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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蛮:变革——建国以来房地产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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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4 19: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题记

  这个题目,我曾经在14年前写过一次,在天涯论坛上发了一个长贴,引来一些和我一样的小年轻点了好多个赞。那个时候的我初出茅庐,在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干着一些零零碎碎的小事,却是自以为掌握到了这个领域最精深的知识。十年过去了,我离开了政府,在地产开发和投资领域摸爬滚打,我见证了这十年来中国经济最深刻的变革以及倒退;我看到了财富浪潮的翻涌,以及退潮。我观察着这个领域的每一份制度的出台和废弃。现在我回过头来,再次写作房地产制度的变迁史,我认为我能写出一些和之前不一样的东西,一些更加触及本质的东西。房地产制度,是一切财富的根基,而倘若这根基不牢靠,那么所有的财富,都不过是空中楼阁罢了。

  1、50年代

  我们先从土改讲起。《土地改革法》于1950年6月颁行,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二部法律(第一部是婚姻法,呵呵)。《土地改革法》具有极高的历史地位,以至于我们今天完全无法跳过这部法律来谈房地产问题,甚至我们今天无数的拆迁纠纷和上访,都由此而来。土改法的主要内容是没收地主和资本家的土地,并分配给平民。这并不是重点,重点是:土改法的核心在于,土地私有制!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将给新的业主颁发《土地所有权证》,并宣布此前民国政府或满清政府颁发的地契一律失效。我们必须注意到,在那个时代,没有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国有制这种东西,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都归属于某个私人。即便当时也有一些所谓的公地,也不过是将政府视为一个私人罢了,一个民事主体罢了。
(1950年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

  在当时,为了推进土改法的实施,新中国开始发起声势浩大的群众运动,富裕士绅等基层精英被一网打尽,其田产被分割,分配给了贫下中农。然而,吊诡的是,我们通过连续的群众运动才保证实施的《土地改革法》,只坚持了5年。从1955年开始,农民刚刚拿到手里的土地,又被重新收了回去,开始组建“人民公社”,建设真正的“公有制国家”。

  1955年政务院(国务院的前身)颁发《农业合作化示范章程》,开始试点推行合作社,不再承认私人的田地,并要求以合作社为单位,统一耕种。到1958年,中央通过《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公社制度。必须注意的是:在当时,公社拿出来共有的部分,仅仅是田地;而农民的住宅用地,仍然被视为其私人所有,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2、60年代

  整个60年代的主题,就是消灭私产。农村通过公社制度,剥夺了农民除了自身宅基地之外的余财;而城市,则在推行公租房制度。政务院对此出台了大量的文件,1961年《关于加速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联合通知》、1963年《关于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4年《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关于对港澳同胞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及1965年《关于私房改造中处理典当房屋问题的意见》,这些文件我们今天也不需要再去认真的阅读,只需要记住一个词就行了:没收!城市富人手中的房屋基本上都被没收,集中到了政府手中,再由政府分配给平民居住。

  公租房制度带来了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这些被没收的城市房产,用今天的法律眼光来看,极难认定真正的房产所有人。租户当然算不上所有人,而房产的原业主,想要拿回他们的房产,也是困难重重。这个问题纠缠至今,没有解决的办法。

  3、70年代

  关于70年代,首先要说的是自留地。自留地是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留下的一条口子,在将农民手中的田地并入公社统一耕种之余,允许农民保留5-7%,自己经营,可以种种菜养养鸡啥的,作为贫穷生活的补充。农民们对于公田生产缺乏积极性,但是对于自己的这一点点自留地,那可都是私田,是一定要精心打理的。可以说,恰恰就是由于这条口子的存在,才维持住了老百姓最基本的生存需要。

  然而从1960年末期开始,一场新的政治运动席卷而来:割资本主义尾巴。到1975年,运动到了高潮,几乎所有的自留地都被并入公社,原来的一点点口子被彻底堵上,农民被禁止从事任何副业,不能再获取任何的额外收入。

