何,仍让人心存疑虑。

  说到冤案追责之难,最典型的莫过于浙江张氏叔侄案。2013年3月冤案平反,法院宣告蹲了10年大狱的张氏叔侄无罪,随即浙江省政法委宣布成立调查组彻查制造冤案的责任人,然而调查迟迟不见动静。直到一年之后,有记者采访浙江省高院院长时,才偶然得知调查早已结束,因为“没有发现是故意制造冤案,所以“在组织内部按照党纪政纪来问责”。换言之,没有任何责任人被追究法律责任,包括张案中那位千夫所指的“女神探”。这样的“问责”令人大跌眼镜。

  不是“故意制造冤案”就不必承担法律责任,这在法律上明显站不住脚。揆诸现行刑法条文,很多罪名的成立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无关,否则就不会有“过失致人死亡罪”。平心而论,绝大多数冤假错案都不是司法机关“故意”制造,若因“非故意”就可以免罪,则冤假错案就几乎不存在“追究法律责任”一说。

  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刑讯逼供,否则就没法解释一个人明明没有杀人却要承认自己杀了人。以呼案为例,警方48小时之内就拿到了呼格吉勒图的口供,动用了怎样的“刑侦手段”不难想象。刑讯逼供虽然臭名昭著,但也很难说是“故意”所为,或是办案警察立功心切,或是迫于上峰“命案必破”的指令,然而早在1979年就写进刑法典的“刑讯逼供罪”并未将犯罪动机作为构成要件。于此情形下,还能说没有故意制造冤案就不是犯罪吗?

  内蒙呼案追责会否沿袭浙江张案追责的“组织内部处理”路径,是呼案平反后人们最担心的问题。当然,相比其他冤假错案,呼案有其特殊性,即正好赶上了“严打”,高压态势下,许多法定的办案程序失守,故而不能将所有的责任都让办案人员来承担,还应反思“制度之恶”。但所谓“制度之恶”永远不可能掩盖“个人之恶”——即便在“制度性压力”之下,具体办案人员也有将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利,而不是将枪口对得更准。

  人死不能复生,以法律的名义错杀一个无辜者,这是所有冤假错案中最不能让人接受的一种。若当年铸成冤案的相关责任人不被追究法律责任,那么制造冤假错案就成了无风险游戏,冤案平反无非就是用今日纳税人的钱财为昔日冤死者埋单。人们会倾向于相信,呼格吉勒图之后,还会有呼格吉勒图。

  呼案平反的积极意义毋庸置疑,但一个无罪宣判远未抵达正义终点。呼案追责能走多远,将决定此案最终留在人们心中的是一个句号,还是一个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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