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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品健:为公民录音录像的权利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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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4 09: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一段时间,连续上演了人民群众通过录音录像与暴力执法进行抗争的事件:5月16日晚,兰州两名大学生因拍摄警察粗暴执法被带回派出所,又因拒绝交出视频,遭警察用警棍打屁股至“开花”和连扇耳光;6月3日,吴良述律师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立案时,由于执意要向法官索要收受材料的收据,被法警怀疑录音录像,进而被殴打并将其裤子撕烂,直至内裤露出;6月10日,深圳一警察在街上盘问一对姐妹,在得知她们没带身份证后,将她们强行带上警车,在带回警局问话的过程中,警察不断恐吓、辱骂她们,称要脱衣服让他检查并要将她们和“艾滋病人”、“强盗”关一起等。

  这几起案件,均与公民要对暴力执法进行录音录像有关。在第一起事件中,大学生因对警察暴力执法录音录像而被打屁股开花;在第二起事件中,吴良述律师因被怀疑对法院不规范执法和司法行为录音录像而被殴打并撕烂裤子;在第三起事件中,姐妹花在警察违法、粗暴执法过程中成功地录音录像并昭示天下,最终拯救了自己、惩处了恶警。

  从这几起事件的成功与失败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其一,公权力机关是非常害怕公民对其执法行为录音录像的,从“大学生被打烂屁股”事件和吴良述被撕烂裤子事件可以看得出来,特别是在吴良述律师被法院殴打案件中,南宁市司法局分管律师工作的局领导及律师管理科工作人员约谈吴良述律师,经过反复做思想工作,吴良述律师最后不得不放弃之前坚持公布录像的要求;其二,人民群众只有对公权力的暴力执法录音录像,才能从暴力执法中拯救自己、惩处作奸犯科为非作歹的公权力人员,这一点从姐妹花被恶警粗暴执法中可以得出结论。

  经过这几轮公民与暴力执法的斗争,公权力人员意识到了公民录音录像对他们恶行揭发的杀伤力,因此,不少人跳将出来,发表了一些毫无正当性和合法性的禁止公民针对执法和司法进行录音录像的言论。例如,兰州恶警打烂大学生屁股之后,“平昌公安”马上发帖称:“遇到警察执法,请不要随意拍摄,因为法律不允许”,但该贴很快自动消失,因为经众多网民按图索骥,并未找到相关禁止公民拍摄执法的具体规定,“平昌公安”所谓“法律不允许公民随意拍摄公安执法”的论调,只不过是对法律的误读。更有甚者,竟将违宪、违法的内部指导性意见作为限制、禁止公民录音录像的依据,简直是把“拿鸡毛当令箭”发挥到了极致。

  事后有人问张鸣教授:经过深圳这档子事儿,警察是不是会收敛一点?张鸣教授说:可能,反正他们可能以后再也不会让人录像了。原来,警察的收敛不是其守法意识的提高,而是建立在人民群众不知情、绝对禁止公民录音录像的基础之上的。不难想像,在以后的公检法的执法和司法中,他们首先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收缴公民的手机或者其他录音录像器材,更加变本加厉地禁止公民录音录像。

  他们到底在害怕什么?害怕真相?害怕自己的罪恶昭示天下吗?难道他们的执法和司法行为经不起群众的监督和舆论的监督吗?如果他们依法执法、司法的话,为什么那么害怕人民群众录音录像呢?没有了录音录像,人民群众该如何将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各种暴力执法和司法行为昭示天下呢?因此,为了监督执法、监督司法,为了维护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人民群众应当为公民录音录像的权利而斗争。

  录音录像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必要手段,宪法保障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因此,宪法以下所有的规范及所有机关,都应予确保权利的实现。但作为公民权利保障最为重要的公安、检察和法院三大机关,无不将公民对其执法或司法行为的录音录像视为对其权力的最大的挑战——权力者,最不喜欢来自群众的监督和约束了。如果说,世界上真有关住权力的笼子的话,那么,公民录音录像的权利无疑就是这个笼子上的那把锁。拥有权力者知道这把锁对于他们权力监督和约束的意义,因此,无不尽其所能严厉禁止公民对其行使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无不想方设法地禁止公民录音录像。

  笔者认为,宪法尽管对公民的权利进行了规定,但在实现的过程中总是遇到这样那样的阻碍,特别是来自公权力的阻碍。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最大危害在于,他们以法律的名义、以“合法”的名义限制甚至剥夺了公民应予保障的权利。仅就公民录音录像的权利而言,无论是公检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只要公民针对执法和司法的录音录像没有扰乱工作秩序、没有侵犯个人隐私、没有侵害国家秘密,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干涉、限制甚至禁止公民录音录像,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为公民的录音录像行为不当,涉嫌有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有一定的证据并依据一定的程序方可限制或者禁止公民录音录像。

  权利不是从来就有的,天赋权利仅仅是一种应然的理想状态描述,从古至今,公民的每一项能够写进宪法并能够付诸实践的权利,无不是经过人民千辛万苦努力拼搏和奋斗赢取得来的。权力原本是属于人民的,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主人要监督仆人行使权力的过程有什么不可呢?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行为进行录音录像有什么不可呢?这既是公民监督权的理论源泉,也是公民录音录像权利的正当性依据。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有接受公民监督的义务、都有接受公民对其行使权力的行为进行录音录像的义务。如果害怕自己上镜的形象太丑,那就注意一点自己的形象;如果害怕自己的恶行被揭露,那就严格遵纪守法、恪尽职守。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其著作《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指出:“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公民有多少权利,国家就有多少义务。无论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政治自由权利、财产权利和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国家除了和其他公民一样具有尊重的义务之外,还有保障、促进的义务,因此,公民的权利越多、国家或政府的义务就越多,国家或政府的义务往往落实到具体的政府官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了减少义务、减轻职责,往往通过限制甚至剥夺公民权利的途径来实现,这就出现了他们想尽办法克减公民权利的种种现象。于是,公民录音录像的权利便被各种理由禁止和剥夺了。

  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斗争中,公民权利前进一尺,国家权力就后退一寸,相反,公民权利后退一寸,国家权力就要前进一尺。因此,为了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公民必须为权利而斗争,必须为公民录音录像的权利而斗争、绝不能退缩和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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