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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晖:呼案再审,“严打”思维当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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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1 09:0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一庭庭长暴巴图代表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立案再审通知书,备受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新华网11月20日)

  囿于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有司法就会有冤假错案,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但中国式冤假错案的出炉与纠错往往遵循一个相当有“特色”的路径:刑侦阶段屈打成招,审判阶段疑罪从有,待到“罪犯”伏法多年之后,要么是真凶落网,要么是死人复活,因而促成案件再审,冤情终于大白于天下。

  现在还不能肯定地说呼格吉勒图案就是一起冤假错案,但综合历年来媒体披露的相关信息,此案在诸多方面与上述冤假错案特征高度吻合。18年前内蒙青年呼格吉勒图因“强奸杀人”被判死刑,而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枪决9年之后,疑似真凶落网了。

  如果说呼案与近年来被依法纠正的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有何不同,那就是呼案发生的1996年,正好赶上改革开放之后的第二次“严打”。这为我们观察和反思“中国式冤假错案”提供了一个新的角度。若再审证明呼案确系一起冤假错案,则不能不说这起错案的产生与“严打”有莫大干系。

  从字面理解,“严打”意指“严厉打击”;用之于司法,其内涵则可限定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这原本没有问题,对于各种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就是要坚决、严厉打击。然而特定语境下的“严打”,其实是针对某些刑事犯罪行为的一种特殊打击方式,它的手段是运动式执法,它的思维是“从重从快”。

  呼案“从重从快”到什么程度?从案发到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仅有短短的62天。古时尚有“秋后问斩”,呼格吉勒图春天“犯案”,夏天没过完就命丧九泉。完全可以设想,若不是遭遇“严打”,呼案可能就不会被草草判决、匆匆执行。

  “从重从快”的背后,是一系列法定的司法程序被颠覆。为配合“严打”,最高法在上世纪80年代将部分死刑复核权下放至各省级高院,直至2007年才收回;为配合“严打”,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甚至出台文件,规定某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其审理过程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的限制;为配合“严打”,一些罪不至死的犯罪行为,被允许“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程序正义失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沦为一句口号。在当时内蒙古自治区“严打”斗争小组的指令下,呼案的侦查、起诉、审判进程堪称雷厉风行,公检法密切配合,迅速将一起连DNA鉴定这个关键取证过程都省略掉的强奸杀人案查办为“铁案”。

  呼案启动再审程序令人欣慰。若再审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既是对九泉之下冤死者的告慰,也是对其父母的告慰,从此不会再有人在背后说他们曾经有一个犯了强奸罪和杀人罪的儿子。然而,呼案再审最大的意义不在于追溯以往,而是寄望于未来,寄望于在一次次的纠错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给公众以信任与心安,让公众相信同样的错误不会再犯第二次。

  今天我们反思“严打”,并不是要全盘否定“严打”,毕竟那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举措,必须承认,在某些恶性刑事犯罪案件高发的年头,“严打”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要意识到,“严打”所遵循的“从重从快”,为达到严惩犯罪分子的目的而不惜突破法律框架、偏离法治轨道,这样的思维模式和做法已经不适应中国当前的司法现状,应该坚决摒弃。尤其是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司法机关查办案件时必须坚守程序正义,唯此方可减少冤假错案,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进入21世纪以来,类似1983年、1996年那样大规模的“严打”行动再未出现,但“严打”思维并未完全绝迹,比如隔三差五就出现的“公捕公判”,就是“严打”思维的阴魂不散。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任何时候都有必要,但无论怎样严打,都应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1983年“严打”经典案例:一王姓女子因与10多名男子发生性关系而以流氓罪被判处死刑。面对死刑判决,这王姓女子平静地说了这么一段话:“性自由是我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我的这种行为现在也许是超前的,但20年以后人们就不会这样看了。”当时有偷一元钱被判死刑的,有抢帽子被判死刑的,有打群架被判死刑的。本人当年也抢过军帽、打过群架,活到现在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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