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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吉明:“礼尚往来入刑”的三大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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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9 16:3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法修正案(九)拟定新罪名“收受礼金罪”,以解决向官员进行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这是记者于昨天在北京举办的2014年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获知的消息。在该论坛上,与会者就目前贿赂案件的形式、认定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多项亟待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定的问题。(9月28日《京华时报(微博)》

  按照专家的解释,“收受礼金罪”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只要收受了他人财物可以认定为犯罪,而收受礼金罪也并不等同于受贿罪,量刑上也比受贿罪要轻。正是基于此种说法,笔者三问在胸,不得不说。

  其一,“礼尚往来入刑”是否会影响社会和谐?礼尚往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古来有之。人们彼此之间正常的礼尚往来,更是维持正常社会关系的一种重要手段,对于家庭和谐、社会和谐都具有积极意义。然而按照“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只要收受了他人财物可以认定为犯罪”的说法,国家工作人员就必须将“礼尚往来”的观念彻底摒除,甚至连正常的礼节礼仪也要丢掉,这难道就是我们想要的又一种“美德”么?换言之,我国是一个处处讲“礼”的国度,是人情社会,设若忽略民情风俗而独独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礼尚往来,是否会造成又一种的官民对立情绪,会让人们滋生出更多的“官者无情”的愤懑呢?

  其二,“收受礼金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罪过有大小,入刑须谨慎。正像一些网友所说的那样,给干部送礼的人是否有罪?收受多少礼金可入罪?各地能否做到一视同仁?笔者以为这些担心不无道理,因为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就很容易混淆礼尚往来的本意,还会造成处理过轻或过重的矛盾。我们承认,官场之间借婚丧喜庆之机大肆行贿者有之,巧立名目借机敛财者有之,放长线钓大鱼的“情感投资”者有之,动辄几百、甚至成千上万“送礼”者也有之,但既然是设立“收受礼金罪”,就一定要有个入罪的标准,比如规定婚丧喜庆桌数和礼金上限等,否则乱棒挥舞岂能令人心服口服?

  其三,增设立法条目能否铲除腐败的土壤?增设“收受礼金罪”是针对“礼尚往来”式腐败所采取一条针对性措施,目的就是想从细节方面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从这一点上说,无疑是具有现实意义并且与时俱进的。但任何一项新法的出台都是必须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的,否则,出还不如不出,还会起到反作用。正所谓“立法容易执行难。”实际上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于惩治官员的贪贿行为已经够多、够用了,比如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等。之所以还存在有隐形行贿受贿的问题,无非就是因为有些干部的信仰、党性以及个人价值观出了问题,既然他们不惧违法也要收礼,又怎会因法律中多了个“收受礼金罪”而收手?再换个角度说,“收受礼金罪”在量刑上也比受贿罪要轻得多,恰恰就造成了一种新的司法尴尬。试想,一个官员收受礼金,很多时候却只是按违纪处罚而不是以受贿罪量刑追责,“执法必严”岂不就成了一句空话?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在一个尚礼的国度推行“收受礼金罪”可能存在诸多的障碍,而且在操作上也很难厘清礼与贿、情与法的界限。所以,增设“收受礼金罪”不如对现行的法规进一步完善,在切实增强法规落实力、执行力和震慑力的基础上,分清到底是因为“礼仪”送礼、还是在向“利益”送礼。这样既可使礼尚往来的传统美德不出现逆袭,又可杜绝向“权力”献媚、借“权力”敛财的腐化现象发生,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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