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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鹏:“罪疑从无”是可以追溯的吗?——对最高法宣布聂树斌无罪的再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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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09: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的第一篇文章《对最高法宣布聂树斌无罪的判决书内容的质疑》发表以后,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其中批评声音最大的,就是认为最高法秉承了“罪疑从无”的原则改判聂树斌案,是符合法治精神和法律条文的。对此我单独补充两句。

  首先,“罪疑从无”这个规定进入法律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后,而聂树斌案是发生和判决都在1995年。用1996年才入法的规定去改判1994年的案子,是否合适呢?

  这个问题就涉及到著名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以前的法律认为无罪,但是现在不认有罪的,不再追究,而是继续认为无罪。

  但是,《刑法》里面的这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只是单边的禁止“有罪追溯”,而不禁止“无罪追溯”。也就是如果以前认为是有罪的行为,现在的法律认为是无罪的,就可以追溯——改判无罪。比如流氓罪,1997年之前的刑法有这个罪名,1997年删了,那么1997前犯了流氓罪但是还没有被判刑的,就一律不再追究了。

  这种片面宽大的规定,我不太赞同。要追溯就有罪无罪都该追溯,不追溯就都别追溯,这样才比较公平。不过既然法律这么规定,我也在此基础上继续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有关“无罪追溯”的规定,只能是限于“罪名无罪追溯”,而不涉及“程序无罪追溯”。也就是我们前面讲的,某个罪名被废除了,以前符合这个罪名的行为就不算犯罪了。如果是某个刑事诉讼程序被改变了,以前按照这个程序审判的案子能不能改判无罪呢?这是显然不行的。

  我们举个例子,比如我们现在的二审终审制。十年后《刑事诉讼法》改了,说为了防止冤假错案,决定改成三审终审制,一个案子要审理三次。那么,那个时候的法院,能不能拿新的《刑事诉讼法》来追溯今天的案子,说:凡是二审终审有罪的人,全都无罪释放!因为二审终审不够严谨,不符合新的标准。如果这样,那社会一定会乱了套,今天的所有罪犯全都是被冤枉的。

  这个例子有点极端,但我想通过它大家就很容易理解“程序无罪追溯”的荒谬之处。

  现在我们再举一个不难极端的例子:我们现在没有要求审讯过程必须全程录像,十年后由于技术进步,录像很简单了。《刑事诉讼法》又改了,说审讯过程只要没有录像取得的证据一概是非法证据,因为不录像就有可能有刑讯逼供,不能采用。那么,那个时候的法院,能不能拿新的《刑事诉讼法》来追溯今天的案例,说凡是没有录像的案子,罪犯一律无罪释放,而且还要当成冤假错案来国家赔偿呢?我看也是不行的。

  今天,我们用1996年才入法的“罪疑从无”的原则,去重新判断1995年的刑事案件,难道不是犯了一样的错误吗?

  最高法的审判人员比网上法学家们的水平还是要高很懂,还没有幼稚到赤裸裸的用1996年的法,去审1994年的案子这种地步。判决书里面引用的法条确实是1994年以前的,这一点比微博很多一开口就“罪疑从无”的同学还是要严谨多了。但是,仔细读这个判决书,它在基本逻辑上还是犯了“程序无罪追溯”的法理错误。

  我在前一篇文章里面讲了,最高法判决书里面没有提出任何新证据来证明聂树斌是冤枉的,对聂树斌死后多年才出现了王书金的口供避而不谈,其最大的逻辑就是质疑了当年的证据丢失了或者有的地方模糊不清,由此推出聂树斌无罪。所以,最高法是从程序上认定当年的判决不合法,聂树斌无罪。这就有问题了。

  聂树斌案是按照当时的法治程序走下来的,请了律师。这个律师还是聂树斌的舅舅的学生,聂家认可的。一审、二审都审理了。检方提供了各种证据材料,根据这些材料法官认定罪名成立,聂树斌当庭认罪。这个程序没有大问题。

  最高法用今天的标准去看,材料有遗失。但是,材料为什么有遗失?办案人员解释的很清楚,就是那些材料在当时不被认为是核心证据,放入了副卷,而不是核心卷宗。后来法院搬家,核心卷宗保存下来了,副卷就没有保存下来。

  这个解释合理不合理呢?按照当年的办案程序,是比较合理的。因为当年办案,二审终审以后,很多地方材料归档,就是把他们认为足够说明犯人有罪的材料放入核心卷宗保留,有一些材料觉得没什么用的,就没有放进去。

  他们是根据什么标准呢?就是当年的定罪标准嘛。那些在当年认为不重要的材料,后来找不到了,二十年后最高法用今天的标准去审视它们,觉得它们很重要,然后据此判定当年的审判是错误的,改判聂树斌无罪,这难道不是犯了“程序无罪追溯”的错误吗?

  对当年的办案人员来说,他们不可能也没有义务想到一年后的《刑事诉讼法》会大幅度提高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所以他们在侦查的时候,就是按照低标准来侦查的,在证据取得上面存在一些瑕疵,这些瑕疵本身也不完全符合当时的法律,但是按照当时的司法程序,这些瑕疵也不足以影响最后的定罪。因为当时定罪的标准是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里面讲的“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有“主要”两个字,就是有小毛病可以接受,办案人员只需要确保证据能被法院认可就算完成任务,并没有责任百分之百保证所有证据无瑕疵;在档案保存的时候,也是按照低标准来保存的,主要证据留存就可以。

  1996年《刑事诉讼法》里面无罪的标准就把“主要”两个字去掉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无罪判决”。

  如果用今天的标准去审查1996年之前的办案材料,当然会存在瑕疵严重,以及部分档案没有保存下来的情况。这是必然会出现的。用这个来判决聂树斌无罪,在法理上就是错误的,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尤其违反了其中最不应该违反的“程序法不能无罪追溯”的原则。

  因此,最高法这次为聂树斌翻案,看起来是在维护法治的严肃性,实际上是败坏了法治的严肃性。

  此外,有的懂法理的同学已经指出了,最高法院的“提审”和上级法院的“二审终审”不能混为一谈。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用“事实不清、证明不明”推翻二十年前的终审案件,实际上是在套用二审的标准。在司法中,二审终审可以用“事实不清、证明不明”来推翻一审的结论,但如果仅仅是证据瑕疵,一般不会宣判无罪,而是“发回重审”,补充证据、完善程序。

  最高法院时隔二十年之后的提审,显然不能发回重审,出现“事实不清、证明不明”,也不应该就直接宣布无罪,而是宣布无法查证,维持二审终审的结论。因为二审是终审,法定程序已经走完了的,要推翻它所需要的证据标准,只能比二审推翻一审更高,而不是更低。

  今天我们看不到的证据材料,当年的审判人员是看过的,他们还当庭询问过聂树斌。二十年后的提审,要推翻走完了法律程序的终审结论,不应该简单的说“事实不清、证明不明”,不应该因为证据遗失就假设证据对聂树斌有利,而是要有新的过硬的证据才可以。这才是尊重国家法制发展历史的正确态度。

  从最高法的判决书中,我们找不到这种新的过硬的证据,却找到了“程序无罪追溯”的逻辑。从这个角度来讲,最高法的判决书是违反了基本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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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06:31:33 | 显示全部楼层
跟最高法的判决谈法律,有意思。
法是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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