  1976年10月,文革结束,尊重私产,允许老百姓创造财富、拥有财富、交易财富的治国模式,逐渐建立起来。大变革时代,就此来临。1978年11月,安徽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签订生死状,约定将公社的田产分配给个人,是为包产到户,由此开启了大变革的窗口。中央在当时默许了这种行为,并未加以阻止。一时之间各地纷纷响应,人民公社名存实亡。到1982年,人民公社就彻底消失了。而包产到户的做法,则逐渐完善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按手印的18位小岗村村民)

  在城市,禁锢也在打开,具体表现为引入外资,促进工商业发展。1978年日本松下集团开始在国内投资建厂,是为改革开放后第一家进入中国的外企。当年底可口可乐进入中国,并在中国设立罐装厂。这意味着工商业领域一律国营的局面被打破了。既然已经允许外资设厂,那么中国人自己当然也能经营工商业,也能挣钱,积累财富,并最终拥有房地产这种最高等级的财富。

  缺口已经打开,大变革已经开始。任何试图阻挡变革的势力,都将被这变革的洪流扫入历史的垃圾堆。

  4、80年代

  关于80年代,我们先从重修宪法说起。在新中国历史上,先后三次全面修订宪法。第一版宪法1954年制定,承认土地的私有制,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土地原则上属于私人所有,国有土地只不过是例外;而且即便存在国有土地,也不过是将国家视为一个民事主体。在权力边界上,国家与私人没有任何区别,更不会有任何高人一等之处。当然,很快这个国家就进入革命状态,所有的私产都被剥夺,宪法也就变成了一本废纸。到1975年,也就是文革后期,第二版宪法出台,这是一部集革命理论之大成的宪法,在这部75宪法中,规定无论农村还是城市,所有的生产资料都必须实行公有制,并严厉的禁止私产。1978年这部革命宪法小规模修订了一次,79年和80年又连续进行了一些条文上的修改,但是禁止私产的宪法原则没有改变。

  1982年,新宪法出台。在这版宪法里,人民公社制度仍然得以保留,但已经不再是农村唯一的组织形式,新型的生产合作社等基于田地承包制而成型的组织形式,也得到了承认。由于放开了口子,人民公社几乎是在一夜之间就消失得干干净净。在房地产方面,这版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所有权一律属于国有,而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则一律属于集体所有,不承认土地私有制度。但完全的否认私产绝无可能,作为妥协,这部宪法又承认市民和农民对自己的房屋拥有所有权,也就是部分承认私产。土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自此被割裂开来。自此之后,这种人为的房地割裂制度将长期困扰中国法律界,惹来无穷无尽的麻烦。

  在农业领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渐完善,并最终确定下来。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正式认可“包产到户”制度,农民在1955年之后,终于能够正式拥有一块属于自己的田地,自主经营,自主耕耘。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固然被定位“集体所有”,但村集体其实是一个虚构的组织概念,并没有这么一个实体存在,在法律上啥叫村集体,其实是至今都没能解决的重大法理问题,你其实并不能把村委会这个管理机构等同于村集体,就好像公司的董事会和公司本身并不是一码事。因此农民总能种自己的地,收自己的粮,纳自己的税,整体来说也还算有着边界清晰的财产权利。

  然而工商领域的禁锢居然一如既往。外资已经可以进入中国开办各类工商企业,但是1980年,中国人年广九雇了十来个人炒瓜子儿卖,居然可以被认定为非法雇工,要被当成资本家抓去坐牢。后来虽然在邓老的刻意点名赞许之下,暂时逃过了一劫,但是拖到1991年,仍然被抓进去了坐了一年多的牢。要开放房地产市场,还需要等待改革的持续深入。
  5、90年代

  1992年2月份,在当时经济面临严重的硬着陆风险之下,邓老启程南巡,连续发表声明,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保护私产,并承诺逐步放开工商领域的禁锢。在当时,我大中国陆续启动了一系列的改革,以应对当时的经济危局。在财政上实施分税制,将地方政府的资金全部收归中央,统一调配使用。将大量经营不善的国企直接卖给私人,千万国企职工下岗,去刚刚放开禁锢的工商领域自谋生路。同时,开始推进一项影响深远的改革:住宅市场化。

