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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巧俊:老农在国家土地上耕劳死是因公殉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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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5 09:4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些事,就这一事情去看,往往是合理、合情,但与另一件事去看、去思考、去分析,又会觉得不合理、不合情,让人觉得不公平、不公正。这就是当今社会的现实。

  我喜欢看新闻,喜欢把多条新闻拿来比着看,横的比,纵的思,有时顿感困惑,还会迷茫;有时会豁然开朗,但更多的是叹息,甚至是悲愤。

  昨天看了这样一条新闻,法制晚报记者从湖南省邵阳市发改委获悉,邵阳市发改委主任刘玉江于4月12日下午遇车祸身亡。邵阳市发改委负责人向记者说明,12日下午,刘玉江在开完一个会议赶赴下一场会议的路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身亡,是因公殉职。

  这个“因公殉职”四个字总是那么引人注目。因公殉职包含的范围则相对广泛,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公职期间因公死亡,如在出差途中发生车祸死亡。而刘玉江就是出差途中发生车祸死亡,说是因公殉职显然是对的。当然有些网友也有说法,比如被谋杀,比如醉驾、比如驾车自杀……这些是不是因公殉职?网友这样说还有一层意思,就是事故还没有调查清楚,邵阳市发改委负责人就说是因公殉职,似乎说得太早。

  以前有不少官员陪酒喝死了,定为因公殉职就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人家陪酒也是因公死亡,怎么就不是因公殉职?

  扯远了,今天我要说的主题显然不在这里,主题是讨论是“一个农民在耕种国家土地时,死在农田,算不算因公殉职?”这是评论家田德政看了上面的新闻产生的追问?

  其实不用讨论,因为没有那个农民在国家的土地上耕种,累病猝死,而定为因公殉职。我邻村一位有一位退休老干部,70多岁在国家的土地上劳作,突然脑溢血而死,都不算因公殉职,农民显然没有这个待遇,因为他们不是公务员。

  说起车祸,同一起车祸,城乡居民赔偿金额却“同命不同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却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四五倍,赔偿金额也就相差四五倍,这就是城乡另种差别。

  再看昨天的另一条新闻,记者4月13日从梅州市五华县法院获悉,该院审理的一宗案件对此作出了否定回答。该县的甘某因为卖了自家的地,站在了五华县法院的被告席上,并被法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刑八个月。法官提醒,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是国家的,农民不可买卖,那么农民在国家的土地上劳作死了,却不是因公殉职,不能享受因公殉职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发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这就不合理,也不合情。

  国家是什么?国家是由国土、人民(民族)、文化和政府四个要素组成的。人民是什么?人民主要是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但联起来想,是越想越糊涂,越困惑。

  农民这个中国最大的群体是人民吗?如果是,他们的权利应该是最大。因为中国13亿人口,有9亿农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但这个最大的群体,全国人大代表却是最少的。最少也就是说明权利最少,农民不能享受国民待遇也就不奇怪。所以,没有因公殉职一说,也没有退休一说,他们大都要干到脚伸直脸朝天,这就是中国淳朴而又顺从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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