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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麟亦:为何硬要违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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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1 07: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刑法又一次迎来大修之际,我不久前发表了一篇题为“大腐应该杀两个”的博文。近日,我在凤凰网上看到了一篇与自己观点针锋相对的文章“应创造条件取消贪腐犯罪死刑”(作者:刘仁文)。其实,这些年来,“取消经济犯罪死刑”的声音始终不绝于耳,记得三年前在讨论刑法修正案(八),这样的说法就甚嚣尘上。现在,这样的声音再次响了起来。

  只是,这样的观点是否真有道理呢?刘仁文在他的文章提出,“截止2008年7月1日,在世界范围内,已有141个国家和地区从法律上或在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只有56个国家和地区还保留并执行死刑。就是在还保留并执行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也越来越多地将死刑作为一种带有象征性的刑罚来适用,而不是常规性地适用。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废除死刑是一种国际趋势”。不是还有相当多的国家和地区还保留并执行死刑吗?现在,我们国家反腐败面临的形势是何等的严峻,那何必要匆匆忙忙地与国际接轨呢?现在,有人将“中国特色”与“与国际接轨”作为手中的两张牌,可以随心所欲地打出。其实,根据当时当地的形势制定方针政策是任何一个成熟的国家政权所应采取的正确的理念,法律管的时间当然要长许多,但同样离不开所在国家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盲目超越时代的法律决不可能是“良法”!

  刘仁文在他的文章中还提出,“随着国门大开,贪官外逃已经成为一个突出问题,要想把他们引渡或移送回来,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不可避免,但‘死刑不引渡’乃当今国际社会一公认准则”,“从个案看,我国也是这样做的,如几年前我们与美国合作,对方将巨贪余振东遣送回中国,当时中国政府就作出了包括不判其死刑的承诺,后来法院的实际判决也遵守了这一承诺。厦门远华走私案的首犯赖昌星逃到加拿大后,我国政府在与加方就此案展开刑事司法合作谈判时,也已经承诺:将来赖被遣送回国受审时,中国不判处其死刑”,他的意思大概是说对贪官免死可以避免他们外逃了。网友“波记2046”在对拙文“大腐应该杀两个”的评论中也认为:“不杀是为了让西方国家交出更多贪官”。事实上,最近几年我国对大腐、巨贪并没有杀过一个,但仍有大量的贪官外逃,国内也有不少“裸官”。因此,对现行法律不能严肃对待,动辄要搞妥协,法律就将丧失对贪官的震慑作用,这也许就是这么多年来大量官员前“腐”后继的一个原因。

  刘仁文也承认“我国当前反对废除贪腐犯罪死刑的民意居高不下”(根据有的媒体搞的调查,近七成受访者都反对取消贪腐死刑),并表示“要对民意进行适当的引导”。这可以看出,有的所谓“专家”就是硬要违背民意、对抗民意的一类人。睿智的统治者都懂得“民意不可违”的古训,硬要与民意作对的谬论只能是搞乱中国。

  2014,11,11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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