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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晖:慎用“律师伪证罪”,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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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09:2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年前,云南律师刘少斌代理一起民事维权案,虽打赢了官司,却因涉嫌指使村民作伪证被关进了看守所。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他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刘少斌刑满释放后向法院递交申诉状,“伪证案”再生变故,先前的有罪判决文书被裁定撤销了,案件发回重审。

  1月14日,“刘少斌伪证案”如期启动再审程序,因案情复杂,法院未当庭宣判,但从庭审透露出的种种信息看,当初一审和二审对刘少斌作出的有罪判决至少是存疑。

  “妨害作证罪”见于刑法306条及307条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或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俗称“律师伪证罪”,围绕这个罪名的争议已存在多时,法学界对它的质疑在重庆李庄案时达到高潮。很多法律专业人士认为,“律师伪证罪”是把双刃剑,其在有助于维护司法审判正常秩序的同时,亦可能存在一些负面作用。比如,如何判断证人证言是受律师威胁、引诱,法庭认定很困难,有可能造成冤狱;再比如,尽一切可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职责,但律师的举证可能被司法人员认为是在与司法机关作对,出现报复律师的不良后果。法学界的有识之士普遍认为,司法实践中这一罪名要慎用。

  我理解所谓“慎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不能无限扩大适用范围,二是要恪守程序正义。一般来说,“律师伪证罪”多见于律师代理刑事案件时涉嫌妨害作证,而刘少斌律师代理的是一宗民事案件,纵有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嫌疑,是否一定要以刑法追究?而此案之所以被推倒重来,我以为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司法机关早先办案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程序上的瑕疵。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若发现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可能存在犯罪行为,比如律师涉嫌妨害作证罪,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将案件移送相关机关进行侦查。而本案中,针对刘少斌的刑事立案是由彝良县政法委、彝良县检察院、彝良县公安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启动的,并未经由法院审查和移送,此其一。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侦查权限一般限于职务犯罪,不涉及普通刑事案件,而刘少斌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本案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办案,属于侦查主体不当,此其二。

  “刘少斌伪证案”是一起民事维权案衍生的案中案,而该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是彝良县法院,二审法院是昭通市中院,从法理上说,若刘少斌构成了妨害作证罪,那么彝良县法院和昭通市中院就是受害人,理应依法回避,否则就成了“原告审被告”,断无此理。而实际上,先前审理“伪证案”的正是这两家法院。此其三。

  程序瑕疵之下,就难保司法公正。此案以及相关的民事案件几度反复延宕至今悬而未决,已经耗费了太多的司法资源,刘少斌为此蹲了一年半的大狱,若再审改判无罪,则涉及国家赔偿的问题,而当初本已终审的民事案件也因“伪证案”的节外生枝而未执行法院判决,被电击致残的孩子至今未拿到赔偿金。这一起云山雾罩的“律师伪证案”,负面影响委实不小。

  相信再审法院会尽快作出公正判决,还所有当事人一个法律正义。此案的警示意义在于,司法机关一定要慎重对待“律师伪证罪”,尤其要坚守程序正义。如果“律师伪证罪”被滥用,律师出庭时就会如履薄冰,我国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辩护制度和证人制度将受到严峻挑战。在今天的时代已经很难想象,若司法审判活动中缺少律师的专业辩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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