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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吉明:从废止“通奸”看“最严党纪”的内涵和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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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7 07:5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21日,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中引发网友热烈讨论的一个焦点性问题,就是原《条例》中的“通奸”的字眼在新《条例》中被删除,而新的表述为“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

  网友之所以对删除“通奸”一词反响强烈,原因有二:一是社会对官员“通奸”多有微词,我国始终未将“通奸”规定为犯罪曾引发出了较大的争议。二是新《条例》只对官员“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提出了处理意见,但网友却“对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不正当性行为是否追究”产生了质疑。

  对于新《条例》废止“通奸”是否意味着官员“通奸”不受处罚的问题,我想网友朋友们想多了。在违纪情况通报中,出现“与他人通奸”措辞较早的,是2014年6月5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副总经理戴春宁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的通报。随后中纪委刊登文章解释称,“通奸”指有配偶的一方与配偶以外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属于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但“党纪严于国法。国法是每一个公民必须遵守的,党员和党员干部不能混同于普通群众,不仅要遵守国法,更要遵守党纪。要时刻以党纪为准绳约束自己,强化组织意识和纪律观念。”在此之后,“与他人通奸”就成为了中纪委通报官员问题时经常使用的“热词”。

  显而易见,中纪委通报官员“与他人通奸”时前置条件有三:一是自己有配偶,二是双方自愿,三是造成不良影响。而新《条例》将其修改表述为“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就突破了前置条件的束缚,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了。正如中央党校党史部主任谢春涛所说,“有些不正当性行为可能只是道德问题,不违法,以前太具体反而容易有遗漏,让一些人钻了空子。修改后把软约束变成硬要求。”既然是“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就一定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就一定是党规党纪所不能容许的。

  新条例的出台,不仅树立了一条道德高线,也充分体现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思想与观念。特别是在十八大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背景下,新条例就是要通过制度的刚性和建设性力量,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为了做到这一点,新条例还将旧条例的10类违纪行为分类方式,整合为六类(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并明确列出每一类的“负面清单”,补充了十八大以来新发现的问题,对党员干部行为的立德立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也必然会督促党员干部有更高的觉悟、更多的作为。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新《条列》和《准则》不仅是党的纪律和规范,也是全体党员干部的道德宣誓,更是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彰显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是把纪律规矩始终挺在国法之前的伟大品质。

  (李吉明2015年10月26日 邮箱:liming73021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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