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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义杰:“女友婚检染艾滋被隐瞒”不只是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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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08:4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去年三月,河南男子小新和女友前往河南永城市妇幼保健院婚检时,医生查出其女友小叶疑似感染艾滋病毒,但单独叫住了小叶。小新得到医生的答复是,一切正常。婚后小新感染艾滋,随后将医院和疾控中心告上法庭。(1月10日河南都市频道)

  婚检目的就是为了发现疾病,保证婚后的婚姻幸福。虽然,我国婚姻法已经不再要求,新人婚姻登记前必须婚检,但自愿性婚前婚检仍然是社会所提倡的。小新在结婚登记当天,携带女友去婚检,可谓是良好的习惯,而如果医院能够有着很强的责任心,那么,悲剧也就完全可以避免。从这个角度来说,小新对相关部门进行法律追责也就是应该的和必然的。

  在这个悲剧之中,我们可以看到,相关部门的不专业。在婚检当众,医院已经检测出女方可能感染了艾滋病毒,但却只叫下了女方告知,并没有通知男方。在此,尽管医院出示的一份女方疑似感染艾滋病毒的报告上,有男方的签字。但问题是,男方在婚检中是健康的,这也就意味着,医院有必要向其提醒问题的严重性,在疾控中心确诊前,让其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发生悲剧。如今不管医院怎么解释,他们都负有一定的责任。

  按照目前的报道,女方事先就知道自己感染艾滋病的可能性很大。一者是,永城市疾控中心说,其实小叶在很久以前就已经感染了艾滋病毒,并且有备案。二者是,女方曾被医院单独叫住。由此便涉及到,明知自己艾滋病却不告知对方,而对此,公安部多年前就有表态,严惩明知是艾滋病感染者故意传播他人者。但具体该如何惩治,相关法律仍然缺位。

  总的说来,“女友婚检染艾滋被隐瞒”不只是一个简单的事故,它折射出的是婚检等方面的漏洞。《艾滋病防治条例》多个条款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婚姻、就业、医疗等方面都进行了保护,艾滋病的婚姻也没有受到区别对待。但必须意识到,在生命健康权面前,艾滋病患者的隐私应该是相对的,正如律师所言,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对患者的信息进行保密,但保密的范围不应包括与患者一起生活、极易被感染的人群,特别是患者的合法配偶。而这些都需要法律明确的规定,否则,婚检势必流于形式,其作用也就十分有限。人们的健康权就容易受到侵害。

  根据报道,云南、广西等省份已经在立法上有所行动,规定如果艾滋病患者或者病毒感染者不主动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人,当地疾控部门有权告知。这样的规定无疑值得更多的地方借鉴和复制。毕竟如今艾滋病感染率扔在提高,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自愿婚检也会越来越多,相关部门有必要通过明晰的法律条文,确保婚检的价值和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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