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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先任:让摄像头成法治之眼而不是罪恶之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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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08:5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28日,公安部在官方网站就《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等应当与居民住宅保持合理距离。当视频图像信息用于传播时,应当对当事人、机动车号牌等信息采取保护措施。

  现在已经进入了摄像头时代,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有利于社会公共安全,正在被广泛应用。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直缺乏相关法律规范,导致问题不断。如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建设管理不规范,在公共区域、要害部位,或者重复建设造成投资浪费,或者责任不明应建未建等;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突出等等。制定相关的条例,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范化、法治化,显然紧迫而重要。

  就如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在缺乏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一些单位与个人利用摄像头侵犯他人隐私,甚至将他人隐私拿来牟取不当得利的行为很为常见。就在日前,有媒体报道山东青岛老人张翠云因为怀疑被村干部在他家窗下等位置安装摄像头,她砸掉了摄像头,随后警方将其刑拘,虽然法院一审判其无罪,但她被拘了288天。

  而一些犯罪分子也通过操控城市摄像头进行犯罪,如有很多家庭安装智能家庭摄像头本来是为了保护家庭安全,对家中实行监控,却不曾想,不法分子可以利用控制智能家庭摄像头,达到窃取商业秘密、通过偷窥方式获得他人隐私照片与视频等不法目的。

  此次征求意见稿,剑指现在存在的一些摄像头乱象,有利于保护好公民的正当权益,能起到规范公权力、打击非法获取他人隐私等权益的作用。可以避免一些公权力机构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对私人权益肆意侵犯,这能厘清公权与私权的法律边界,避免公权力捞过界。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通过加强法律规范,也能避免重复建设,避免投资浪费,可以做到科学布局,不仅可以避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误伤他人”,还能让其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为公共安全服务。

  制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法律规范后,更要能加强管理,加强落实,加大对相关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要让摄像头成为为社会服务的服务工具,而不能让它们变成了侵犯他人权益的作案工具。要让摄像头成为法治之眼,而不是成了罪恶之眼,这关键就看能否让背后操控的人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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