  在房地产市场制度建设方面,90年代其实已经基本成型。1990年5月份国务院颁发55号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这份文件是第一份关于地产市场管理的框架性文件,此后所有的法律法规都由此而来,没有超出这个框架。包括1995年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1998年全面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全部存在着这个最核心的法律问题,就是土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割裂的问题。房屋之所以被称为不动产,就是因为它必须建设在土地之上,不能随意移动,更不可能是空中楼阁。现在我国宪法非要将房与地割裂,只有国家和村集体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那么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国人,对土地到底有啥权利?这份文件给出了一个答复:受限制的土地使用权。对城市居民而言,他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交易,受到的主要限制是使用年限,住宅70年,商业40年。而对农村村民的限制刚好反过来,他的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年限,但交易对象限制在本村村民以内,不允许对外交易。

  那么这个受限制的土地使用权,又是啥呢?考虑到55号令背后的编写团队其实是香港人,这所谓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抄袭的香港特有的土地批租制度,其实就是个租赁使用权。在制度上,我们将国家和村集体当成了出租人,而城镇居民或农民则是承租人,分别向国家或村集体租了一块地,拿来建房住。这么看起来,地主仍然是国家或村集体,而国民作为房主,只不过是个土地的租客。

  不管怎么样,伴随着制度的完善,商品房地产就此出现。中国在1955年之后,已经有差不多40年没有房地产交易,现在禁锢终于打开,全国人民的热情简直都无法遏制。想想这一刻国人的心情吧:40年来唯一的住房供应就只能指望单位的福利分房,现在终于有了另外一条路,不需要勾心斗角,不需要看领导的脸色,只需要一叠票子砸在开发商的桌子上,开发商就会点头哈腰满脸谄媚的把房子钥匙送上,这感觉真是前所未有,这辈子都没体验过,那真是砸锅卖铁,也要买房。于是一时之间,各路资金纷纷涌入房地产领域,带来了中国第一次地产泡沫。以泡沫最疯狂的海南为例,1991年房价1400,92年暴涨到5000,93年就到了7500。从93年年中开始,中国政府开始严厉打击地产泡沫,禁止银行向地产公司提供开发贷款之余,甚至直接停掉了刚刚开始尝试的银行按揭贷款业务。到1995年,地产泡沫破灭,中国房地产行业自此进入一段温和的发展期,一直要到2000年之后,才会再次爆发。

  6、新世纪

  新世纪的第一件大事无疑是加入WTO,中国自此终于摆脱了从90年代初期开始的大部分的国际制裁,开始能够将中国制造卖到全世界。中国经济在制造业的带领下突飞猛进,增长速度之快令外国人瞠目结舌。用数据来看,1990年我国制造业增加值占全球的比重为2.7%,2000年为6.0%,十年时间增长了3.3个百分点,到了2010年,居然暴增到19.8%!十年时间增长了13.8个百分点!前十年的增长幅度,仅仅相当于后十年的一个零头。这种经济成就真是令人印象深刻。而带来这种差别的唯一理由,当然就是中国融入了世界。

  2000年到2010年,算是中国老百姓的黄金十年。民营经济突飞猛进,迅速超越国有经济。2000年国有工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2.17万亿,而民营工业企业仅仅只有4791亿,国有企业的整体规模是民营企业的4.5倍。但是到了2010年,数据逆转了过来。2010年国有工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仅仅5.9万亿,而民营工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高达20.8万亿,民营企业的规模是国有企业的3.5倍!

  在这种民营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房地产市场迎来了发展的黄金十年。这其中的逻辑关联非常容易理解:富裕起来的国人当然会第一时间改善自己的生活,购买舒适的安身之所。只要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能和民营经济的发展保持同步,那么地产市场就说不上有泡沫。这一点与90年代初期的地产泡沫有着根本的不同。要知道那个时刻这个国家百业萧条,只能靠印钱吊着一口气。而这凭空印出来的钱涌入华南沿海,将北海、珠海、惠州和整个海南的房地产市场吹出一个个巨大的泡沫。可是这一次的局面的完全不一样。中国经济正在蓬勃发展,政府也不太干涉民营经济的运行。老百姓对未来的预期高度乐观,坚定的相信未来会更好。在这种心理预期之下,大家伙纷纷的买房置业。越是配套齐备生活便利的大城市,就越能吸引期待着改善生活的富人群体前来购房。其它二三线城市也纷纷行动起来,启动新城区建设,提升市民的生活环境,以留下富人的住房购买力。

  然而,就在这个时刻,我们前面反复提到的,中国房地产制度上的先天缺陷,开始频繁发作。我们先说农村。前面已经说过了,农村土地是所谓集体所有制,但“村集体”这种东西其实根本不存在,从来都没有一个能代表全村村民利益的实体组织。所谓村委会,在事实上,它算是一级政权架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村委会的组成人员是需要乡镇基层政府批准的。在权利主体事实缺位的情况下,农村征地规则很难谈得上公平合理。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就是所谓的征地补偿款,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乃是被征地块年产值的6-10倍。想想一亩田地一年哪怕能种出两千斤粮食呢,也就是四千块钱的产值,10倍也就是四万块钱。这点补偿款在西部还可以拿出来跟农村谈谈,在东部省份,一拿出来就会被村民打的。而对于农村住宅,我大中国甚至没有制定过补偿标准。是的,你没看错,征收农村住宅没有法定补偿标准。之所以出现这种问题,在于农村房屋被禁止对外交易。没有交易就没有市场价,因此也无法制定按市场价格补偿的标准。这种匪夷所思的征地制度,在新世纪,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兴起,当然会引发农民的极大不满,并诱发普遍的征地纠纷案件。

  与农村抗争事件大量爆发的节奏一致,城市的拆迁问题同样爆发出来。城市土地所有权人直接就是国家,在我国,国家和政府是划等号的。现在政府作为地主,要把上面的租户赶走,那补偿费要怎么算?现行法规的规定是按市场评估价来补偿。评估?怎么评估?是评估建筑物那点子钢筋水泥的残值,还是连土地未来的升值情况一起评估进去?这些问题根本没有理清,也无法理清。如果房屋产权人同时也是地主,拥有完整的产权,毫无疑问,评估应该包含土地价值,并且应该将未来的升值还原到现时点来计价。然而现在房屋产权人只不过是一个租户,租了政府的土地使用权罢了,土地租权这个东西,无论怎么评估,也不应该计算土地未来的升值。

  然而城市拆迁带来的土地升值,才是利益蛋糕中最大的一块。一个旧城区,交通不便管网不畅,停电积水是常事,所以土地价值很低。现在只要拆迁改造出来,立刻就有爆发式的价值增长,作为房屋产权人,不说全部吃掉这一块蛋糕,好歹也能分享一点吧。按现在的制度规则,他居然完全不能享受。所以现代的城市拆迁案例,也就是富裕的一二线城市拆迁好点,政府相对厚道,给的补偿条件也能让被拆迁人分享土地升值带来的收益。而财政紧张的中西部城市,一定会下意识的不允许老百姓分享升值收益,因此也诱发出大量的拆迁纠纷案件。

  可惜的是,我大中国的房地产制度建设,居然在2000年之后,就陷入了停滞状态。这个制度体系被固化了下来,不再有任何值得一提的变革。2018年的法规体系,与2000年的法规体系如出一辙。如果非要说有什么变化的话,那么就是这一点:村集体名下的非住宅用地,以及其上的建筑物,可以买卖了。比如村集体建了一栋写字楼,可以仿照国有土地上的写字楼,买卖40年的使用权。但是,村民名下的住宅,依然禁止对外交易。所以,说到这里,我的整个论述也可以结束了。如果未来,我大中国在房地产制度体系上还有什么值得论述的变革,老蛮我再与各位分享吧。

  呵呵,呵呵,呵呵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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